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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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念 1、 是指调整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有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方式。,二、提单 (一)提单的含义、作用和种类 1. 提单的含义(Bill of Lading,B/L)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

2、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正面所载内容: (1)船名和船舶的国籍;(2)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3)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4)装货港和目的港的名称;(5)运费和其他费用;(6)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7)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名 提单背面内容: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 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二)提单的作用 1.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2. 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的货物凭证 3. 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 以货物是否装船为标准 (1)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

3、运提单,2.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为标准 (1)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 3. 以收货人抬头为标准 (1)记名提单 (2)不记名提单 (3)指示提单 4. 以运费支付时间为标准 (1)运费预付提单 (2)运费到付提单,5. 以运输方式为标准 (1)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 6. 租船提单,(二)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于布鲁塞尔缔结)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第一:适航义务(开航前与开航时) 第二:管货义务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钩至钩”、“舷

4、至舷”,(3)承运人的免责 第4条第2款、第4款列举了18种免责情形 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 (4)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5)托运人的义务 第一:保证义务 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 第二:通知义务 托运危险品,应按规定妥善包装作出标志,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6)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提货时书面通知;损害不明显则于提货后3日内 诉讼时效: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7)公

5、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2.维斯比规则( Visby Rules) 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1968年于布鲁塞尔缔结)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海上运输合同 a.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b.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c.提单中有法律选择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公约,(2)提单的证据力 海牙规则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维斯比规则提单对善意的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3)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双重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 每公斤30金法郎 拼装货的计算:提单中若载明集装箱 中的货

6、物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此计算; 否则,整个集装箱视为一件。,(4)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a. 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以合同为依据,或以侵权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b. 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5)诉讼时效 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推定完全过失: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承运人责任期间 “接到交”: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3)赔偿金

7、额 每件或每一单位835计帐单位; 毛重每公斤2.5计帐单位 (4)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汉堡规则所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5)货物 舱面物:一般不可在舱面载货,但是,若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有法规规定时,则可以在舱面载货。 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货物的灭失、损害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6)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 若承运人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承运人必须就此在提单上作出保留;若承运人

8、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视为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7)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 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8)保函 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 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 之间有效,但对任何第三方无效。在发生 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均需要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 的利益。,(9)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的次一工作日,将损失书面通知承运人;货物损失非显而易见,则在收货后连续15天内;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应在收货后连续60天内书面通知承运人。 诉讼时效:2年,经接到索赔要

9、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10)管辖权 原告可就法院地作如下选择: a. 被告主营业地或惯常居所; b. 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 c. 装货港或卸货港; d. 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11)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 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三)我国海商法 1. 我国未加入三个国际公约,但海商法中有吸收三个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1)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免责的规定; (2)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提单对善意第三人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拼装货的计算;

10、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 (3)汉堡规则中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迟延交货等概念和规定。,2. 我国海商法中的独创之处: (1)对承运人责任期间进一步具体化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接到交” 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钩至钩”“舷至舷” (2)索赔 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显而易见,应在货物交付时提出; 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非显而易见,应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天内,集装箱交货从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由其雇佣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承担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船用燃料等费用。 承租人:支付运费;除依合同规定负担装卸费等费

11、用外,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船舶说明条款、有关货物的条款、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间、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条款、留置权条款等。 国际上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nal 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Gencom)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租船项下的提单: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相比简单得多,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其余一般通过“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此提单”的字样将租船合同的内容并入提单,又称为简式提单或短式提单。 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若承租人将提单转让于第三人,则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

12、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若提单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则双方权利义务仍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二)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负责经营管理船舶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等; 出租人为保证起船舶的安全,要求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并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规定。,(三)光船租赁合同 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佣船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营运权转移给承租人。 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

13、质。船东除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船舶的文件外,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1961年国际货约 1951年国际货协,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 一、 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更为便捷经济,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1. 货物风险的划分; 2. 法律适用问题; 3. 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4. 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我国海商法 1. 多式联运: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我国海商法还要求其中一 种是海上 运输方式 2. 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全程统一责

14、任制,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 付货物时止,3. 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 (1)联运公约: 推定过失原则; 若能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阶段,而这一阶段适用的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额高于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则以高者确定其赔偿额。 (2)我国海商法: 损失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区段不能确定时,依照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及其种类 1. 班轮运输合同 (1)“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固定船期、固定运费 (2)当事人 托运人承运人 第三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 (3)提单 2. 租船合同 船舶承租人出租人 当事人自由商订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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