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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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1月,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一、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总机构查补税款的分摊 二、 “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三、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50%就地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应分摊的税款在其余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五、调整了不适用办法的企业范围 六、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及总机构查补税款由中央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一、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

2、应补应退税款、总机构查补税款的分摊 1、改变了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均由总机构统一缴库,分支机构只分摊季(月)度预缴税款,不参与汇算清缴的做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总机构查补税款的50%,按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改变了总机构查补税款由总机构全额缴库的做法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

3、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二、“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1、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 克服

4、了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上年度“三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从2013年一季(月)度起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名单已下发管理员系统),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三因素” 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 。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3、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5、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4、“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5、 “三因素”以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数据为准,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新办法的

6、六大政策变化,6、税款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下列情况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除外 (1)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 (3)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

7、,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7、取消了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时,汇缴时采用本年度“三因素”重新计算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三、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查补税

8、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50%就地缴纳 1、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权限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明确了对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的计算方法 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检查时,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分支机构检查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3、明确了对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的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50%

9、就地缴纳 总机构的查补税款,50%按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 50%就地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4、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需报送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分支机构主管税务

10、机关检查时: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应分摊的税款在其余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1、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2、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由其余各分支机构分摊,改变了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的作法

11、,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五、调整了不适用办法的企业范围 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已单独下文件明确缴税方式,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六、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及总机构查补税款由中央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 汇算清缴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一、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规定了总

12、、分支机构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三、制定了挂靠分支机构的审核鉴定程序 四、改变了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管理模式,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一、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信息的具体内容 1、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2、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

13、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3、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二、规定了总、分支机构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1、预缴申报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首次执行57号文件时需单独

14、报送,以后在汇算清缴时已报送),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2、预缴申报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3、汇算清缴申报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4、汇算清缴申报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新办法的

15、四个征管改变,5、与申报资料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参照年报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项目,对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6、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处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6、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处理 分支机构在申

16、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三、制定了挂靠分支机构的审核鉴定程序 1、未能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

17、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2、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3、确认为“挂靠”分支机构改为就地纳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改为就地纳税的

18、分支机构,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核鉴定,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四、改变了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管理模式 三级并入二级按规定申报,同时上报总机构,总机构汇总后清单申报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新办法的四个征管改变,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需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新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12年度汇算清缴不适用新办法 三、取消了6月20日前提前报送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规定,不当之处 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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