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控制管理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农保20128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豫社养老局20086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2、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第四条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城乡居保经办保险机构对下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贯彻实施本细则,对全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
3、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城乡居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
4、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5、的安全完整。(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九)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九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技术等工作责权应分设在不同部门。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6、第十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第十一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明细规定。第十二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要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城乡居保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
7、电话应在社会服务场所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第十四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一)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二)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五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
8、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办理城乡居保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 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办事公开。城
9、乡居保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城乡居保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与待遇发放部门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第四章 基金会计控制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立大额资金存储的集体决策和资金支出的分级审核制度。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集体决策
10、并做文字记录,资金支付应按授权批准的额度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保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审
11、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二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对业务部门生成的保费征缴、支付计划进行复核。按月将基金应收、实收、基金应付、实付情况信息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第三十条 建立基金预算和
12、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状况。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全县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
13、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计算机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业务系统应设置数据间逻辑钩稽关系检测功能,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 业务系统对有关联关系的业务必须建立联动和牵制关系,并设置防止错误操作的警示和制约功能。 第三十七条 业务系统研发人员与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职责和权限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业务系统研发人员负责业务系统编程工作,不得直接对业务数据进行操作;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根据研发人员所编程序进行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不得承担
14、业务系统的编程工作。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应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编人员。 第三十八条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通过计算机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的业务应设置三级(含三级)以上操作权限。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保数据库,建立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溯性和可复核性。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业务系统维护技术文档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 建立有效
15、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四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机房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密码或指纹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和指纹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 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16、第四十四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工作能力。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工作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各业务环节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检查的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
17、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控制点进行检查,确保手续到位、资料齐全。专项检查是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对内部控制运行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年度综合评价是在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底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价。 第四十七条 稽核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城乡居保基金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检查被检查对象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和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档案、资料,参加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会议;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18、二)对被检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拒绝稽核部门的问询或作不实的说明的,稽核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被检查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稽核部门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予以处理。(三)对危害城乡居保基金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上做出阻止、纠正的决定。(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稽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同级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和上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并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
19、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内部控制检查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检查前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检查组。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通知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直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工作记录,做到一事一录。 (三)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
20、求意见稿并通知被检查对象意见。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 (四)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后,被检查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上填写意见和整改情况后回馈检查组。 第五十条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地区全年内部控制工作总结上报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同时抄送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
21、构。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运行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的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内控考评机制。内部控制考评工作由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部控制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自评时间为每年1月,考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
22、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五十三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23、执行有力、没有发生损害基金安全完整案件的经办机构,给予相关单位、责任人表扬、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内部控制工作混乱、隐患较多的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已发生基金被贪污、挪用或导致其他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责任人,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乡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流程。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组织机构控制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岗位职责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并负责报表统
24、计、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对各乡镇、管理处社保所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组织本中心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和决议。2.组织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宣传方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3.负责召集和主持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收集经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建议意见向上级汇报。4.负责组织起草、审签以中心名义印发的重要文电,以及有关会议的重要报告、讲话、各类报表。5.负责本中心纪律检查、党风、行风和廉政建设。6.负责处理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
25、险经办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及重大问题。7.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岗位及有关方面的工作。2.组织审定分管工作的思路、目标和计划,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负责做好分管工作有关调查研究、会务组织、公务活动、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4.协助主任组织处理群众上访等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5.主任外出时,受主任委托代理主任主持本中心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会计岗位职责1.认真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
26、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3.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4.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决算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5.加强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的保费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和养老金按时足额的社会化发放。6.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
27、档案室。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出纳岗位职责1.认真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办理基金、经费等各项银行结算业务,确保基金的正常运用。3.按规定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按规定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4.保管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稽核岗位职责1.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和财务工作,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 负责起草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及时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稽核工作,提出稽核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督查稽核出现
28、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3.负责对基层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并及时处理。4.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稽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参保登记、个人帐户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新增参保人员的预测分析。2负责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缴费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3负责个人账户建账、记录与管理,缴费财政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的及时记录,个人账户结息年度利息计算与记录。4负责参保登记人员、转移人员、变更登记人员、终止登记人员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及时整理归档。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基金征缴岗位职责1负责缴费政策宣传咨询、业务指导等。2负责
29、缴费申报、保险费收缴(含补缴),并与信息管理搞好缴费人员信息对接。3负责中断、恢复缴费人员的处理。4负责缴费人员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及时整理归档。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待遇发放、领取资格认证岗位职责1负责新增领取人员的预测分析。2负责待遇领取资格的确认及办理,与信息管理搞好领取人员信息对接。3负责待遇计发,每月按时编制基金支付审批表,及时搞好与财务、承办银行的发放信息核对,确保发放准确无误。4及时办理享受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终止关系手续,并做好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结算。5与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协调稽核人员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统计岗位职责1.定期做好城
30、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填制、复核、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2.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负责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完成。4.学习掌握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和报表逻辑关系,并做好对下级业务统计人员的培训。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1.严格按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2.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完整。3.按照档案室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工作。4.搞好保密工作,不发生泄密事件。5.
