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公共项目融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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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安排,一、ABS融资原理及流程 二、ABS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三、“联通收益计划”ABS融资案例 四、ABS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问题分析及变通,ABS融资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一、ABS融资原理及流程,1、ABS融资的基本概念,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项目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作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上世纪70年代,ABS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模式在美国出现,它最早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业务范围的发展,银行大量的信贷

2、资产被证券化,以实物资产(公路、铁路、电站等)为对象的收益资产也被证券化。,2、 ABS融资的基本流程,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ABS的基本运作流程是:原始收益人(发起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组合,出售给一个特定的交易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通过证券化资产转移,信用评级、增级等手段,提高项目的投资等级后,即可通过投资银行发售债券;SPV以发行收入向原始收益人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资产管理者(通常为原始收益人)陆续将管理资产所得的现金收入通过SPV按期向投资者清偿本息。,投资者,资产 管理者,原始收益人 (发起人),信用评级 机构,特设机构 (spv),信用

3、增级 机构,兑付本息,转让收入,真实出售,发行收入,发行债券,信用评级,信用增级,ABS的基本流程图,3、 ABS融资的特点优势,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 负债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限制 融资成本低。通过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利息率一般比较低,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减轻、分散了投资风险。隔断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并且债券买方为众多的投资人,二、ABS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1、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

4、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 使得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利用ABS融资模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规模较大。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2、ABS运用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将ABS融资模式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可以明晰项目产权,增强项目管理者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盘活基础设施的资产,而且不会增加融资方的负债,这对于目前负债过高的基础设施项目无疑是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此外,投资者可以自主决策所投资

5、的项目,从而优化投资决策,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则可以通过监管证券市场来调控融资规模,进而调控投资规模。,从管理方式来看,原始收益人出售的仅为债券发行期间的资产所有权,但仍然保留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和大部分资产收益能力,待资产支持的证券到期后,剩余资产及其收益完全归属原始权益人。ABS中对运营权的保护较适合城市轨道交通这种具有一定公益性质、需要政府监管的企业。,三、“联通收益计划”ABS融资案例,联通资产证券化方案的全称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同时也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单。 该收益计划是一个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簿记管理人、计划设立人及计

6、划管理人,向部分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项计划包括续存期为175日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和续存期为354日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2,目标发售规模均为10亿元,计划管理人有权分别超额发售不超过6亿元。而市场上的认购数量达到实际发行额度的10倍之多,实际发行额度为32亿元,远远超过了此前20亿元的发行额度。,投资者,计划 管理者,原始收益人 (联通新时空),中国银行,中金公司 (SPV),中诚信,兑付本息,转让收入,真实出售,发行收入,发行债券,信用评级,信用增级,AAA,联通收益计划ABS融资流程图,四、ABS用于基础设施项

7、目的问题分析,(一) SPV的组建,ABS融资的核心步骤是真实出售,它意味着原始收益人不能回购或交换已出售的资产,一旦原始收益人破产,已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将不被纳入清算资产之列,从而达到“破产隔离”,这是ABS模式有别于其他融资模式的关键。为了实现破产隔离,必须构建合理的SPV,在隔离原始收益人的破产风险的同时,也要保证SPV自身不受破产威胁。 在欧美等发达金融市场中,SPV仅作为服务于ABS不具盈利性质,独立于发起人、投资者、债券承销商三者之外的“空壳公司”,并且有相关法律对于真实出售、资产追索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几乎否定了“空壳公司”成立的可能性,同时破产法、税法 等相关法

8、律法规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处于空缺状态。,对此,国内学者针对ABS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如依照我国法律,采用信托模式构建SPV。 信托模式,按目前我国信托法规定,其无法在一个公开的流通市场上进行ABS资金募集,另外以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金规模来看,是无法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庞大的资金需求。 另一种项目公司下设子公司的模式。它很难保证SPV的独立性,进而影响ABS项目有关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操作。 以上模式虽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仍有一些弊端。,(一) SPV的组建,(二)信用增级,ABS项目的信用等级涉及到债券利率、融资成本等问题,取得较高的信用

9、等级固然有利于债券的发行,但也要结合项目自身的收益情况。而我国大多数欠缺权威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价。这些问题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质疑,进而影响ABS的吸引力。 由于ABS融资在我国仅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目前仅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专门的法规依据,其相应的公司法、破产法、税法及会计制度仍有很大空白。,(三) 相关制度缺陷,现阶段在我国完全按ABS融资模式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有一定难度。但是我们可以采用一种新型变通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SPV,以解决“空壳公司”问题。同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两者的独立运作,来实现ABS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大致流程是:首先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公司筛选出投资基础良好的项目;然后将这些项目转让给下属子公司SPV,SPV通过资产组合,评估增级等方式发行可流通债券;成功发行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筹集资金偿还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并管理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偿还本息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基础设施项目ABS的变通形式,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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