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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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梁德标,2012.5.22,提纲,一、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法律地位、机构沿革、职能和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情况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3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

2、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地位,2005年中共中央制定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首次对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进行系统的概括,具体分为六大监督: 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地位,与党内监督比,法律监督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法治性强; 与人大监督相比,专门性强; 与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比,独立性强; 与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比,法律强制性强。,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的八项职权: 1.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四类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地位,反渎职侵权的职能是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实现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职能介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职能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

4、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共44个罪名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9年7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崇中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2008年深圳龙岗“9.20”特大火灾案共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7名相关责任人员均被作出有罪判决。,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2008年以来

5、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在第82期“广东学习论坛”报告会作“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问题”专题报告,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法制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广东巡展活动,共有1万多个单位,36万多名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观了展览,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着力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突出问题

6、,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机遇,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强调: “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机遇,2.2010年12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53次会议,专门审议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并作重要指示。 3.2010年12月21日,中央

7、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机遇,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2010连续两年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 5.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 “认真治理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 6.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反渎职侵权局比照反贪局设置 7.以全国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及各地巡展体现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机遇,8.2010年3月,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主持省委常委会议,听取和审议我省反渎职侵权

8、工作。“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突出处理一些渎职侵权的典型案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 9.2010年4月,省委领导朱明国、梁伟发、李玉妹出席省直八部门座谈会,专题研究落实中央和省委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意见和指示,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机遇,10. 2011年10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 11.201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央和省委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二是要积极开展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三是要

9、不断创新完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下,建立由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形势,提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任务和查办案件重点。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需要,对重大复杂案件可成立专案调查组。,完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行政机关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调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涉及的渎职

10、侵权等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主动依法调查事故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应予支持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的工作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沟通和处理机制 对压案不查、非法干预和阻挠办案、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提出警告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提高依法行

11、政意识,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据统计,2006年以来,仅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就有20多起,共造成297人死亡,45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从2006年1月起至今年4月,我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共介入安全责任事故调查435起,立案查

12、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80件182人,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安全生产,保障和服务广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广东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基本要求,中央强调指出

13、: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本出路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法发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渎职罪的主体包括:(1)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未列入国家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滥用职权类,1、滥用职权案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3、枉法仲裁案 4、执行判决、

14、裁定滥用职权案 5、私放在押人员案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7、放纵走私案 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9、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滥用职权类,10、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1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1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16、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玩忽职守类,1、玩忽职守案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4、环境监管失职案 5、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6、商检失职案 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8、国家机关工作

15、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9、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1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1、食品监管渎职案 1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类,1、徇私枉法案 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6、商检徇私舞弊案 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8、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16、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涉及安全生产的渎职罪名,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集中在三个环节: 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环节 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环节 安全生产执法环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2)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4)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

17、准认定的。,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环节,(5)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6)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7)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8)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环节,案例:兴宁市大兴煤矿特大责任事故案,121名矿工遇难,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事故的原因和后果: 2005年8月7日,大兴煤矿违反兴宁市政府的停产令,擅自复产,导致发生特大透水

18、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 经专家认定,大兴煤矿长期非法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造成上部水淹区的积水溃入该矿,该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兴宁市大兴煤矿特大责任事故案,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安监局系统,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涉嫌罪名比例,(1)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3)实

19、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4)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环节,(1)部署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2)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部署不认真,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不上报真实情况; (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安全生产执法环节,(4)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5)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6)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

20、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7)在重大责任事故查处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应移交司法机关的因徇私情私利没有移交的。,安全生产执法环节,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 “717”事故发生后,县委书记万瑞忠与县长唐毓盛、副书记莫壮龙、副县长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 经法院审理,万瑞忠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例:广西南丹矿难案,左图为广西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现场 右图为庭审现场的广西南丹原县委

21、书记万瑞忠,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弄虚作假

22、,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3、,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公务员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消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4、 主管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或阻挠依法执行。具体执行人员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但决定明显违法仍予执行的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时可视是否提出改正意见从轻或免除处罚,认定渎职行为的法律界限上级命令,中办发37号文和粤办发25号文规定,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理性、平和、安全、文明、规范执法,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线。正确处理惩治渎职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准确把握违纪与违法、违法与犯罪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法律政策界线,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第13

25、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

26、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关于依法从重处罚的问题,(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关于依法从重处罚的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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