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916211 上传时间:2019-06-05 格式:PPT 页数:57 大小:89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狱学基础第三章.ppt(5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监狱法,第一节 监狱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法的概念 狭义的监狱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系统规范监狱行刑与罪犯改造的监狱法典。 广义的监狱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主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从制定主体来看,监狱法是由拥有不同立法权限的主体所制定的,因此监狱法是由不同效力层次法律所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二)从监狱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它是以监狱行刑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 (三)从监狱法所调整的内容看,它主要调整监狱、罪犯两个主体的行为,另外围绕监狱行刑活动还要涉及到公、检、法、武警部

2、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之一。 2、一般而言,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意志的基本内容,并通过方针、政策、法律等形式表现出来。 (1)从生产力方面来说,任何统治阶级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法律来维护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要求,这是统治阶级把法律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必然选择。,(2)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说,统治阶级属于在生产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以及接受最大利益的阶级,因而反映法的统治阶级意志必须符合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 (3)从监狱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监狱法的本质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和

3、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亦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3、监狱的行刑活动是国家刑事司法与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与刑事侦查、刑事检查、刑事审判构成了完整的刑事司法和执法活动体系。,三、监狱法的特征 1、人民性 2、改造性 3、科学性 4、说理性,第二节 监狱法的制定依据和立法原则,一、监狱法的制定依据 (一)宪法是制定监狱法的法律依据 (二)以改造罪犯为宗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制定监狱法的政策依据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尤其是监狱工作实践是制定监狱法的实践依据。,二、监狱法的立法原则 (一)法治统一的原则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稳

4、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一、新中国的监狱立法概览 1、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九章,77条。它对监管改造罪犯的各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将党的劳动改造的方针、政策条文化、定型化;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劳改法规,也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刑事法规之一,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配套法规: 1954年9月7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 1957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劳改单位卫生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 1957年1月29日,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 1962年1

5、2月4日,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2、1982年2月18日,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7章,137条。明确规定了监狱、劳改队的性质、任务和管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对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武装警戒、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等做了具体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条例的内容,推动了我国劳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进程。,配套法规: 1982年2月18日,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1982年3月23日,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3年5月5日,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24日,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5年6月11日,关于加

6、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通知。 1990年11月6日,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1年9月10日,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二、监狱法的制定与颁行 (一)监狱法的制定 第一阶段:1986年3月至1990年8月,司法部组织调研、起草。 1986年3月8日成立劳改法起草工作小组,在分赴全国各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于1990年以监管改造罪犯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第二阶段:1990年8月至199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审议、上报。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局又经近4年的调研、论证,于1994年9

7、月以监狱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同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阶段:1994年10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至此,历时8年零个月的监狱立法活动,最终以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的颁布实施而宣告结束。共7章,78条。,(二)监狱法颁行的价值 1、监狱法的颁行,是建国40多年来监狱工作成就的结晶,从而规范了监狱的执法活动。 2、监狱法的颁行,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3、 监狱法的颁行,有利于刑罚的准确执行。,4、 监狱法的颁行,有利于促进罪犯

8、的改造。 5、监狱法的颁行,有利于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三、监狱法的结构体系 共7章78条;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第一章,总则,10条。规定监狱法指导思想、任务、刑罚权归属、行刑目的、监狱基本职能、行刑手段、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罪犯权利义务以及监狱经费保障、监狱管辖等涉及行刑基本原理和一般规范的内容。,分则,67条。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关于监狱设置和行刑管理的具体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刑罚执行的标准,这五章的篇目分别按行刑体制、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行刑的特殊对象划分,具体为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等章节,较为完整地概括了行刑的全

9、部过程。 第七章为附则,1条。规定了监狱法施行的日期。,四、监狱法的完善与充实 (一)监狱法完善与充实的缘由 1、是协调与其它法律、法规关系的需要。 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 79年97年刑诉法 164225条 79年97年刑法 192452条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2、是监狱工作司法实践的需要 (1)有些条文不够细化; (2)有些条文不符合实际; (3)有些条文与基本法相悖 (4)有些问题看得不准,把握不住; (5)有些新经验新做法需要上升为法条。,3、是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 (1)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监狱法为核心的刑事执行法“三大支柱”出现了“两粗一细”的病态。 (2)条文

