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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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法 规 刘雷涛 土木工程学院 Email:,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法概述 一、概念 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内涵: .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 .设计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满足程度; 2.工程设计的安全、可靠性; 3.自然及环境的适应性 4.工程概、预算的经济性 5.设计进度的时间性,.施工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实现程度; 2.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3.自然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 4.工程造价的控制状况 5.施工进度的时间性 .保修阶段保持或恢复原使用功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4M1E: 人 (Man) 机械(M

2、achine) 材料(Material) 方法(Method) 环境(Environment),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三、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1可行性研究决定工程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 2勘察、设计阶段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3施工阶段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4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影响质量的重要环节,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3、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l.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技术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如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 5.行政规章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二)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4、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裁决,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 调整对象两种关系 1) 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 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

5、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等。,(二)建设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和建筑活动 (三)责任主体范围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2.建设单位;3.勘察、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工程监理单位;6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地域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责任主体或实施的工程项目都要遵守,但不适用境外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节 工程建设标准 一、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在建设领域内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管理、维护加固等活动所制定的标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

6、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建设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和技术依据。,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按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按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 (三)按属性容划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四)按等级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号。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

7、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法

8、检查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汁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如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三

10、)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2)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与被监督单位对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

11、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应先勘察、再设计、再施工,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和科学性。 2)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 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其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4) 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没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向有关单位提供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5)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

12、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 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 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8)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检查;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9)按

13、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1) 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

14、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 3)必须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5)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和合同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6)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 必须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15、,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3)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安全标准、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4)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5)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7)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对主要材料进行检验,并签字确认。 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

16、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节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17、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质量

18、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1.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2.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

19、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

20、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资质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5.监督机构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抽查: 1)是够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6.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施工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

21、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7.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情况;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第六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

22、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签字。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

23、负责监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汇报,审阅工程资料,实地查验工程,总结评价,形成验收组意见并签字。,三、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节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

24、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出

25、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应及时核查和维修。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按保修书保修的,可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三、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的情况: 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有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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