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国有资产和物权法律制度9-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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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 法律系李炼 2012-09-01,本次课内容提要 上次课内容回顾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不是重点:简要提及 第八章物权法(1),上次课内容回顾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破产的功能或破产法律制度包括 破产清算功能或制度 破产重整功能或制度 破产和解功能或制度 破产保护功能或制度 后三者称积极功能,前者则为消极功能,破产法有两主线 一是如何按程序操作(一般了解即可) 涉及每一步骤的时间和范围 二是如何清算或计算(要会算) 别除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二、三清偿顺序,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1.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 2.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中

2、的经营性资产 (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的 (2)是国家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上述提法与公司或企业法人财产相冲突 若指权益就应该是国有股东权 实际上我们需要的是国有资产法 而不是一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因此其内容与其它法律存在多处冲突,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 与前述权益的表述也冲突 2.教材3和4的表述彼此相冲突 4和5的表述与国企改革目标偏移,三、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未改制完成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制公司:有限和股份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同上,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注意对公司董事等高管的兼

3、职限制 考核指标使国企变成纯追求利润的企业,五、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六、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本是企业国有资产法 却又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 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其它属于会计业务,自己看 考试涉及本章内容的一般为1-2分,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与物权 (一)物 1. 物的概念: 即民法上的物 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 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无形物),民法上的物具有 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 两大法律特征,2.物的种类

4、(1)动产与不动产. 区别两者的意义 A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 B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C诉讼管辖不同,(2) 特定物与种类物 A有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以特定物为 客体,如所有权.有些则两者都可以 B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免除交付义务,赔偿损失代之 种类物:不免除交付义务,(3)主物与从物 A如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 主物所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B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4)原物与孳息 A天然孳息(蛋)归所有权人 有用益权的归用益权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B法定孳息(利息)按约定 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取得,C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

5、受人所有 有关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标的物等概念其后将会详述,(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是物权的基础 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可以是权利,2.物权的特征有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 义务主体不特定 则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 以此区别于债权,(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支配是指占有、使用或收益其物 直接支配是指无须借助他人 这种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只能由物权人行为不容他人侵犯,3.物权的分类(其后还会详述)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也称完全物权、自物权 他物权: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也称限制物权、定

6、限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 营承包权、地役权 担保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A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B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设立 担保物权则不动产和动产皆可设立 C 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皆为主物权 担保物权是从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如同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一样 涉及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 很重要,其后会详述,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重要) (一)平等保护原则 是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它物权在受到侵 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但事实上国有财产地位特殊,(二)物权

7、法定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种类 二是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法律规定外的物权方式、效力等内容,(三)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 示方法向社会公开(如登记或交付) 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 的实际状态(是否发生了变化) 以维护交易安全,(四)公信原则即公示产生公信力:善意占有 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 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上 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 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有效性,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 它不

8、以来源为前提 占有通常就意味着所有 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质疑占有的合法性,占有与占有权不同: 占有权一定有合法的来源 或者所有权或者基于物权 占有的意义在于 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性 教材所及小偷对赃物能得到法律保护并不是指”偷”是合法的,而是指在没有被证明是”偷”的以前,其占有受到法律保护,注意: 基于合同的占有 依合同规定或约定 其优于物权占有的规定或 物权占有是以其它法律未规定为前提,(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为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偷已经被证明,(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 事实推定

9、(1)占有人的占有行为是善意的 (2)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可继续占有(不再向前追溯) 即免除了占有人的一般和持续举证责任,2. 权利推定 由占有的外观事实推定 使占有人得到占有的合法权利 占有人既无须再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也排除了相对人提出反证的权利 只能质疑占有事实而不能质疑占有权利,(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 但应该支付善意占有人为维护该物 支付的必要的维护费用,2.占有物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则无责任),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 占有人只返还因此而取得的 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等 但恶意占有人则要赔偿损失,(五)

10、占有的法律保护 返还请求权为一年(除斥期)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国有资产除外,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受上述限制 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等规定 上述规定已经非常接近占有时效,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已 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 应该登记 未登记的不影响其效力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行为 如法院仲裁院的判决或裁决 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遗赠 因合法建造、拆迁房屋导致的物权变更 但不登记不得转让

