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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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学习提纲,目 录 一、条例立法背景 二、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三、 制定原则和立法过程 四、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五、条例主要内容,一、条例立法背景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 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 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 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 业的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中,许多作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可能 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害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但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2、二)安全生产状况 一是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及14个市、100个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部为政府组成部门或者工作部门; 二是全省持续深入开展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七项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是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 四是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2002-2008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与各类伤亡事故总量对比表,(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仍居于高位。20022008年平均每年发生事故约32770 起,死亡4239人; 二是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3、全省年均发生重特大事故99起; 三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 四是职业危害严重,查处不力,农民工成为主要受害群体,受伤害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五是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仍较淡薄,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 六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与经济发展不匹配,法制工作滞后。,二、条例立法的必要性,第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需要。 第二,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管工作中急需解决问题的需要。 第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我省安全生产立法滞后的有效措施。,三、制定原则和立法过程,(一)制定原

4、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上位法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围绕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确定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两个关键性责任主体; 二是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侧重保障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等方面予以体现; 三是增强针对性,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立法过程,2005年7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列入2006年省政府立法论证计划。 2006年10月申报省政府立法计划,列入2007年省政府正式立法计划。经省人大报省委批准,列入2007年省人大立法计划。 2007年2

5、月省法制办在辽宁法制网公开条例(草案), 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2007年4月29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2007年5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条例一审。 2007年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进行条例二审。 2007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条例三审。 2007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第二,有利于落实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两个主体责任。 第三,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第四,有利于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6、法权益。 第五,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第六,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五、条例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立法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4、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5、本省实际,(三)适用范围 1、一般规定(1)时间效力(2)空间效力(3)调整事项 2、特殊规定,(四)基本规定,1、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 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提出,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思

7、想理论支撑和政策支持。,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安全生产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 (3)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4)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 (5)支持、督促各辖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及职责,(1)综合监管 (2)

8、行业监管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综合监管,省、市、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综合监管的主要特征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 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取代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b.综合监管的手段是建立协调机制,设立各级安全 生产委员会。基本功能是加强政府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安 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 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2)行业监管,公安、交

9、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 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等部门分别对交通 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 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责互 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乡镇和街道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 业人员的人身安全。,(2)生产经营单

10、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一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 入等问题。 四是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6、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 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即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工会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权

11、力,a.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 b.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 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c.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d.工会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 撤离现场; e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责。,(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3、安全生产培训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5、安全距离的规定 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8、危险作业管理 9、职业安全卫生

12、规定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11、安全投入 12、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 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 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理机 构;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 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权,1、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2、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3、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 4、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 5、检查本单位应

14、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3、安全生产培训,(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3)从业人员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 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 等全程培训,并确

15、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 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 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 时”)。 (2)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 必须依法取得项目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投入 生产(使用)等阶段相应的

16、安全许可。 (3)其他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凡未按国家、行业规定 标准实施“三同时”的,一律不得建设、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 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安全距离的规定,(1)基本要求: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 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 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 输油(气)管道、尾矿库及矿山塌陷区等场

17、所和设施的 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 筑物。,(2)保障措施,一是已建成的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 物、构筑物、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 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需要拆除、搬迁、关停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安全距离不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 当按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的规定处理。,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 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 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

18、套)生产装置设备或者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 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 安全状态; (三)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 施的实施情况。,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 除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

19、金和责任,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 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 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 理责任。,8、危险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 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 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 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 挥、管理,确保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落实。,9、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0、,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 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本单 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1)选用原则:一是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选用。二是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 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强度) 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三是穿戴要舒适方 便,不影响工作。 (2)配备标准,应当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劳动防 护用品配备标准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标准,在具体执行中应以国家标准为指导,以省标 准为具体依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3)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一

21、是必须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 代; 二是采购和使用具有安全标志或者经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是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11、安全投入,(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 用。 (2)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2、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 场所的安全管理 从事社会公

22、用事业和公共场所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 本行政区域或者部门得以贯彻执行,实现安全生产行政 管理的目标、任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相对人 或者行政机关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或 者管理的行政行为。 “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监督,也包括社会

23、力量的监督。,1、监督检查 (1)基本要求 (2)检查内容,2、对中介机构监督与要求,3、事故应急救援,1、监督检查,(1)基本要求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对检查出的违法、 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 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 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2)检查内容,a.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b.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c.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情况; d.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e.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f.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

24、用和经营情况; g.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h.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i.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j.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k.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情况。(10项),(1)颁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 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增加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市 场,维护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内容。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的安 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证

25、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 动,依法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义务。,2、对中介机构监督与要求,3、事故应急救援,(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 规定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逐级上报,其负责人应当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4、事故赔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伤 亡赔偿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者其 家属。,(七)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六

26、条),2、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a.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b.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表现为行政处罚。即责令立即停止 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 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

27、以上80%以下的罚 款。 二是双罚制。 三是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a.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 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c.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之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任形式,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

28、。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经济处罚。本条规定的是“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设置了一个处罚的下限。本条规 定的“可以并处”是选择性处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后,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主体自由选择。情节较重的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可以不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 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

29、闭空间作 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表现为行政处罚。即责令立即停止 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刑事责任,即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人员追究刑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a.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 用品; b.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

30、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表现为行政处罚。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行政处罚的幅度上,规定可 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置了一个处罚 的下限。 二是刑事责任,即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种类 a.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b.未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责任形式 只有行政责任,而

31、且只是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各级政府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a.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 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行为; b.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 经营单位,未责令

32、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行为;,2、各级政府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c.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 以制止和处理的的行为; d.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 理职责的行为; e.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 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的行为; f.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责任形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权是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 察机关实施。,3、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1)煤矿企业行政处罚执法主体

33、对煤矿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 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已经将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的权力同时赋予了两个部门,条例的规定与有关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需要强调的是,对同一个事故 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得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实施 关闭的行政处罚,依法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2)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依法查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条例 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但并不能认为,其他有关 部门就不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条例有多个执 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管是其中一个执法主体。 对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予以关闭 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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