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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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gEGVKmNyVltItMYiBwpg 1.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 户数: -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_作物保险基本 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 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 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 担被保险人_作 物的保险责任。 - 种 植 时 间 年 月 旬 - 种植地点 - 及方位 东经:;北纬: - 第 2 页 总保险面积(亩): - 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 (元/亩)

2、基本险 - - 附加险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保险责任期限: - 特别 约定: 第 3 页 - 被保险人地址: _保险_公司(签章)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

3、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 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 4 页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 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 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 3 至 5 年平均亩 产量的 30%至 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 保护价格。

4、保险金额、保险费 P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 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 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 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第 5 页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

5、0%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 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 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 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 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 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 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

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 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 第 6 页 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 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 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 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 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 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

7、失时,被保险 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 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 救措施,同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 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 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 第 7 页 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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