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TM机的安全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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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ATM机的安全防范,存款合同,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须由存款人将存款交付银行,经银行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能成立。 形式:存折,进账单,银行卡。,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关系,存款人,银行,存款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实践合同,存款合同的成立,现金存款:工作人员将款项收妥、清点无误,开具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成立; 转账存款:合同自存款机构收讫款项并记入存款人账户时成立; 自动柜员机(ATM)存款:ATM将数据输入银行卡的时间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存款合同的成立意味着权利义务的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

2、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自动柜员机,ATM,是指银行在不同地点设置一种小型机器,利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胶卡上的磁带记录客户的基本户口资料(通常就是银行卡),让客户可以透过机器进行提款、存款、转帐等银行柜台服务,大多数客户把这种自助机器称为提款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法官:刘璐 原告律师:万鑫蔓,黄 莹 被告律师:杨玉洁,张 骁,ATM机存款案例纠纷,案例一:2007年3月29日,郑州市市民齐某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时,插入ATM机的银行卡被吞,ATM机接着打印出暂扣银行卡的客户通知单。齐某立即拨打服务电话,答复称次日可持通知单取回银行卡。 次日,齐某前往取卡时,因忘记携带身份证而取卡未果。

3、事后,商丘支行建议齐某可将卡挂失后补办。4月1日,齐某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内存款减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从ATM机上取走共计1万元,并扣掉手续费81元。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赔偿损失。,讨论,万同学:“我认为储户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是因为银行管理不善,所以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杨同学:“我认为存款的丢失是因为储户自己泄露了密码,银行没有责任,责任应该由储户自己承担。”,审理结果,刘同学:“存款不是因为储户过错而丢失时,储蓄机构应予赔偿;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齐某的银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间,存款发生丢失,商丘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二:

4、储户顾某发现自己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的太平洋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刷走1万余元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顾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警方侦破了上述案件,发现上述盗刷事件系不法分子罗某、陈某所致。案发时,罗、陈二人将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趁顾某刷卡时窃取了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及密码,随后伪造借记卡后在ATM机上提现。警方还查明,罗、陈二人利用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落网后警方仅仅缴获6000 元赃款,其余赃款均已挥霍。针对上述情况,顾某明确表示继续向银行索赔全部损失,拒绝向罗、陈二人主张权利。,讨论,黄同学:“我认为银行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提示,致使储户

5、难以识别盗码器,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所以该银行应该为发生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张同学:“我认为存款丢失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银行只承担部分的责任,储户不应该让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讨论,万同学:“我认为银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盗码器得以安装并在较长时间内未被察觉,进而直接导致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被盗,所以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杨同学:“我认为虽然银行没有做好防范工作,但是储户自己对密码具有保护责任,并且犯罪分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审理结果,刘同学:储户发现钱款被盗后立即报警,及时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认定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银行因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不力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6、,案例三: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 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使用在被告处所办的储蓄卡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 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取走。原告立即前往被告处查询,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 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

7、12.5元和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壹号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但从2008年12月31 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认为被告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讨论,万同学:“我认为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储户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 ” 杨同学:“犯罪嫌疑人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卡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黄同学:“银

8、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合同义务,银行应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银行卡或存折),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其应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储户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增强人力配置排查在银行交易场所加装盗码器、摄像头等不法设备的行为。银行未能尽此义务的,应向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同学:“根据合同的约定,储户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储户应对其违反妥善保管密码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审理结果,刘同学:“原、被告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之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 ,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

9、,而原告只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原告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原告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判决被告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从个人的角度: 1.首先,持卡人应增强银行卡密码帐号的自我保护意识。 2.其次,持卡人应增强取款、消费时的自我防范意识。 3.最后,在ATM上取款时,要注意观察取款机是否正常,特别是银行卡被吞后,不要轻易离开,而要根据ATM旁操作警示牌上的电话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或直接报警。,从银行的角度: 1.一是技术防范,为柜员机安装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利用技防设施,进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 2. 二是人力检查防范,每日在重点时段即19点至24点之间安排专人值守,切实做好协查、巡查工作,检查的事项主要有自动取款机的各种功能是否正常、出钞口是否被异物封堵、周边是否张贴有误导储户的告示和装有窥视储户业务操作的摄像装置等,全面落实“堵、防、查、巡”措施,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确保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 3. 三是提醒客户注意防范,在自动柜员机上安置永久性提示牌,并告知安全操作和遇到故障时正确的处置办法。,银行与储户的义务是相对的,亦是相辅相成的;安全交易环境的营造需要储户和银行共同努力。,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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