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plus.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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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法 THE LAW OF ADMIRALTY,第五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目 录,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第三节 限制性海事请求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第五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六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七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特别程序,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特定的海事请求的赔偿责任金额依法限制在一定范围; 海商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与海上商业活动的风险相对应,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海上商业活动相对风险较大:传统地,绝对风险大、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利润率低; 船东的责任风险得以预见。 适应海上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有限责任保险 保障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赔偿 政策性考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演变 委付制度:无限责任 + 船舶委付; 执行制度:债权人只能执行船舶 船价制度:以船价(加未收运费)为限额的金额制度; 金额制度:按照船舶吨位计算的金额制度; 混合制度:船价制度+委付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评价: 船舶拟人化(personification)理论的应用: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 委付制度、执行制

3、度、船价制度不能使经济关系稳定:取决于事故后船舶的价值,已成为过时; 金额制度具有经济关系的稳定性,但由于船舶所有人等的责任与船舶吨位不完全成正比,现代采用“超额递减金额制度”; 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价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976 LLMC 的翻版 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1994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992 CLC:特定的油污损害赔偿,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4、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 单位责任限制: 货物:package or unit or kilo limitation 旅客:按照每名旅客 由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选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海商法第30条:本节(第二章第三节“船舶优先权”)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两种观点: 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则船舶优先权的所有规定不适用;,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相抵触的,抵触的部分以后者为准: 海事请求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同时属于限制性海事请求范围的海事请求:受偿按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确定。,举例:船舶

5、碰撞导致 按照发生时间顺序 ML LLMC 实际受偿顺序 1、它船财产损失 5 1 limit 5 limit 2、人身伤亡 4 2 limit 4 limit 3、救助报酬 3 3 no limit 3 4、港口规费 2 4 no limit 2 5、船员工资 1 5 no limit 1 拍卖、无LLMC 不拍卖 拍卖、有LLMC,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定义: 依法有权援引赔偿责任限制对抗特定海事索赔的人 原则 肇事船舶的所有人; 对肇事船舶具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或控制权的人:船舶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的结果; 上述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转承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 上述人的责

6、任保险人:直诉原则适用的结果。,海商法第204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ships operator)、救助人 船舶承租人范围? 救助人:1972 “Tojo Maru” (1972 Lloyds Rep. 2), House of Lords:Salvor not working onboard a salvage vessel was not entitled to limit liability.,船舶经营人(ships operato

7、r) : 2010年司法解释第12条: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并应当承担船舶责任的人,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狭义上,接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委托,为他人经营船舶的人。 广义上,指任何经营船舶的人,包括: 狭义的船舶经营人; 经营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 光船租赁他人船舶并加以经营的人。,缺少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30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

8、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狭义上,指接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他人管理船舶的人。 广义上,指任何管理船舶的人,包括: 狭义的船舶管理人; 管理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 光船租赁他人的船舶并加以管理的人; 经营他人的船舶并加

9、以管理的人。,海商法第205条: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受雇人、代理人: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之内; 并不意味着受雇人、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206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除船舶保险人接受被保险船舶的委付之外,必须以法定对责任保险人直接诉讼或者责任保险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第三节 限制性海事请求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限制性海事请求 maritime claim

10、s subject to limitation: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可以用责任限制进行对抗的海事请求; 原则: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 海商法第207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208条和第209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船上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害; 不发生在船上,但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11、的损害; 必须有 physical loss or damage; “相应损失”:consequential upon physical loss or damage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Claims in respect of loss resulting from delay in the carriage by sea of cargo, passengers or their luggage; 以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对货物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负有责任为前提; 包括灭失、损坏和(或)纯经济损失。,(三)与船舶

12、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第(一)和第(二)项除外; 必须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 根据侵权行为提出,不包括违约; 即使不是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 限制性解释:如不包括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以侵权提出的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时除外; 不包括责任人本人:与1992 CLC规定的油污责任不同。,1976 LLMC Art.2: (d) raising, removal, destruction

13、 or the rendering harmless of a ship which is sunk, wrecked, stranded or abandoned, including anything that is or has been on board such ship; (e) removal, destruction or the rendering harmless of the cargo of the ship. 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海商法没有任何规定: 2010年司法解释第17条: 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

14、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提出方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 第(四)项约定报酬除外:保护该海事请求人和其他海事请求人利益。,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海商法第208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

15、的请求; 救助报酬以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共同海损分摊以受益的财产为限,且分摊涉及船货双方共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现行:1992 CLC,已经有赔偿责任限制; 2001 Bunker Convention:没有规定单独的责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损害往往巨大,保护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赔人的利益; 1971年公约中有规定;我国没有参加,因而,核能损害仍然适用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损害往往巨大,保护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赔人的利益。,船舶所有人或者

16、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保护受雇人的利益; 我国现行此种没有法定赔偿责任限制,也没有规定可以约定赔偿责任限制; 1985年最高院80万人民币规定的效力问题; 基本原则(1976 LLMC):personal or property claims relating to crew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global limitation system.,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基本原则(1976 LLMC) The level of

17、 liability for personal claims remaining subject to global limita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 to ensure full compensation in most cases; The level of liability for property claims should be moderate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at property involved are usually covered by insurance.,海商法第210条:除本法第211条另有规定外,海事

18、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分列; System of “slices” or “bands” of tonnage: 按船舶吨位分级;吨位增加、每吨增加的数额递减。,(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 SDR;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SDR;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SDR;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SDR;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

19、吨增加167SDR。,(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 SDR;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 SDR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 SDR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 SRD,(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保护人身伤亡索赔人的利益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

20、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有利于港口、航道的畅通。,(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适用的情况:不使用救助船进行救助,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适用于三种情况; 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适用于3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或者作业的船舶 人身伤亡 20

21、21总吨:540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1000 SDR 例子:299总吨船舶的人身伤亡:54000 +(29921)1000 = 332000 非人身伤亡 20 21总吨:275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500 SDR,第四条: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不满300总吨:第三条规定限额的50% 300总吨以上: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额的50% 问题:2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客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海商法第211条: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

22、5000000计算单位。 与实际乘客人数无关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4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四条: 4万元人民币乘以载客定额,PROTOCOL OF 1996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提高约2.6倍 生效:2004年5月13日 参加国数量:23;船舶吨位:23.25% 1976 LLMC 参加国数量:50 船舶吨位:49.65%,事故

23、制度: 海商法第212条:本法第21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 distinct occasion:一次事故一次限制 单一责任(single liability),而非交叉责任(cross liability) 海商法第215条: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五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海商法第209条: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24、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基本原则(1976 LLMC):The global limitation system should actually be “unbreakable” in favor of liability insurance at reasonable costs; Compromise approach.,第六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海商法第213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210条、第211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可以”:责

25、任限制基金是否设立,不影响责任限制的权利; 1976 LLMC: 缔约国可以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作出强制性规定,2010年司法解释 第20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 第21条:海商法第213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海商法第214条: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

26、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第七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特别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 第101条: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

27、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第102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103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104条: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第105条: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

28、;(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四)办理债权登记事项;(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第106条: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107条: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29、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108条: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第109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

30、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110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错误的,应当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但海诉法没有适用一般诉讼程序,用基金的设立程序覆盖整个责任限制程序,没有给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庭陈述的权利,第11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没有充分的保障。,2010年司法解释: 第2条: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3条:责任人在诉讼中

3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关海事纠纷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据诉讼管辖协议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之间未订立诉讼管辖协议的,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第4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海事请求人向其他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的除外。,第14条:责任人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15条: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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