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新发票管理点办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中的发票处理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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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讲 人 简 介,苏 强,兰州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2006年破格晋升讲师,2009年破格晋升副教授,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等资格,兼任兰州大学副教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培训学校兼职教授、兰州天勤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副所长、兰州中信土地估价事务有限公司所长,现主要从事会计和税务教学和科研工作。已独立在税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政与税务、财务与会计导刊、生产力研究、财会月刊、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2部,主编及参编教材8部,主持和参与完成各类科研和教学项目10余项,曾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3项,甘肃省高校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3项、三等奖

2、1项,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学校第九届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课程内容,一、发票在我国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暨发票相关基础知识简介 二、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变化重点解析 三、无效和虚假发票鉴别方法和技术 四、企业经营中有关发票处理流程和开具技巧 五、企业经营中发票处理热点问题解析 六、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联系会议部署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考评等有关工作,发布日期:2011-9-19 10:17:04 近日,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次会议暨协调联系会议在兰州举行。会议通报了今年前八个月全省打击

3、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近期工作,重点讨论了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考评事宜。今年前八个月,全省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830起,查处违法发票147.72万份,捣毁窝点11个,打掉职业犯罪团伙3个。公安机关立案3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人,移送起诉10起。税务部门开展重点行业虚假发票整治,查处违法受票企业470户,查处违法发票4596份,查补税收521.07万元。 会议要求下一阶段要认真做好“五个方面十三项具体工作”:一是加大“卖方市场”整治力度。以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目标,打团伙端窝点,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经费保障。二是加强买方市场管理。对重点企业检查

4、、落实机具开票、完善网络查询比对、探索凭纳税人识别号开立银行账户、将发票监控范围扩大至行政事业等非纳税单位,对行政、事业等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推广规范银行支付手段在大额交易方面的运用。三是治理违法信息。完善社会监管和举报受理制度,遏制发票违法信息蔓延、扩散势头。四是加强宣传工作。加强发票法制知识和工作情况等宣传工作,营造全员参与氛围,震慑犯罪行为。五是做好考评工作。以推动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加强考评监督。会议围绕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考评机制的建立、考核办法的制定等事宜进行了讨论协商。初步形成了考核采取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

5、百分制计分方式对各自系统分别考核,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所承担职责占整个工作的比重,按百分比形式将其考核结果折算汇总报经省协调小组领导审定后,上报省综治办统一计分考核的考核机制。,发票管理相关法规,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稽便函201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

6、的补充通知 稽便函2011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9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

7、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2011.9.14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

8、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

9、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

10、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充分发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1、的协调沟通、督办指导作用,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建设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会同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专门部署对建筑业、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

12、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加大虚假发票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发票在我国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暨发票相关基础知识简介,一、发票相关基础知识简介,(一)发票的概念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经济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之一;发票是财务报销和记账的合法凭证;发票是税务处理(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合法凭证;发票是进行审计监督的证据。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发票的合法

13、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无论其外在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发票的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二是发票的真实性。是指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商品交换活动最原始的反映,这是发票的本质特征。 三是发票的统一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发票的统一性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发票

14、的及时性。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它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有时间性的。这就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商品交换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即使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

15、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

16、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什么情形下应当开具或取得发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

17、变更品名和金额。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收据与发票的区别 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可以入账吗,2010-9-19 11:40 珠海国税 【问题】 我公司参加展销会时向主办方支付展位费用,取得一张加盖了主办方发票专用章的收据,请问取得此收据可以入账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

18、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此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作为凭证入账,应该以正规的合法发票入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的罚款。,案例:发票开出未收款也应申报纳税 2011-6-9 9:16 南京市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企业因连续三个月申报金额小于发票验销金额进行专项核查中发现:某培训机构少申报营业收入90余万元。经了解,该企业今年发票填开金额为300余万元,而同期申报营业额仅为210余万元,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相应的发票票根和缴税凭证

19、,详细地进行计算、比对、核实;在深入核查中掌握企业所开发票相对应的劳务确已发生,但是尚有90余万的款项因未实际收到,故未作申报。 税法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苏地税发199907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营业税款项,凡已开具收款凭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收款凭证的当天。上述培训机构已经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应确定为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0、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也应申报纳税。据此,税务部门责成该企业补缴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及滞纳金3万余元并处以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二)发票的种类 传统的发票大致包括三大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等。 其特点是票面不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使用面相对窄且固定,使用单位是国有性质,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只限于税法中列明的几个行业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录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

21、证明。 与普通发票相比,其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所以,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单位印制,票样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专用发票按照使用文字的不同可分为中文版、中英文版、维汉文版和藏汉文版四种; 按照票面金额的大小又可分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四种; 按照开具方法的不同,还可分为手工填开的一般专用发票和机打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二联为发票联,三联为抵扣联,四联为记账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 按照普通发票的式样分类: 1、通用机打发票 2、通用手工

22、发票 3、通用定额发票,(三)国地发票的分管原则 发票的分管是按流转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划分管理的;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包括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国地税监制普通发票管理分工一览表,各类发票使用范围,什么情况下使用国税发票? 答:购买商品(包括水、电、汽等,但不包括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不包括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维修),应使用上方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XXX国家税务局监制”的XXX国家税务局通用XX(机打、手工)发票。 什么情况下使用地税局发票? 答

23、:除上述情况以外应当取得发票的情形,应取得XXX地方税务通用XX (机打、手工)发票。如餐饮、娱乐、不动产销售、运输、装卸、租赁、服务、金融保险等情况。 2011年2月以后,发票上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能盖 “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