11、,(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交付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指动产抵押权等的设立,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 以交付为变动要件 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即登记后即使别人提出异议也不能更改,3.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1)交付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或称现实交付、实际交付,(2)其它同样法律效果的交付 简易交付:已先行占有无须再交付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的由其转移交付 占有改定:特别约定暂不改变占有状态 也称间接交付,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上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或 消除危险,(二)债权请求权 原物受到损害时 还可以

12、要求修理、重作 更换或赔偿损失,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二、各类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共有 五、相邻关系,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一)所有权是指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核心,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与债权和其它物权相比,(二)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占有权:合法性 使用权:支配 收益权:获益 处分权:转移或改变上述状态,(三)征收与征用 两者都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征收:不返还物,给予补偿 2.征用:用后返还,不能返还才补偿,3.征

13、收与征用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前者仅指不动产物权 后者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物权,(2)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所有权发生变动 征用是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动,(3)适用条件不同 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 但征收未明确何种公共利益 征用则特指为抢险救灾等紧急事项,二、各类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国家所有的,任何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利 事实上由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 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2.无线电频资源 3.国防资产 以上三项为专属国家所有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取得所有权,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森

14、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这里的自然资源是指有形物包括 不包括太阳能、风和空气等无形物,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及铁公路、电信、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在法理上,明确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为 了防止政府利用公权随着侵犯公民的所 有权,但现实似乎在跟我们开玩笑,(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1.含义: 除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以外的任何其它财产。问题 (1)集体的范围如何界定? (2)还有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空间吗? (3)未明确是否需要登记?,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分类 (1)农民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是以

15、村或乡或镇为单位? 实践中多以村为单位,(2)城镇集体所有权 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 我不知道哪些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 通常是指在城镇举办的农民集体投资 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等,3.保护 当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受到损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但对国有财产则无此相应规定 当政府不作为时,你我无能为力,(三)私人所有权 (1)范围: 指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合法的储蓄、投资收益和其它收益,(2)从法理上讲包括个人和法人 不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 但法人是否可以理解为集体 未见有什么特别保护的规定 企业、社会团体(具

16、有私的属性)依法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则 原始取得:法律规定、孳息 继受取得:继承、交易或转让,2 .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善意取得:其条件为 A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B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C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实际交付,(2)拾得遗失物 A应当返还权利人或交公安部门 B不知道权利人的,公告 公告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注意与占有规定的不协调,C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D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E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其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

17、责任(深圳钻戒案) F拾得人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深圳机场清洁工拾得黄金案,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部分构成 专有部分所有权:核心 共有部分所有权:不同于共有 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不同于共有 三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二)专有部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的要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它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2.专有部分所有权 是完整的所有权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 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三)共有部分

18、所有权 1.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如建筑物基础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等附属结构部分,2.可分为部分共有和全体共有 3.业主对其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基于特定功能需要可对其适当利用 4.业主在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 共有部分所有权随之转移(无优先购买权),(四)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 1.是指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 即可以自行管理 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2.可设立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制定管理规约等 有诉权但无直接的强制权 属于自治性组织,3.一般事项由过半数通过 特殊事项要2/3多数通过 这里的半数或多数 不仅指人数还指面积数,四、共有 (一)共有概

19、述 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 共同所有即所有权共有 共有物不能分割的 其共有形式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按份共有 也称分别共有,即按比例共有 使用需要共同协商决定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无须 征得他人同意。但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共同共有 除家庭关系外,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均视为共同共有 收益共同享用 使用和处分要经全体共同人同意 共同共有人不能单独共有财产权,(四)共有物的处分 1.除另有约定外(如委托其个人处理) 应当经2/3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擅自处分给其它共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善意取得时),2.

