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劳动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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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劳动合同,引导案例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于某些时段客流量比较集中,忙闲不均,某超市招聘了一 批非全日制的收银员,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 到下午1点,或者下午5点到晚上9点,每人每个月可以调休 四天。主管与应聘者约定口头协议时提出:超市需要对他们 试用两个星期,如果手脚麻利,头脑清晰,那么超市会继续 录用他们,也将发放试用期的工资;但如果动作很慢,经常 出错,遭到顾客的抱怨甚至投诉,那么他们会被直接辞退, 也不会有任何报酬。对于超市的这个规定,大部分的应聘者 都接受了;但也有两位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 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这是一个关于非全日制用

2、工引发的争议 ,需要从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中寻找依据。本章将讨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内 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 务派遣合同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学习目的: 1、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2、熟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3、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制度 4、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阐述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制度 6、熟悉劳务派遣合同制度,61 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62 劳动合同的订立 6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6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5 劳务派遣 66 非全日制用工,目录:,61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契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3、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 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意志的限制性 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 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三、劳动合同的种类(P147) 1、以用工形式为标准。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劳务派遣 2、以合同期限为标准。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如工程)的劳动合同

4、。 3、以合同目的为标准。 录用合同(基本类型), 聘用合同(针对特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借调合同(借用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 学徒培训合同(所确立的是预备劳动关系),案例:“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劳动组合”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王某是某银行的一名员工,当时参加录用考试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是4年,所在银行现在通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劳动组合”(最近行里又招了批新员工),因为是属外来人口就首先上了第一批分流名单。该银行是否可以“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劳动组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呢?,四、劳动合同的内容(P142) (一)法定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商定条款(约定条款、补充条款)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

6、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陈某被某食品公司招用,公司说:“按我司规定,凡新招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某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经理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食品公司做法是否正确?,2、培训。 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根据19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企

7、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案例:试用期内是否要赔偿培训费?,王贵祥于2004年7月2日毕业后到北京一

8、家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4个月,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实践,公司总经理见肖贵祥对工作尽心尽责,便有心栽培他。后来公司刚好安排了一项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肖贵祥受电子公司派遣,于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出国去美国参加培训,并且签订了服务期为五年的服务期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在美国期间,王参加了一个月培训,电子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共三万元。回国后,王逐渐发现这家公司并非当初自己所想,内部管理有很多混乱不科学之处,认为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于是在2004年10月22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几次劝说都挽留不成,要求王赔偿培训费,否则对王的辞职请求不予批准。王去

9、意坚决,并拒绝支付培训费,公司一怒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请问:试用期内是否要赔偿培训费?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这一请求?,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和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肖贵祥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故电子

10、公司要求肖贵祥金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法律提示,1、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很有可能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意愿,劳动者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故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任何的限制。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培训费用。但是劳动者负有通知义务,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用人单位。,3、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11、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案例,徐某、马某是某衡器厂的

12、总工程师和销售部经理,知悉该厂的衡器生产技术秘密和销售网络客户名单。2000年,徐某与马某从衡器厂辞职后到另一衡器公司工作;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马某负责销售工作。该公司生产了同衡器厂相近似的产品并向该厂有联系的客户销售部分产品。衡器厂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衡器公司和徐某、马某,衡器公司、徐某、马某等在诉讼中均提出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徐某、马某与衡器厂签订的保密协议因衡器厂未支付补偿费用,故该保密协议已丧失约束力。 问:徐某、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衡器厂商业秘密的侵权、是否需要赔偿相应损失?,这个案件突出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客户名单是否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否因企业未支付

13、补偿费而予以终止。,判决:徐某、马某的行为构成对衡器厂商业秘密的侵权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具有商业秘密价值的客户名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确定性,即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有别于普通的客户名单;2)稳定性,即该名单所反映的客户群是企业经过相当的努力,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形成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3)秘密性,即企业对其要求保密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他人不付出相当的努力很难获得。 本案中衡器厂请求保护的客户名单恰恰具备了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属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2、竞业限制在禁止员工到竞争企业工作时,企业必须对员工给予一定补偿。如企业不支付补

14、偿费而违约的话,则竞业限制合同应予终止,员工选择企业工作的范围限制就不存在了,只要其不泄露商业秘密,则该员工在竞争企业工作亦不承担任何责任。,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5、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

15、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事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

16、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附:南昌劳动合同范本(多媒体材料2),6.1.2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唯一性,一般合同的客体包括货币、财物、行为等,而劳动合同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行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劳动合同。,6.1.3 劳动合同的

17、内容是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第一 劳动者负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劳动(工作) 任务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二 劳动者负有按照工作岗位要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职业技能标 准,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同时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三 劳动者负有按照要求,在工作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同时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四 劳动者负有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同时,享有 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权利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

18、要包括,第一 用人单位享有指挥,管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 义务,负有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 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 第二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并要求员工 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达标;同时负有提供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机 会和权利 第三 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要支持工会, 保证工会在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实施以及劳动者在 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范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实施 第四 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劳动者学习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同时

