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金融制度(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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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金融制度,第九章 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比较,第一节 金融监管制度的一般比较,当代西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随着商业银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最初的金融监管主要涉及银行开业的审批,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体系的扩展和金融市场的形成,金融监管的内容日益丰富。到上世纪初,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使金融监管制度进入新的阶段,各国初步建立了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银行和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各国政府和金融当局开始对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对象确定、监管体系的运转、监管权利的行使及监管方式的选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制度。,金

2、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业中存在着市场失灵效应,体现在金融业存在着自然垄断的特征、存在外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 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各种金融工具,与一般实物资产相比有其特殊性。 货币政策的贯彻和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需要一个稳定和高效率的金融体系,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金融创新的发展使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空前激烈,西方金融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营风险。,金融监管制度的要素 金融监管的主体:有双轨多头 、一线多头和集中单一的监管制度三种类型。 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一是银行体系,其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二是金融市场,监管的对象有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

3、和证券交易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构成一国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的内容就是对监管对象的哪些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的方法:西方各国对银行监管的检查方式有规范化的金融监管方式和非常规的金融监管方式两类。,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大多数西方国家或修改银行法,从法律上对监管主体作出明确的界定,或对原有分散的监管权力进行集中和统一。 各国金融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采用并表监管的方法将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纳入监管的范围并统一监管标准和方法。 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将大量的表外业务纳入监管的范围,并保持对新开展业务的关注;在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加强了对场外交易市场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金融监管方式上,

4、两种方式之间的差别正逐步缩小,各国正努力建立规范化基础上的灵活的监管制度。,第二节 各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比较,一、银行监管制度的一般比较 由于各国金融业发展进程的不同,其监管主体也有所区别。 从检查稽核方式看,美国对银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和稽核是其监管制度的核心,而英国则尽量避免对银行的直接检查稽核。 各国银行监管的内容有:预防性监管,主要措施有市场准入即登记管理和资本充足性条件;经营过程的监管,包括对业务范围、流动性和贷款风险的监管三个方面;金融体系运行困难时的补救措施,包括存款保险管理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两方面。,二、美国银行的监管制度,美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多家机构分头负责。监管的主体有通货

5、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OCC)、联邦储备体系 (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联邦国内贷款银行委员会(Federal Home Ioan Bank Board,FHLBB)、国民信贷联合会(National Credit Union Association, NCUA)及州有关机构。,美国银行的监管主体和对象,美国主要采用常规的现场检查,采用统一的CAMEL评估制度;另一方面,美国也健全对银行的非现场监控,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潜在的问题作出早期的预警。 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各

6、类吸收存款的机构由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批。在资本充足条件方面,从1981年起,FRS为国民银行、州立会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确立了最低资本标准。在业务范围方面,近年来银行和非银行业务的严格区分在美国已逐渐放宽。 在美国,参加存款保险是领取银行许可证的一个先决条件。联邦储备体系(FRS)作为最后贷款人是对有偿还能力的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的清偿力,处理破产银行的权力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三、英国的银行监管制度,1987年银行法明确规定,由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负责对吸收存款的机构进行审慎的监管。根据该法,又成立了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必须定期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英格兰银行通常不直接从事

7、现场检查活动,它对获准吸收存款机构的监督,主要依靠对其报表资料的检查分析。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英格兰银行可指派专门人员对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当前,英国银行法对“获准机构”的业务类型没有正式的限制,但为防止风险不鼓励银行向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 1982年,英国建立了存款保护基金,各银行原则上要强制性加入该基金。作为货币市场的管理者和货币政策的执行者,英格兰银行随时可向金融体系注人必要的资金。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考虑对个别正常融资渠道受阻的银行提供特殊的流动性支持。,四、日本的银行监管制度,日本金融监管的职责是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承担的。大藏省在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方面有很大

8、的权力,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必须与大藏省紧密协商,以完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日本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带有协议的性质。 大藏省和日本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定期报送报表,也可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稽核。 日本的银行法中对银行资本的充足性没有规定具体的指标或比率,大藏省对银行资本充足性日常监控的主要指标是自有资本。 日本银行通过信贷限额之内的逐日放款,帮助各银行解决临时的流动性困难;在金融体系受到威胁时,经大藏省批准,日本银行也可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特殊期限的贷款。存款保险公司也可向有意收购或兼并危机银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帮助。,五、德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德国银行的监管由联邦银行监管署(FSO)和联邦

9、银行负责。监管署负责履行法律手续,而德意志联邦银行则收集、处理、分析银行业务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对银行进行日常监控。 联邦银行监管署和德意志联邦银行有权要求有关银行呈送其业务资料。监管署有权对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在资本充足性方面,对不同的银行,德国银行法对其资本构成作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各类资产按风险进行调整。德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银行投资参股的范围几乎没有限制。 德国各商业银行建立了行业性的存款保持基金 ,储蓄银行、信用合作银行也建立了各自的存款保护体系。德意志联邦银行通过限额以内的合格票据再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的方式,向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此外,联邦银行与银行合股组建清算合

10、作银行,由它向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帮助。,第三节 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比较,一、证券市场监管的一般分析 从监管主体上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有两种类型:集中管理型(如美国、日本)和“自律” 管理型(如英国),前者设有全国性的专门机构管理、监督证券市场活动,而后者没有全国性的证券管理专门机构,它通过证券交易所内成立的交易所委员会和证券同业组织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集中管理型国家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也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自律型监管的国家没有制定单独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其证券市场的一切活动由其它法规间接制约。,发行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发行资格的审查,