3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业务经办责任追究制度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追究经办、复核、审核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人员串通,默许缴费人员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二)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
32、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二、责任人直接做出具体行为过错的,直接追究责任人过错行为。三、因审查不严,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过错行为,追究其责任人相应责任。四、因工作人员有意识或工作不力、考虑人情等原因造成过错的,对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领导交办事项,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若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办理,对把关不严造成过错的,追究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六、责任人由于审核失误导致审批人造成过错的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行为。七、对情节较轻,造成影响较小的错案,除责令予以改正、变更或撤销具体行为外,可由中心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予以
33、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八、对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的错案,除责令予以改正、变更或撤销具体行为外,由中心可根据情况直接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并予以警告处分。九、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错案,除责令予以更改、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为外,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外,经研究可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当年目标考核全部奖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对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十一、对错案确认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后,最终形成错案追究决定书。十二、
34、被追究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对确认错案和出认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诉,在此期间不停被追究错案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一、对中心各岗位实行内部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二、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把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到实处,切实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三、各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按规定配置防盗门、保险柜、灭火器等防盗防火设备。四、坚持出门落锁、下班关窗、关用电开关习惯。岗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门窗牢固情况,对重点部位经常进行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五、严格按照安全保卫制度办事,
35、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凡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一切损失,由当班人员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六、如发生治安案件,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报局办公会议研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信访工作制度为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访工作,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工作规定和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结合我县经办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 信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岗位负责处理与本岗位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二、 信访办理程序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等;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1、 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办公室收到群
36、众来信后,应仔细阅读来信内容并摘要登记;对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办公室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 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报中心领导阅批。(2) 对咨询养老保险政策的群众来访,信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可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由信访接待人员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负责处理。(3) 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转办的属于经办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由办公室呈现领导阅批后转交相关业务人员办理;领导批阅的群众来访,由办公室摘录登记,根据领导指示,交有关业务人员办理,承办业务人员在7日内提出意见交办公室。涉及两个业务人员业务的,承办部
37、门和协办部门7日内分别提出意见,由承办部门汇总后报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不属于本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信访批示件2日内退办公室重新改办。(4)需将来信来访事项转交下级经办机构处理的,办公室应在领导批示当天办理转送手续。(5)不属于经办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不属于经办机构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由经办部门提出不受理意见,加盖行政印鉴,在7日内送达;不属于经办机构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面告知。(6)对重复来访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办公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办公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7)对重访、缠访、闹访的,办公室
38、应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2、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催办制度有关业务人员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办公室及时督办;承办业务人员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指示的有关领导,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3、 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办公室对办理信访事项每半年通报一次,以进一步增强承办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4、 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办公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供领导决策参考。5、 建立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
39、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后每年销毁一次。三、 信访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将来信来访办理工作人员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各业务人员工作人员违违反信访条例、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工作规定以及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为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树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良好形象,承诺如下: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来办事人员要做到热情接待,凡属自身业务的必须负责到底;凡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的,要负责介绍到具体经办人。二、告知服务。凡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理
40、相关事务的,经办人员应告知是否受理,如属受理范围,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申请材料及办事程序。三、即时服务。对来办事人员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当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四、限时服务。对来办事人员拟办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告知当事人。五、全程服务。各业务承办人对来办事人员所办事项要全程跟踪、服务到底。六、规范服务。各业务承办人对来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做到规范有序。七、高效服务。各业务承办人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为来办事人员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八、文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用语文明,待人礼貌,服务周到,符合公务人员
41、行为规范要求。九、廉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印章管理制度一、中心各岗位各类印章的刻制、管理、使用和停用,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二、所有行政和财务印章及证件印章的使用管理,由中心办公室进行登记签字后,各岗位负责人和具体经管使用人员为印章管理使用责任人,确保印章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三、印章管理责任人如工作调离、业务调整,要及时办理印章登记注销和接管手续。四、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凡加盖印章必须进行登记,详细注明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及留存材料等。五、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用印必须按照业务办理程序和请示报告制
42、度,除正常业务办理用印并进行登记外,报请主管主任、主任同意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印章管理人员凭会议记录或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印章。六、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七、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完成,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使用。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八、不经领导同意,不得在空白凭证上用印。确需用印的,必须履行批准手续。九、印章保管人员要注意爱护和保养印章,及时进行清洗和添加印油,确保盖印清晰。学习制度(一)中心干部职工必须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
43、高思想政治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二)学习内容要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重点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普法知识和业务法规;廉政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内容;计划生育知识;上级安排的临时中心学习内容等。(三)每周五下午固定集中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随时安排,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四)集中学习以中心为单位组织。除此之外,业务和普法自学内容,要结合自身业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五)凡组织集中学习,必须有计划、有内容、有具体组织(辅导)人、有点名册、有学习记录、有笔记。(六)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考试,每人写出一篇学习心得。(七)组织辅导人员要认真
44、准备学习内容,辅导要突出重点,指导记好学习笔记,并根据辅导内容提示思考题,列出考试试题。(八)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对迟到或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九)为确保学习效果,平时中心领导将对学习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年终由中心组织对各岗位集中学习和自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首接办结制度(一)首先接待来访人员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或接到来访、咨询的中心工作人员,对其所要办理的业务或咨询内容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提供全程办理,包括解答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办理程序和所必须的有关材料,使之得到最为迅速、简便、满意服务的制度。(二)首接办结制度的对象包括:前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事或来访的人员,来电
45、咨询、查询、投诉和业务受理等。(三)首先受到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人,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办理业务等问题,不属于本岗位业务范围的,要负责指引、介绍、移交到相关业务岗位或告知电话;不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四)首接人对来中心咨询、投诉和办理业务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按照业务办理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五)答复来人来电来函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准确的解答。对于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或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清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六)首问人和首接人在为参保单位和群众提供服务时,要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