20、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等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由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分担 或由共同共有人共同(平均)负担,3.共有财产的分割 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补偿 如果分割后出卖自己分得的部分影响 整体或者配套使用 其它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五)共有的对外关系 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除外,五、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略 各自都有合法的物权 应当相互给予方便或自我限制 避免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施工防险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不可量物产生的产生的相邻关系,(三)相邻关

21、系的处理 1.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2.有规定的依规定,无规定依当地习惯 3.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只有部分处分权即处分权受限制 对用益物权的处分不改变所有权属性,(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其后还会涉及) 1.土地经营承包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准物权,准物权包括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等权利 是在用益物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 物权法

22、明确予以保护,(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也可为动产 4.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转包、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对土地的处分权 但却可以让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权利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需要登记 不登记的,其流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期限30-70年(可能会改为永久),(二)

23、建设用地使用权 1.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本属国有,但独立于所有权 (2)该权利可依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3)有期限且使用权可以自由处分,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出让:通常招标、拍卖有偿转让 商业用地只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2)划拨:无偿取得 通常为非商业性用地 登记为设立变更等的生效条件,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可抵押、互换、出资、赠与或转让 处分时地上随着物一并处分 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三)地役权(复杂而古老) 1.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一定目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为他人提供便利

24、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权 凡不动产均与土地有关,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不同于其它物权 (1)其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 (2)其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如单独抵押,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这些权利是指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时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这些权利是指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的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5、例:我院的迎福路为地役权 食品药品学院非善意第三人,5.地役权与其它物权的关系 (1)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 在设立其它用益物权时 则由该用益物权人享有或负担地役权 迎福路的土地使用权即归食品学院 其仍然要继续让金融学院使用迎福路,(2)土地上先设有其它用益物权的 未经上述其它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该地上设立地役权,(3)其它用益物权转让时 地役权随之转让(地役权是从物权) 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以其它用益物权人作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6.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其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其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26、3)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时,供役地权利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物权概述 1.含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他物权,2.担保物权的特点 (1)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价值权 权利人支配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 (3)是从属于主债的(从)物权 (4)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1)发生上的从属: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

27、,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2.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 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仍可行使全部权利 担保物部分灭失 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3.物上代位权 当担保物的毁损灭失后 如果其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 其担保效力继续存在于该物或权利之上 指因此而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二、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1.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特征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此为担保特权的共性,(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的占

28、有 这是区别于它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 即不转移占有 其设立必须登记或公示 优点:物尽其用,(二)抵押权的设定 1. 抵押物:不限于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 但耕地不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 A地上物一并抵押,反之亦之 B该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虽可一起卖,但却无权优先受偿) C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其上建筑物等先抵押时一并抵押),(3)土地经营承包权 仅限于通过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该权 其它土地经营承包权不得抵押,(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工具 (7)法律

29、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 产:不论是否有处分权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后被查封等的不影响效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 财产:被确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等,2. 抵押登记 (1)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设立 未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作抵押的,补办手续或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供权利证书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以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合同

30、成立时设立 因不转移占有而不以交付为条件 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抵押权的效力:权利与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相应的就是抵押权人的义务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收益权 (3)抵押物的处分权 (4)可设立多个抵押权:登记时间优先,2.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知其受到侵害可采取措施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但前者涉及多个抵押权人时要征得其它人的同意 (3)优先受偿权,(四)抵押权的实现 1.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或其它约定,2.担保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

31、主债权 抵押物不足清偿的由债务人清偿,3.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前者是指先取得抵押权,后又将其买下.此时该所 有权可阻止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行使该权得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或抵押时要了解抵押物的法律状态,(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 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 序在前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 例: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顺序

32、担保债权50万元, 第二顺序担保债权20万元,第三顺序担保债权40万元.第三顺序先到期,它只能就100-50-20=30万元部分进行清偿.即其只能得到30万元而不是40万元.余下的由债务人清偿,4.与其它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均登记时 (2)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不按时间,上同 (3)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不按时间 合同法第286条是关于拍卖建筑工程所得价款以优先支付承包人按约定应得价款的,(五)最高额抵押 1.含义:提前设立 不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 方便交易提高效率 不必重复签订抵押合同和登记,2.其债权在下列情况时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