19、负 有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责任,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案例1:付某诉某纸板厂工伤赔偿案,原告:付某 被告:某纸板厂 案件经过:付某于1999年受雇于某纸板厂担任电工。该厂未经工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2001年10月12日,付某在工作时左眼球被扳手打伤。为此,付某于2001年10月至12月期间,分别在县、市第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672元,交通费134元;后又于2002年1月,到省眼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8200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35元。经当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的左眼伤残等级为:参照交通事故评定为八级伤残;参照工伤评定为七级伤残。付某为此又花去鉴定费150元。,付某

20、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纸板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损失。该仲裁委员会以纸板厂未经工商登记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付某不服此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板厂支付医疗费12920元、交通费686元、住宿费35元、鉴定费150元、继续治疗费7000元,以及伤残抚恤金91770元。 纸板厂辩称:付某无证据证明其左眼是因公受伤,即便能够证明确系因公受伤,但因纸板厂未经工商登记,没有用工权,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该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思考: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之

21、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2、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实际从事劳动的法律后果? 3、你认为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么?为什么?,审理结果: 纸板厂与付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付某在上班期间受伤,纸板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付某受伤是其自己故意所致,因此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判决: 一、被告纸板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6865元、交通费134元、法医鉴定费150元、伤残抚恤金91770元

22、,共计人民币98919元; 二、驳回付某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用7000元以及就治于省眼科医院所花费的交通费552元、住宿费35元的请求。,法理评析:,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资质: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28条 劳动合同法第93条,62劳动合同的订立,62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第一,合法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 第三,平等自愿原则 第四,协商一致原则 第五,诚实信用原则,案例2:陆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

23、裁案,案情介绍: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 2003年7月,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招聘业务员,要求应聘者经验丰富,能经常出差。陆某闻讯后前往应聘。公司告知陆某,业务员的绩效是公司考核的主要方面,有关工资待遇都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随即,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聘用陆某位业务员;陆某每月工资保底数400元(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业务量2%的提成;某公司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立刻通知陆某上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某的业务开展进展缓慢,业绩无从体现。3个月后,即2003年10月,某公司认为陆某的工作业绩不能令人满意,就对陆某表示

24、:如果下个月内业绩再无起色,将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又一个月后,即2003年11月,陆某仍无产生业绩的迹象,某公司即按双方合同约定通知陆某于6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不希望陆某再来上班,公司可将60天工资800元提前自付。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发生争议,经多次磋商未能解决。陆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陆某认为:自己的业绩在短时间内不能体现于业务开展的特点有关,某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无起色为由即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则认为:公司与陆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条款,现发现陆某工作能力存在问题,某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

25、思考: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做出怎样的裁决?,本案的焦点: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陆某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17条 劳动合同法第29条 本案的核心: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某公司提前60天通知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法理评析,1、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 (1)主体必须合法 (2)形式必须合法 (3)内容必须合法 2、本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案例3 周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 2008年10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

26、。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如果周某不能完成每天的定额,则公司从已经加工的件数种扣除未能完成的件数的相应加工费。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产品需要花费的时间。某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对产品生产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要花费10分钟,每天工作八小时根本无法完成公司的定额。周某于是向公司提出降低每日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加工费的要求。公司则以周某劳动效率低下,并且劳动劳动对定额以及加工费已经作出明确约定为由,拒绝了周某的变更请求。周某认为如果按照原先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加以履行,根本就相当于“白忙”,于是向公司提出终止

27、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 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未果。09年5月,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该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运用所学知识,思考:能否撤销周某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周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案例4:张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效力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机械公司 某机械公司为扩大公司规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人员。张某因技术出众,应聘成功。2003年7月17日,机械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12月25日,张某患急性胃炎,赴医院治疗。同年12月28日,张某出院。同日,张某携带住院费用单据要求公司报销。公司口头承诺予以报销,但提出

28、:机械公司为张某报销医疗费用后,张某必须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合同期间不得转换工作或辞职。同时,机械公司要求张某写一份书面保证,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附加在原劳动合同内。张某答应了要求,并写了书面保证:“劳动合同期间内不得调离本公司,如果违反该约定,将全部返还机械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2007年3月23日,张某以自己患急性胃炎、身体虚弱、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为由,向机械公司提出辞职。机械公司认为,张某已经作出书面保证,承诺自己在劳动期间不调离本公司;作为交换,本公司也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承担了张某的医疗费,因此张某也应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遵守补充的劳动协议中的约定。 双方磋商未果,机械公司

29、始终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书面保证无效,要求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思考:运用所学知识,对本案例进行分析。,案例4 张某、吴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强行续签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吴某、张某 被申请人:某出租汽车公司 1999年10月21日,吴某、张某分别于某出租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合同期为6年,每月底薪为600元,并根据客运效益按季度发奖金。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分别派遣二位到培训一个月,并分别为其支付2500元培训费。 2005年10月21日。合同期满,两人书面向出租公司提出欲终止劳动合同,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公司续订合同。该公司以两人是公司“台柱子

