《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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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讲 座,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刘力宏 2010年9月16日,2006年7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省人民的企盼。,一、立

2、法背景和立法过程,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当年省局向省人大申报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立法项目,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此列入立法调研库项目。,立法过程分四个阶段,为时21个月。 一是争取阶段。2004年省安全监管局升格独立运作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法工作。11月4日,省安全监管局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计划,要求列入2005年一类立法项目。,12月6日,省安全监管局又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打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求。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叶荣宝副主任会同省人大财经委专门听取省安全监管局对条例立法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在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关

3、心、支持下,2004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列入2005年一类立法项目,作为当年13个立法项目之一。,二是起草阶段。省安全监管局作为起草责任单位,高度重视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小组。向全国各省搜集有关地方立法情况资料,赴江苏、山东学习取经。省内,到7市及7个县(市、区)进行调研,列出了我省安全监管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四十多个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着眼于起草有浙江特色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分别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和全省安监局长会上,印发各市、县(市、区)征求意见。 3月15日、16日,又分别召开了各市和部份县(市、区)局座谈会,集中听取对立法起草的意见。同时,征求省安全

4、生产专家组意见和省级19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论证、修改基础上,五易其稿,于2005年5月8日上报省政府审议。,三是省法制办审核阶段。7月份开始征求意见、调研,赴江苏考察。8月29 日,召开10个省级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调研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送审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并于2005年10月20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是省人大审核阶段。省人大财经委从今年2月上旬开始组织调研、召开省级级部门座谈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了审议报告。2006年3月下旬,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

5、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马上接手进行 调研、审核工作。,印发各地、省人大代表、各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赴各地进行立法调研;赴外省考察;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定稿。,2006年7月24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终于在2006年7月28日以44票

6、赞成、1票反对、2人未按表决器的绝对优势通过,并于同一天公布。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的必要性,(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委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

7、话 。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要加强安全法制建设,要依法治安。,(二)形势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从2004年起,连续两年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目标。,但是,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是事故总量仍在高位。 去年全省平均每天发生事故146起,事故死亡22人,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从2001年到2003年,全省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均在上升;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的排位也逐年上升,从2001年的第四位上升到2004年上半年的第二位。2005年,事故死亡总人数仍处全国第三。,二是重特大事故仍高发。 去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

8、重大事故90起、死亡391人。今年1-6月,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同比增加了20起、66人,分别上升50%和40%。,三是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上半年执法检查和自查中共发现各类事故隐患8万多条,尤其是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仍较多,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高风险仍然存在。,根源: 从客观上讲,这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从主观上讲: 一是认识不到位; 二是责任尚未根本落实; 三是监管不到位; 四是措施不到位。,(三)我省经济发展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在全省工矿企业各类伤亡事故中,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和死亡人数都占80%

9、以上。,一是区域经济特点明显,安全监管重心在乡镇、街道。二是大量中小企业处于原始积累时期。三是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低下,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尤其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从事故死亡人数统计分析看,有三分之二属于外地民工。,(四)是建立和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1条例出台以前,我省没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2政府机构改革,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 3多种形式所有制,而且个私经济已占了极大部分。,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需要细化,同时,很多东西需要补充完善。如: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管主体及实施原则等。,因此,出台我省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用于规

10、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条例将对依法规范管理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57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增加了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二个内容,第二条适用范围 理解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也包括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同时,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三是排除适用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

11、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一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职责在第十四条共有八个方面),第五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在第二十一条的共七个方面。义务在第二十二条的共五个方面。,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八个方面。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第七条部门职责 第一款二个方面含义: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12、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表现为监督、指导、协调。另一方面,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职权。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五个方面职权。(第三十一条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在人才、知识、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第十条明确政府的安

13、全投入职责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 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必须专款专用。,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第一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第二款强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安全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先进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共10个方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生产经营

14、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15、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4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7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款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

16、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共十一个方面。,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 第一款是面上要求。 第二款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作出的特别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高危行业交纳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这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作出的规范。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只有五千多家,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以五十人以上为标准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的。,第一款: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17、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里比安全生产法增加: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款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如注册安全工

18、程师、安全评价师等),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共10个方面。,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同时,对规范培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能力不够而作出的规定。,第一款有几层意思。一是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是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这是新增加的。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19、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这是拓展的。四是考核不得收费。,第二款二个方面意思:一是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二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款规范培训要求。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告知义务。 第一款是对安全生产法有关内容的强调。 第二款是对从业人员教育

20、、培训过程明确化。一是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二是教育和培训记录由本人签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七项权利和五项义务。,第二十三条(修改)明确“三同时”监管主体和实施原则 第一款是引用安全生产法作出的普遍性规定。 第二款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明确了监管主体和实施原则。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细化。 第二十五条对“三合一” 作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一是明确双方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2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二是明确发包方、出租方劝阻和报告职责。发包方、出租方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为从业人员提供、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二点具体规定:一是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作出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作业作为危险作业。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作出具体、严格规定。,第二十

22、九条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安全的特别监管。 我省是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大省,安全使用问题比较多,断指事件社会影响较大,为规范冲压设备的安全使用,特别作出的规定。,规定: 一是机械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二是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定期检验、检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强制保险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一、二款是强调,第三款是鼓励。,第三十一条工会权利。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 明确将咨询、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范畴。,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这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

23、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强调),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一款是对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强调。 第二款是对第五十六条有关内容的的强调。,第三十六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从我省区域经济特点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出发,解决了乡镇、街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有管理责任,无监管权力”的问题。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乡镇、街道五大职权: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 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24、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规定。 强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强调,增加内容:劝阻。,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规定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

25、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条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 责任主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方式: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 第二款是明确具体监管内容。,第四十一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一款是对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的强调。同时,对受理举报形式明确化:“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 第二款规定要保护举报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四十二条明确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曝光,并且记入信用黑记录,有效的使用,会起到积极的惩戒作用。,规

26、定:一是建立通报制度。二是媒体曝光。三是记入信用信息。,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职责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政府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救援、报告、现场保护和事故及时补报 规定了现场保护具体要求。要对事故及时补报。,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上报、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特别规定: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统一公布。 对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的强调。,第

27、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法处罚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 细化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违法行为:(八个方面)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2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6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7违反规定参与

28、生产经营活动的; 8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四个方面违反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第五十二条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2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规定。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对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行为的处罚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30、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违法行为: 1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2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实施关闭程序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五十七条明确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和授权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 第一款

31、:明确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款: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这是为有效解决“看得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队、管理所(站)等的,可以委托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2、。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这是本条例的创设定义。,第五十九条施行时间 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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