11、目前有两种制度:注册制(如美国、日本)和核准制或特许制(如英国)。 各国对证券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有三种制度:美国实行登记制、日本实行特许制、英国采用认可制。对交易活动的监管,美国和日本分两个层次进行,即主管机关对交易所的活动监管和交易所对其会员的监管,而英国只由交易所进行自我管理监督。各国对场外市场的管理,一是组成证券商同业公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政府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各国对证券商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商设立的审核(美国实行注册制 、日本实行许可制),对从事证券业务所必须的财务结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对证券商业务范围的审查 。,二、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美国证券市场

12、的专门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下设三家机构:一是全国市场咨询委员会,负责对SEC的各项决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对如何改进证券市场管理提出具体建议;二是联邦证券交易所,它是SEC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负责场内交易的管理;三是全国证券商协会,负责场外市场的管理。此外,各州还设有公司专员,负责监督地方性的证券发行和证券商,并负责公司法的监督执行。 美国制定专门的法规进行证券市场监管,此外,各州还制定了本州的证券管理法令。,美国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来进行的,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

13、的证券发行,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注册。对于流通市场,首先,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均须向SEC登记注册。其次,由SEC对交易所活动进行监管,而由交易所对其会员和雇员进行检查。对场外交易市场,除NASD作为自律性组织外,证券交易法也规定相应的约束条件。 对证券商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商资格的审查。美国对证券商采取登记制,登记的条件是,应有最低资本额及应缴保证金,应有从事证券业务的学识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三、英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英国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专门机构,它主要通过证券业的自我管制系统对证券业进行监管。自我管制系统分为两级,一级由“证券交易商协会”、没有立法地位的“收购与合

14、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第二级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作为一种自律型的管理制度,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规间接调整和制约证券业的自我管理。 在发行市场,英国在公司法中对公司发行证券的标准做了统一的实质性规定;对于流通市场,首先,英国对证券交易所以自律性管理为原则,经承认的证券交易所在业务上完全独立。其次,对交易所内交易由交易所自我管理,近年来也在法律上作了必要的限制。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实行“职能的专门化”,对作为会员的证券商资格审查很严格。,四、日本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本证券管理的专门机构为大藏省证券局。除政府部门外,具有行业团体自主管理职能的组织有证券交易所和日本证券协会

15、。 发行市场上,要求发行人必须向大藏省证券局申请注册,对公司状况进行详尽的真实的汇报,内容向投资者公开。 流通市场上采取特许制,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大藏省的特许,同时大藏省对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有核批权,并由大藏省对交易所实施检查和监督。场外市场设有登记证券制度,规定由证券业协会按规定的标准登记未上市的证券,公布场外交易的买卖价格及有关发行公司的资料。 对证券商采用特许制,即证券经营业者首先向大藏省提出申请,按不同的经营业务获得不同的特许,证券公司能否存在由政府掌握。,第四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6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节将以美国为主,选择几个比

16、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对其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征作一介绍。,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了挽救濒临瘫痪的美国银行业, 1933年美国签署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标志着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FDIC的存款保险业务主要涉及保险对象、保险费、保险赔偿限额、保险基金四个方面:在美国国内,事实上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参加了存款保险。保险费是按各家投保银行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通常随着银行业的风险程度的变化而调整。目前FDIC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投保银行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基金不足时还可以向联邦政府借款。

17、,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国家级的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另一个是专业性很强的“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存款保险机构”。二者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同等作用。 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建立于1971年7月,该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为对象,并强制其参加保险。(2)业务被限制在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这一范围内。(3)在运营中要吸收代表民间金融业界的人士参加,并且要反映民间金融业的自主性意向。 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存款保险机构(简称农水协储保险机构)成立于1973年9月 。该机构在组织机构、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业务范围等方面与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基本相似,只是保险费率比

18、前者略低。,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基金构成:私营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实行自愿保险的原则; 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各部分都是由各有关行业公会直接管理和经营; 各类银行业存款保险组织均是通过对会员银行的扶持间接地对银行的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对保险基金所实现的收益,只要是用于基金章程所规定的扶持银行和保护银行债权人权益的目的,就免征公司税、营业税和财产税。,四、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台湾酝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来已久,但进展速度缓慢。1973年台湾“中央银行”已拟出

19、存款保险制度草案,但直至1985年9月台湾“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才正式成立,历时12年之久。 台湾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机构是“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由台湾“财政部”、“中央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共同出资组建。凡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存款保险,以自愿为原则。保险费率由最初的0.05降至目前的0.015。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每半年缴付一次,第一次在1月份、第二次在7月份。两次保险费计算的基准日分别定为上年12月31日及当年6月30日。一旦某投保机构付款能力发生问题,因不能履行义务而停业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对该机构存款人办理赔付。,第五节 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国际协调与合

20、作,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称是“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于1975年2月由西方十国集团成员国再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12个国家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在巴塞尔召开会议而正式建立的。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它的建议和标准的实施依赖于成员在执行本国法令时的合作,以及其他国际性监管组织,如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离岸银行监管者组织等的支持。但由于它是对国际银行联合监管的最重要形式,故有很强的约束力。,巴塞尔委员会从1975年成立以来,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体系”。由于不同的国际金融发展背景,其内容各有所侧重。其中最重要的是1975年巴塞尔协议和1988年资本充足性协议。 近年来,随着国际商业性银行风险的复杂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现行协议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适应国际商业性银行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该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 2001年1月,经过广泛吸收多方意见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二稿)。新协议仍维持现行协议原有资本要求不变,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从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构成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这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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