30、”为由,拒绝为二人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两人与公司续订6年合同;否则两人必须交回驾照,并且每人必须向公司缴纳培训费2500元,未交清培训费和上交驾驶执照前,两人的职工待业证明、劳动手册及生活补助费均不予发放。,审理结果,一、劳动合同自2005年10月21日自动终止; 二、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劳动手册、被申请人暂时收回两人驾驶执照代管,直至申请人找到工作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被申请人原因拖延劳动合同办理手续而在申请仲裁期间三个月工资按600元/月标准发放; 四、仲裁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负担一半;,622劳动合同订立的标志和形式,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标志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书面

31、劳动合同 第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2.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32、或有效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分类:,案例:某矿业公司诉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案,原告:某矿业公司 被告:刘某 刘某于1991年1月到某矿业公司从事采矿工作。1995年1月1日后,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至2002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12月,在合同快到期时,矿业公司想与刘某再续签一份1年劳动合同。刘某要求与矿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拒绝。 2002年12月15日,该矿业公司书面通知刘某,鉴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将不再与之签订

33、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矿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矿业公司应该与小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思考:法院是否会支持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为什么?,审理结果,刘某虽然在矿业公司工作超过10年,并且自己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举证矿业公司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矿业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决:矿业公司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有效,刘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34、合同不予支持。,我国用工制度,1、20世纪90年代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 特点:企业很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能进不能出 2、推行劳动法以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的签订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劳动合同比例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 3劳动合同法的出台(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放宽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赋予了劳动者的选择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有下列

35、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36、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合同

37、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其次是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个基本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6.2.4 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 的主体资格 用人

38、单位必须具备法人的资格,6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6.3.1 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案例P161),2)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亲自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5)合法履行原则,6.3.2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一 双方当事人原来已经存有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取自愿变更形式,双方需要 协商 一致 第三 劳动合同法将合同变更确定为书面形式 第四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各

39、执一份。,案例,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公司调整的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 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洪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动。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分析:从这个案件分析,公司经营战略调整,

40、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研发岗位人员富余,具体到洪某,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公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洪某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与洪某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 :褚某于1998年5月与某合资酒店签订了3年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担任饮食部经理。1999年3月,酒店董事会未与褚某协商,将其调任客房部副经理,并相应降低了褚某的薪金,为此褚某向酒店董事会交涉,但酒店不但没有改变决定,反而以其工作能力差为由,将其辞退

41、 。,评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经原订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决定,不得擅自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明确的工作岗位。当然,如果原劳动合同对工种岗位未作出明确约定,只是抽象地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安排劳动者不同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律上劳动合同变更。,案例:任某,某批发部业务员,与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001年1月,某批发部为扩大业务范围,搞活经营,由原批发部一分为二,分别成立某批发公司及某有限公司,任某随之也安排到某有限公司工作,在某有限公司要求与任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遭任某拒绝,任某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讨

42、论: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公司的合并、成立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合并或成立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案例三:王某,女,1996年10月被某棉纺厂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在纺织车间工作,合同期5年。1999年8月,王某向厂劳资处报告经医院检查自己怀孕8个月,医院建议停止上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车间温度高

43、,噪间大,站的时间久,加之要上夜班,为此,王某要求厂部调换相对轻松的不上夜班的工作岗位。而厂方以车间人手不够,没有先例为由拒绝调换,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王某遂以自己身体实在吃不消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讨论:孕妇在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变更其工作内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本案中王某怀怀孕8个月,按上述规定可以要求停止夜班劳动,享受工间休息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变更工作岗位,厂方拒不同意,并以扣工资奖金相威胁是错误的,应当

44、纠正。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变更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者取消。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6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4.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依据其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据解除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类: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两

45、种情形 一是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随时通知及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是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一般情形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 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非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者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裁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4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 提前书面通知 征求工会意见 经济补偿,案例A:张三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至今工作不满1年半,但公司因效益不好单方面要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张三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以及工作满一年未休的年假的费用,公司在张三提出要求赔偿后改变了开始的决定,要张三在公司继续工作1个月,算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与他解除合同,这样就符合劳动法了。请问张三该怎么办?,案例B:年月刘娟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年月,厂里见刘娟工作认真,选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三个月。学习结束后,刘娟在该厂承担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刘娟学习时间短,该厂服装品牌又多,所裁

47、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年月,该厂以刘娟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刘娟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厂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刘娟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案例C: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

48、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案例D: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夏某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夏某被聘为售楼业务员,月工资为1000元。业务员还可以按照所售楼房数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公司每月还设立最佳业绩奖,获奖人员可分到5000-10000元不等奖金。夏某再次工作一年后,连续三个月全公司第一名,致使公司怀疑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久,公司决定与夏某解除劳动合同,并

49、支付了半个月的工资。夏某对公司的决定并未表示反对,但认为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同意夏某要求,夏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上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给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分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商解除和劳动者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动议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E:朱某原是某单位司机,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某日工作期间,朱某与单位负责人产生纠纷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了“不干了”。自此后第二日起,不再来上班。一个星期后与另外一个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问:朱某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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