24、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普通发票号码则为8位阿拉伯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 ),全国统一发票统一代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 1 位,第 2 位,第 6 位,第 7 位,第 5 位,第 4 位,第 3 位,第 8 位,第 9 位,第 10 位,第 11 位,第 12 位,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例如:甘肃地区为6200,第1位表示国、地税务局 1为国家税务局, 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6、7两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11年为11,全国统一发票统一代码:由

25、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 1 位,第 2 位,第 6 位,第 7 位,第 5 位,第 4 位,第 3 位,第 8 位,第 9 位,第 10 位,第 11 位,第 12 位,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国税行业:1工业、2商业、3修理、4收购、5水电、6、其他);(地税行业: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惟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发票上这些数字有这么多含义,这么有知识性和趣味性,但

26、是,对于企业来讲,了解这些含义有什么用呢? 其实,这些数字尤其是发票代码对于判断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由于发票代码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果取得的发票中,发票代码与发票开具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则往往有很大的假发票嫌疑。我前几天曾见到一张发票,发票代码的第2、3、4、5位数字表明该发票是省会城市税务机关监制的,而发票监制章却是另一城市的,因此有很大的假发票嫌疑,后经核实,确实是一张假发票。再比如,前几天从某饭店取得一张发票,发票的印制年份还是2006年,这表明该发票还是4年前印制的,而这种发票的用票量应该是比较大的,一次印制的发票一般1年内用完,这张发票存在嫌疑,后经核实也是一张假发票。

27、 但假发票的鉴别,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依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只是一个方面,有时需要运用多方面的发票常识进行判断。我还遇到一个情况,业务部门提供了两张发票,其发票号码的最后两位分别是17和24,其他号码均相同。这种自开票的发票是通常每本25份,因此这两张发票应为同一本发票,当然,一般也应为同一纳税人开具,但发票上的印章却显示为两个不同的企业。这显然是一种异常情况。后经到税务机关鉴定,这两张发票均为假发票。,按照发票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两大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 办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28、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四)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简介 1、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背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第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29、必须管好普通发票。,第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第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需要。 2、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3、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的发票种类。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函【2009】142号),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在用普通发票进行清理规范。清理后普通发票票样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0、、“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票样,(1)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式样见附件)。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

31、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2)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 )。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3)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

32、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式样见附件)。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4)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

33、位名称(或标识)。,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需报经市地税局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通用发票印制程序交由印刷发票企业统一印制。 申请印制发票的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经办人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印制申请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兰州市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并填写有关内容,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核手续,同时提供自行设计

34、的发票票样。 (2)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意见,报市局审批。 (3)市局审批后,填开发票印制通知书,用票单位持发票印制通知书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办理印制手续 。,(5)暂时保留的票种 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省要严格控制,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全国统一发票种类,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

35、售统一发票 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民航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相关配套措施 (1)大力推广机具开票 为了适应简并票种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但要注意尽量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纳税人技术设备(包括软件)适应的

36、可能,同时应注意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网上在线开具发票”试点,提高开票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努力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严格控制手工发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在这次简并票种过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不设置手工发票。,(3)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

37、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4)进一步规范冠名发票 各地在实施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时,要认真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换版工作,及时向冠名发票单位宣传解读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式样和统一打印软件的行业或单位,由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5)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38、 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考虑到目前防伪技术的发展现状,税务总局这次暂不统一全国防伪措施。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 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识别,在发票背面应印明本地区的防伪措施,以及识别和查询方式。税务总局将在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各地发票公众防伪措施。 (6)普通发票代码编制 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

39、规则不变,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商品发票,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服务业通用发票,定额专用发票,定额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

40、专用发票,(五)发票的重要作用:“以票控税、以票管税” 1、概念: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一般应该取得发票(特殊情况除外)。 2、依据:以票管税在企业所得税领域的衍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第三条: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第八条

41、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伪造,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经济业务真实和发票本身符合规定这两个标准,人们通常将取得的发票分为下面4种情况: 假票假开、

42、假票真开、真票假开、真票真开。应当注意,这4种情况下,只有“真票真开”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其他3种情况都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性标准。,3、企业成本费用中合法扣除相关票据种类 (1)发票 (2)行政非经营性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提供行政事业服务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时开具的非经营性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a、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b、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

43、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c.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d.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e.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f.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g.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h.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

44、制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问:我公司临时租赁了某部队的场地作为仓库,在支付租金时,部队给我们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请问,我们可以凭这份票据收据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吗? 答:你公司所取得的这张收据是不能作为正式的发票在税前列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

45、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3)雇员工资、产品成本计算单等自制凭证:单位员工领取工资或各种货币福利清单。(雇员需签订劳动合

46、同符合税法规定(国税函20093号),其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 注意一:如专家评审费用和老师授课费用等,属于劳务费用。 注意二: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亦必须取得发票,如外购中秋节月饼费。 (4)其它类凭证: a、单位间借还款,用收据入账。但支付利息要到税务代开发票才能入账。 b、 收到投资方的资产,要凭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及清单入账。 c 、股权转让,属于非经营活动,双方开收据和评估报告入账可。 d 、法院的判决书等。,现金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需要开发票吗?,现金折扣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目前在税务人员中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政策依据是国税函发1997

4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不可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外也不能取得发票,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一种意见是认为这是正常的财务费用,理应在税前扣除。从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上来看,现行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这也是为什么有部分人坚持不能税前扣除的理由。,分析一下,其实不然,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应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

48、方面的优惠。而我们这里说的现金折扣是销售事后行为,不可能在原发票上与销售额分别注明,而且现金折扣不减少销售额,也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显然,属于筹资费用的现金折扣不应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说的销售折扣。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至于现金折扣不能取得发票的问题,笔者认为发票并不是唯一的扣税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49、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而现金折扣的受益方(购货方)并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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