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住分布图、面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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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法令暨辦理流程說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7.06.06,2,簡報大綱,容積移轉法系 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修正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辦理流程 &,3,容積移轉法令體系說明,母法: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子法: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孫子法: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4,審查許可條件,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

2、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一)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公園用地。 、綠地。 、廣場。 、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5,審查許可條件修正,6,審查許可條件修正,7,審查許可條件,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

3、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8,審查許可條件修正,9,審查許可條件,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街廓。 (二)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三)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四)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10,審查許可條件,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

4、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11,審查許可條件修正對照,12,審查許可條件,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

5、移轉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1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理流程,14,15,容積移轉申請書件,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協議書 (四)委託書(非委託辦理者免備) (五)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六)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容積移轉數量符合法令規定切結書 (八)送出基地土地及

6、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九)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16,容積移轉申請書件(續),二檢附資料 (一)申請人即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送出基地現況照片 (三)公園、綠地、廣場主管機關未開闢證明,道路用地主管機關已開闢、未開闢證明 (四) 地政機關未辦理公告徵收證明(公共設施類) (五) 送出基地主管機關未發給價購費證明(公共設施類) (六)送出基地主管機關同意無開闢計畫書(公共設施類,其中已開闢道路免附) (七)送出基地共有持分公有地主管機關同意書(如有需要才附,例如公有持有所有權持分) (八)抵押權人同意書(如有需要才附) (九)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或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核備函(十)本

7、申請案接受基地已納入、或刻正辦理其他容積移轉案件(申請書副本),17,&,Q1: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公設地、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的算式各應該如何計算 答: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算式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古蹟、歷史建築之算式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出基地如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

8、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另若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辦理古蹟容積移轉,其算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8,&,Q1: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公設地、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的算式各應該如何計算 答: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

9、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規定容積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在98.06.30以前申請容積移轉者得適用以下公式: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9,&,Q2:審查許可條件)第4點第1項第2款道路用地.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5年以上如何認定? 答: 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包含送出基

10、地土地登記簿謄本、所有權狀影本等相關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人向本府提出容積移轉之申請,經本府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第1階段審查相關文件無誤後,函請申請人依旨揭審查許可條件第5點規定提出接受基地建築計畫,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先予敘明。 旨揭審查許可條件規定送出基地為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且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其訂定持有年限目的係為維護適期持有未獲政府徵收公設地地主之移轉權益,並防止短期投機套利行為。其中送出基地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之認定,係以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容積移轉之申請時

11、點為準,本府主管機關將針對申請案件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年限進行審核。 又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核發容積移轉證明前,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故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應以本府第1階段審查通過並函申請人後至核發容積移轉證明期間為之。,20,&,Q3:審查許可條件第4點第1項第2款道路用地因訂有持有年限達5年之規定,申請人得否辦理信託後,再申請辦理容積移轉? 答:有關符合所提道路用地持有5年規定之送出基地條件者,得否交付信託並併計持有年限疑義,經內政部97年6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09700896500號函復,受託人持有之年限可與委託人持有年限併

12、計。,Q4:送出基地因捷運穿越、經設定地上權,得否申辦容積移轉? 答:有關因捷運穿越設定地上權部分,內政部業於97年5月13日函復,惟因內政部函復內容涉及大眾捷運法立法意旨,本府將與相關單位(捷運局、法規會、地政處)研商後續辦。,21,&,Q5:若送出基地為公設用地,接受基地是否在大眾捷運場站出入口500公尺範圍內即可? 答:接受基地部分位於大眾捷運場站出入口500公尺範圍內即可辦理容積移轉(臨已開闢0.5公頃以上公園綠地且需接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中一條寬度須達十二公尺以上,類同適用)。,Q6:接受基地都市設計審議時程多久? 答:無一定時程,需視個案狀況而定。,22,&,Q7:如何認定公園用地、綠地、廣場面積小於2公頃? 答: 公園用地、綠地、廣場,係指都市計畫劃定之分區或用地,非指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且面積2公頃係指單一分區用地之面積,非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面積。 有關面積查詢方式如下: 請上都市發展局網站都市計畫整合查詢中查詢都市計畫圖,可透過該系統之比例尺概估。 請至市府一樓東側市民服務中心查詢都市計畫圖。,23,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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