10、少,可操作性差 ; 比条例多1条,比细则少59条。 (3)“规格”低,效能差; 成为“监狱的法”和“管监狱的法”。,1、监狱法与刑法的不协调 (1)如赦免制度:刑法规定了赦免制度(大赦和特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漏洞,应予以补充。 1959年开始实际施行。,(2)如减刑制度,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外,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 (3)监狱法第59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这与刑法的罪行

11、法定原则相冲突”。 ,(4)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监狱法第33条 规定:“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 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授权性规范。,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命令性规范。,2、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协调 (1)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问题 对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于

12、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法: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不致危害社会”。,(2)关于暂不收监人员的体检问题 监狱法第十七条 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13、十四条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3)关于对判处死缓和无期犯的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犯收监的问题,监狱法17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19条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解释353条、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的执行死刑的条件 监狱法:“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刑诉法:“故意犯罪”。,(5)关于减刑、假释的监督规定: 监狱法:第34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 假释。

1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 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刑诉法:第22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是抗诉还是纠正意见? (2)是5天还是20天?,(6)关于罪犯申诉的规定:,监狱法: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 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 书之日起六

15、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3、监狱法实践当中的有关问题 (1)监狱法第二条 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2)关于罪犯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和权利问题 监狱法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执

16、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两院一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7条规定监狱决定保外就医需要首先“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监狱法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办法7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的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10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不按期报到的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3)监狱法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条例44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2001年,山东烟台监狱

17、发生看押人员枪击致死两人的重大案件 在修改监狱法时,应该明确武警警戒的责任、警戒执行的对象、范围及武警不上岗执行警戒责任的追究内容。,(4)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及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 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5)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 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财政保障体制)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投资保障体制),(6)罪犯死亡问题的处理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

18、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 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7)监狱法第五十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实物量是计算方法而不是计算标准;国家规定实际上是各省自行规定;甚至省内也不统一。,(8)有责任性条款而无约束性条款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

19、,未经准许, 任何人不得进入。,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五、监狱立法与执法的未来走向 (一)完善刑事法律体系 1、尽快颁布监狱法实施条例 2、制定与监狱法配套的有关条例。 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法和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法,对相关工作做出详细具体而具有可造作性的规定。,第二,由国务院制定监狱武装警戒条例、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管理条例、监狱生产管理条例、加强追铺罪犯工作的决定。使监狱与其他司法机关能够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支持的有效机制。 第三,由司法部制定监狱组织人事条例、分级管理和分

20、类管束实施办法、狱务公开和狱务监督条例等。,3、制定刑事执行法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刑事一体化进程。 1、现状: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专门负责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未成年管教所负责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的执行。,公安机关则负责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或并处驱逐出境以及缓刑的执行,还要负责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执行和对羁押在看守所送达监狱执行前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的刑罚执行。人民法院负责单处或并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死刑的执行。出现了在刑罚执行中政出多门的局面。,

2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任务繁重,加之警力不足,同时负责上述有关刑罚执行,难免有力不从心之嫌;人民法院在与犯罪作斗争中是一个消极的仲裁者,由其负责刑罚执行也与法理有不通之处。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高效、和谐的刑罚执行的司法体制。,2、完善 (1)建立刑事执行总局 一局负责刑罚处罚的执行 二局负责非刑罚处罚的执行 (2)建立监狱总署,(三)监狱执法的未来走向 1、科学化 2、法治化 3、社会化 4、职业化 5、专业化,思考题:,1、什么是监狱法?其特征是什么? 2、监狱制定的依据和立法原则各是什么? 3、了解新中国监狱立法的基本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行的价值何在? 5、为什么要完善和充实监狱法? 6、监狱立法和执法的未来走向如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