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本20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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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本 20XX1 特征码 oPSqLjSjSNPSucYWVDIP 第一章 内部卫生系统审计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 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 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

2、(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 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 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 第 2 页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 3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 300 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 入 2000 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

3、置独 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 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 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 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 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 称或 5 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 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 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 则和内部审

4、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 第 3 页 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 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 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

5、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 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 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 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 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

6、章 制度; 第 4 页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 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 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 级主管部门

7、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 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第 5 页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 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 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

8、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 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 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 第 6 页 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

9、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 计组,并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 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

10、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 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 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 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 第 7 页 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 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 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3 月 17 日发布 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 1997 年 第 51 号) 同时废止。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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