33、满时 实践中为防止出现对自己不利或不稳定的情况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在此期间届满时, 实际发生了多少债权就为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债务的清偿期为确定债权的期间 也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外另约定确定债权的期间,(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该“二年”是除斥期,固定不变.不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的问题,(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 A连续交易的终止. 如果最高额抵押是对连续交易提供担保,则连续交易的结束日期就是债权额的确定时间 使法定确定期间

34、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B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比如在连续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严重违约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为自然不再发生(同一),(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 以此为时间结点确定担保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被确定的担保债权额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也优先于排在其后的其他担保物权。,(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其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

35、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抵押人被宣告破产也使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成为必要。同理,在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进入清算程序也需要确定担保债权额,需要强调一点:根据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受偿。破

36、产法第109条规定的就是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最高额抵押权人受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但其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受破产法第132条的影响。,(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兜底性条款 由以上六点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A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 B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C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担保额,(六)浮动抵押:略 1.含义:特定动产(正在形成中的动产) 不以登记为设立条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以书面协议为成立条件 主体是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另行登记不影响该浮动抵押权的权利,2.结晶程序:抵押财产的确定 (1)债务履行期

37、避届满,债权未形成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结晶之前的效力 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 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质押 (一)质押:就是转移占有担保物 其它同抵押 但质押只能是动产 占有是质押权设立的条件,(二)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设定:合同生效时 2.动产质押权的成立(设定):移交占有时 3.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出质人有处分权 尽管其无占有使用收益权,4.动产质押的效力 (1)质权人可收取孳息:但孳息并不归期其所有 (2) 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再设质权) A

38、其额度应在原质权的范围之内 B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清偿效力 C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三)权利质押 1.含义:权利可以质押. 主要为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价证券)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行政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2.质权的生效条件 (1)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2)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签订合同,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得转让(协商同意者出外) 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3)知识产权 A仅限于财产权利 B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C登记生效 (4)应收帐款:同基金份额股权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留置 1.含

39、义:以合法先行占有的财产为依据 在发生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时 直接扣留该财产以备清偿 但在两月内不能拍卖两个月内,2. 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3. 发生在保管、加工承揽等行为中 无须另外约定 但可通过合同排除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其效力为留置物本身 先于抵押质权而优先受偿,本次课注会考试题介绍单 09-1.下列关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B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

40、同意D,C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同意 D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同意 D,【解析D】根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上述第五、第六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

41、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09-2.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A,【解析】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则A正确。 如果甲已经还款,D项

42、正确的,单09-3甲将一辆二手车出售给邻居乙,并约定:在甲将汽车出售给乙之后,乙获得以每月150元的价格永久使用甲家车库的权利。后甲又与丙达成车库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下列有关车库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09-3.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获得的车库使用权是物权 B乙获得的车库使用权可以没有期限限制 C乙获得的车库使用权不能对抗丙 D如经多次催告乙仍不按约支付使用费,甲可以收回车库使用权 A,【答案】A 。本题考核用益物权。乙获得的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也是属于物权,因此选项A正确;租赁不存在永久使用的问题,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由于甲与丙达成的车库买卖尚未办理过户,因此乙获

43、得的车库使用权可以对抗丙;法律并没有选项D的规定,因此不选。,10-4.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D,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选项C: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11-5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

44、走 A,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A,【答案】A。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在选项BC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不合法;在选项D中,债务未届清偿期。(P325),多10-1.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

45、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BCD,多10-1.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C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决定 D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应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意见BC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选项A正确;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使用共有部分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因此B、C错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不需要征求房地产开发商

46、的意见,因此选项D错误。,多10-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BCD 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 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如第三人乙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答案解析:浮动抵押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浮动抵押的设立是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

47、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选项D正确。,09-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母鸡生的鸡蛋 C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BD,【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则苹果树与其枝上的苹果的关系同上,多 09-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

48、定地役权AD,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AD,【解析】(1)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2011多项未考物权法 下次课内容提要 合同法,与大有共享 商道不是快鱼吃慢鱼、大鱼吃小鱼 而应该是快鱼、慢鱼、大鱼、小鱼 都有自己的生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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