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介绍二一四年九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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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7/8,1,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介绍 二一四年九月,2019/7/8,2,上海自贸区基本概况,银发2013244号主要内容,汇复201458号主要内容,下一步外汇管理综合性改革措施,主要内容,上海自贸区介绍,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函201393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由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构成,占地28平方公里。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设立,是我国第一个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设立,是我国第一个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于2005年设立,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浦东机场

2、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设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涉及到金融政策的主要是第二部分第(四)项“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表述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2019/7/8,3,银发2013244号2013年12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 共计七部分、三十条。 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主要以下三部分: 第二部分 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第四条第七条) 第三部分 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第八条第十二条) 第六部分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第二十一第

3、二十五条),2019/7/8,4,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两个基本概念: 自由贸易账户 分账核算单元,2019/7/8,5,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自由贸易账户:为试验区探索投融资创新业务而新设立的账户体系,其特点是人民币为本位币、本外币合一的、可兑换账户。 按不同主体设置 : 区内居民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 Free Trade Account-Entity) 非居民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 Free Trade Account-Nonresident entity) 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Free Trade Account-Individual) 非居民个人自由

4、贸易账户(FTF:Free Trade Account-Foreigner) 分账核算体系下由他行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同业账户(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2019/7/8,6,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指在沪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意见规定在其内部建立的、专门用于核算自由贸易系账户金融服务的内部会计核算体系。 试验区分账核算体系的管理要求是:“标识分设、分账核算、单独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2019/7/8,7,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意见第八条: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

5、,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资金结算作为投资活动的最后环节不再为其它部门的“审批”行为埋单; 金融服务的提供将单独依据国际银行业“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以及尽职”三项展业原则来开展;,2019/7/8,8,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意见第九条: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区内个人境外投资(QDII2) 区内个人合法

6、所得跨境转移 配合区内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所有资本背景都平等开放 QFII2试行需要证监部门等的配套支持,2019/7/8,9,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意见第十一条: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安排 切实防范外债风险的措施,2019/7/8,10,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意见第十二条: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

7、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回购。,2019/7/8,11,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与境外通 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 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FTU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 FTU基于

8、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 与境内隔 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回购 人民币,2019/7/8,12,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意见第二十一条: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2012年12月开始),现已推广至全国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2010年8月,符合条件的上海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共50家) 企业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

9、依据是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2019/7/8,13,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国际主账户/国内主账户 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货物贸易轧差结算/ 资金通道,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 国内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公司资金,经常/资本金/外债/外汇贷款/购汇,国际主:海外资金集中,和境外往来自由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19/7/8,14,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意见第二十二条: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及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意愿结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

10、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开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手续。,2019/7/8,15,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意见第二十三条: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2019/7/8,16,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意见第二十四条: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程序性简化。银行所需审核的材料与原来基本相同,包括:申请书、担保费支付通知书、担保合同

11、及主债务合同等。,2019/7/8,17,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意见第二十五条: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具体要求: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银行应审核企业是否具有真实的大宗商品实物交易背景,是否符合适度套期保值原则,并向客户如实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由企业自主承担有关风险。,2019/7/8,18,统计监测与监督管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及区内主体应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结售汇、境内收付款、账户等数据报送义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外汇局对区内主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 区内主体违反规定时

12、的处罚措施。 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政策调整权。,2019/7/8,19,汇复201458号2014年2月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458号)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三条。同时还包括四个具体的操作规程。 内容主要涉及到意见第六部分”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业务和近期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业务: 第一类:经常项目 第二类:直接投资 第三类:对外债权债务 第四类:企业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第五类:外汇市场,2019/7/8,20,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一类:经常

13、项目 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提供相关单证。 区内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银行审核企业名录/国际收支申报/BC类遵守现行规定。 签定承诺书,合规办理创新业务。,2019/7/8,21,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二类:直接投资 1.拓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渠道,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可

14、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登记。 仅限现金方式出资登记 2.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按照真实交易原则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业务。,2019/7/8,22,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二类:直接投资(续)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问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 第三方的银行

15、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2019/7/8,23,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三类:对外债权债务 1.取消对外担保和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批。 取消审批: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区内企业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和履约核准手续,并符合关于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取消支付核准: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需核准,可持担保费

16、支付通知书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2019/7/8,24,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三类:对外债权债务(续) 2.放宽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管理,取消审批改为登记。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调整至其所有者权益的50%;确有需要超过该比例的,由外汇局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将境外直接投资债权登记纳入境外外汇放款登记管理。,2019/7/8,25,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三类:对外债权债务(续) 3.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取消审批:取消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允许收取租金: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

17、、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对区内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货物贸易特殊标识监测管理。,2019/7/8,26,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四类:企业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放宽试点企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及账户管理。 1区内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 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单位资本金

18、、外债、资产变现资金等,2019/7/8,27,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四类:企业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续) 2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资金往来自由,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规定额度内自由划转。 调入资金为外债额度减中长期发生额短期余额,实际净额为偿还后额度加调出余额;调出所有者权益50%. 3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展的各类试点业务所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2019/7/8,28,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五类:外汇市场 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银行开展面向区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19、。 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如下规定办理所涉结售汇业务: (一)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包括事先获得必要的业务资格、履行必要的产品报备程序等;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符合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包括获得必要的事先授权等。,2019/7/8,29,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五类:外汇市场(续) (二)银行或其总行应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或者该银行在上海地区近3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曾经获得一次以上A级,且没有得过B以下评级。 (三)银行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项下的结售汇业务应向上海市分局事先备案。 (四)银行为企业提供的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审核企业具有

20、真实的大宗商品实物交易背景,符合适度套期保值原则,并向客户如实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由企业自主承担有关风险。,2019/7/8,30,试验区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第五类:外汇市场(续) (五)银行为企业提供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项下因境外平盘产生的汇率敞口或外汇盈亏,可在本行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外汇局对银行该结售汇业务实行年累计发生额规模管理。 (六)银行应将上述结售汇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归属于“240/440其他投资”项下;交易主体按照“银行自身”统计。 (七)银行应向外汇局定期报送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有关交易和结售汇信息。,2019/7/8,31,下一步

21、外汇管理综合性改革措施,共6项,主要是意见第三部分“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等创新业务,包括外债、资本市场等 需进一步研究,待协调有关部门及外汇形势允许后方可实施。 主要内容: 1.外债宏观审慎管理(中资净资产0.5倍,外资净资产2倍); 2.区内企业按规定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证券及衍生品的,外汇局实行登记管理; 3.区内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按规定以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证券及衍生品的,外汇局实行登记管理; 4.银行按规定为区内机构办理对外衍生品交易的,外汇局实行登记管理; 5.区内个人按规定开展证券等各类对外投资的,外汇局实行登记管理; 6.境外个人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等各类投资的,外汇局实行登记管理。,2019/7/8,32,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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