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纪学习教育纪法教育专题讲座讲稿: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同志们: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开展纪法教育系列讲座,今天,我主要围绕条例修订的意义、主要内容、
2、学习的认识和体会几个方面与大家,给大家做一次专题讲解。一、持续把管党治党“戒尺”锻造得更加有力,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一)一以贯之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和与时俱进。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
3、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把纪律挺在管党治党最前沿是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经验和重要法宝。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要求各有侧重,纪律规范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和阶段特征,但颠扑不破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和巩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纯洁党的组织、凝聚党员力量,为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保驾护航。一方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明确的总体性纪律要求。比如,在总则部分增写“坚持自我革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守初心使命”“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突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对纪律建设的引领作用,使纪律规范更好服务于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另一方面,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总结近年来
4、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多发频发的违纪行为和突出表现,将其固化为禁止性规定,对违纪内容和事项的规定更加具体细致,将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越扎越紧。比如,拓展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具体表现,增写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内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违纪情形;靶向纠治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增写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二)注重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平衡好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的关系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开展纪律处
5、分工作的重要考量。纪律处分必须避免“一刀切”式的简单粗暴和有失公正的大而化之。新修订的条例所体现出的严并不是一味的、机械的、片面的严,而是体现差别、区分情形、纪法情理融合的严,不搞一错否决、谈错色变,而是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最大程度促进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化,以鲜明的政策和制度导向不断激发担当有为的内生动力。比如,一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对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行为亮剑,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四敢
6、干部,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并在从轻减轻处分条款中预留了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的制度接口,将之前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兜底条款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二(三)坚持纪在法前和促进纪法贯通。党纪是专门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组织内部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国法是面向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治国理政之重器。以党的十八大后首次修订条例为主要标志,党切实推动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挺法前,拉高纪律标准,将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
7、高置于法律底线之上;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主要契机,将促进纪法贯通、推动纪法衔接作为一条主线和重要目标贯穿改革始终,实现纪法同向而行、双施双守。比如,新增了第八十条关于“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表明在党组织开展纪律审查时,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必须牢记党员是第一身份、组织是根本归属,必须剔除私心、放下顾虑,无条件配合组织工作,这是明显高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义务,并且以明确规定的纪律处分后果实际体现了对党员的义务增持要求。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特别关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的衔接,以更为周严的
8、规定落实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比如,将“执纪执法贯通”增补到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具体情形上明确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治安管理、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从总体要求到具体举措都推动了纪法衔接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二、重视制度的连续性和问题的指向性,全面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彻底性以及我们党管党
9、治党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此次修订条例,将近年来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固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一)从历史沿革把握重点内容。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
10、本的量纪依据。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5年版条例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距离2015年版条例仅隔3年时间,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当
11、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二)从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把握重点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彻底性以及我们党管党治党的系统性。条例特别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全面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视制度的连续性和问题的指向性。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23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
12、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关于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相关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的态度。从附则来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些内容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列出
13、了一份“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规定了底线,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关爱党员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三)从新修订条例的亮点把握重点内容。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版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展现出五个亮点。一是“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充分体现了条例的修订是以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将习近平
14、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比如,条例提出巩固主题教育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三是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如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章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5、处分规定;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四是落实纪法贯通要求。如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等等。五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16、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三、真正将恪守党纪党规贯穿于日常之中,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养成纪律自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前三次修订基本上都达到了预期目标,总体上取得了很好成效,保证了党的队伍的健康成长和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去年年底新修订的条例对于建构新时代党的健康的政治生态,对于确保党领导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相信一定能够起到巨大的
17、积极推动意义。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一)夯实理论根基,筑牢“正己”之魂。党员干部要学深悟透,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切实将条例规定内化于心,坚决遵守“六大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心存敬畏,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理论学习是行动之基,党员干部要以条例为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提
18、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对照条例的具体内容,原原本本学,集中精力学。认真领会条例中的重要精神和新要求,以增强基层干部的战斗力和创造力。党员干部对条例的学习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最好的实践就是通过增强宗旨意识进行自我检验。增强宗旨意识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增强宗旨观念的应有之义。新条例的修订,要求党员干部在党的革命事业中突出“能力为先、执行为要、效能为王”的工作原则。必须锤炼干部队伍、转变工作作风、促进事业发展,彻底解决党员干部工作中思想认识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标准过低、工作态度不端的问题。因此,身为党员干部,要在条例学习的基
19、础上,确保学习内容能够践行于行。(二)把牢思想之舵,强化“审己”之心。党员干部要切实从反面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好自我检视,自觉增强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心有所畏的自觉性,持续养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良好习惯。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坚持问题导向,以党章为镜,以党规为鉴,以党纪为尺,不断练就一身自架“高压线”、自设“防火墙”、自念“紧箍咒”的硬本领。经常性地进行“检视剖析”,自我审视、自我体检、自我反思,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利器”,全面梳理自身存在问题,对存在的隐患和苗头,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切实做到既在大是
20、大非问题上头脑清楚、立场坚定,也在小事小节上摆正思想、检视言行。要注重把条例中所罗列出的违纪情形作为“负面清单”,学会从反面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从反面教材中剖析“失足”的原因,坚决杜绝“听听就算、看看就过”等错误思想,强化对案件背后原因的思考,让反面案例不断警醒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实筑牢自身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三)上紧作风发条,巩固“律己”之本。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精准掌握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规定要求,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持续涵养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养成严慎细实、雷厉风行、团结协作、敬业规范的工作作风。
21、紧密联系岗位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逐章逐项学习原文,一条一条消化理解。只有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时常修枝剪叶、荡涤心灵,才能把“六项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落在平常。实干是最响亮的语言,行动是最有力的证明一一要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以高质量的工作成效检验学习党纪、执行党纪的成果。恪守“六项纪律”最终是为了涵养内在自觉,使党章党规党纪成为党员坚定的信念,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今天就跟大家交流这么多,谢谢!党课: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纪委书
22、记)同志们: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
23、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4、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
25、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
26、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一)关于第一编总则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
27、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2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
28、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3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29、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
30、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4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将
31、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5 .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
32、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二)关于第二编分则1.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内容;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政治攀附”内容;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
33、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五十八条增加“在政治上造成不
34、良影响”内容;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第六十八条增加“理论”内容;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第七十条增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2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党多年
35、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第八十六条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
36、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容;3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内容;第九十九条中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细化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一百条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百零三条将“活动”调整为“行为”,将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情形;第一百零五条将原有
37、特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删掉“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变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增加“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情形;第一百零六条为新增内容,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将一些
38、具体情形概括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范围更大;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人群;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奖金”调整为“福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创建示范活动”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等情形;4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一条将“扶贫领域”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社会救助”情形;删除原有的第一百一十七条;5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三十条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
39、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调整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调整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
40、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
41、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这是首次将机构编制纪律列入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42、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形,将“被依法判处刑罚后”调整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出逃”情形;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新增内容,即:“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43、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将“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删掉变为全体党员的处分条款,其中一百四十一条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情节较轻的“,一百四十二条将“政府奖励表彰”调整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
44、处分中。第一百五十条增加“铺张浪费”情形;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调整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论”。(三)关于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24年1月1日。(四)关于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需要把握的问题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7 .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
45、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8 .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9 .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
46、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三、讲一讲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要主动抬高政治站位,抓好深入系统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知纪守纪、自觉维护纪律。一要深入抓好学习。各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通过专题辅导、
47、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各级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全面掌握,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调阅笔记、视频抽查等方式,督促各级认真学习传达,并将学习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学习不实、执行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