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药品管理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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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药品管理立法,Chapter 5 Legislation of Drug Administration,本章要点,药品管理立法的含义及特征与药事管理法的概念、渊源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总则的主要内容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药品管理 药品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药品包装的规定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法律责任,第一节 药品管理立法概述 一、药品管理立法与药事管理法的概念 二、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三、我国的药品管理立法,一、药品管理立法与药事管理法的概念,(一)药品管理立法概念 药品管理立法(legislation of drug adm

2、inistration),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二)药事管理法的概念,药事管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药事管理法的渊源,是指药事管理法律规范 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全国人大通过最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所有法律,包括药事管理法的重要渊源。,(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 2药事管理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单独的药事管理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与药事管理有关的法律有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 3药事管理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药事管理行政法规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 4药事管理规章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订、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4、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多种药事管理规章。还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多种规章。 5药事管理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药事管理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 6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法范畴,但经中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在我国也具有约束力,也构成当代中国法源之一。例如:1985年我国加入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该组织的法律条文如马拉咯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

5、定)等,它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另如我国加入濒危动物国际保护公约后,虎骨已不能作为药品原料和制剂。,(四)药事管理法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药事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药事活动、药学服务和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据药事管理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药事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二、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一)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 第32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的阿拉木图宣言提出“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

6、”。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一切用药人的健康和生命,现代的药品管理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的健康,保障用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健康权。,(二)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药品管理立法是规范人们在研究、制造、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如何衡量行为的结果,最原始的药品管理法规是以服用者是否减轻、消除或者加重病情或死亡为标准,逐渐代以药品质量标准为依据。 现代药品管理立法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国家颁布的药品标准和保证药品质量的工作标准仍然是行为规范的核心问题。这和其它法律部门有很大区别。,(三)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 现代社

7、会药品管理立法活动日益频繁,药事法规不断增加,条文也更加详尽、精确,并紧密衔接。 包括药品质量、过程质量、工作质量、药品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管理质量,国内药品质量、进出口药品质量,从事药事工作人员的质量等等,无一不受法律规范的控制管理。 药品和药事工作是受系统的法律约束。这和泛指经济、劳动、婚姻等领域的行为规范是不相同的。,(四)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由于药品管理法的客体主要是药品和控制药品 (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即物质。 而衡量这些物质性质的标准是不会因国家的国体、政 体不同而发生变化。 加之药品的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客观环境要 求统一标准。 近四十年来各国药品管理法的内容

8、,越来越相似,国际 性药品管理、控制药品管理的公约、协议、规范、制度和参 加缔约的国家也不断增加。这是现代药品管理立法的一个特 征。,三、我国的药品管理立法 (一)1911年1948年开始制定药政法规 (二)1949年1983年新中国大力加强药政法规建 设 (三)1984年2000年国家制定颁布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四)修订颁布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条 例,一、总则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五、药品管理 六、药品包装的管理 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八、药品监督 九、法律责任 十、附则,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一、 总则 (

9、一)药品管理立法的目的 (二)本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国家发展药品的方针 (四)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职权划分 (五)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一、总则 (一)立法目的,1、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2、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3、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一、总则 (三)我国发展药品的方针,1、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现代药:一般是指通过化学合成、生物发酵、分离提取以及 生物或基因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获得的药品。 传统药:是指按照传统医学理论指导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 物质。其主要来源为天然药物及其加工品,包括植 物药、动物药、矿物药。 2、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3

10、、鼓励研制新药,保护新药研究开发者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及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 新药审批过程中的检验 对仿制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审批检验 进口药品的检验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进行的检验,一、总则 (五)药品检验机构的职责,二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管理法共7条(7-13条),实施条例共8条(3-10条)。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11、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报与审批流程图,申办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条规定组织验收,合格的,申请GMP认证,GMP认证证书,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认证合格

12、的,发给,申请许可证,(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1、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要求 按照药品标准进行生产 按照SFDA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生产记录完整准确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2、对生产药品原料、辅料的要求 生产药品所需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生产药品所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但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3、对药品生产检验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不符合药品标

13、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不得出厂。,(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4、对委托生产的规定 委托生产药品是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代加工,其批准文号不变。 受托方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委托方提出委托生产的申请,经SFDA或者SFDA授权的省级FDA批准,委托生产的药品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委托生产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SFDA规定的其他药品,药品管理法共8条(1421条),实施条例共有9 条(1119条)。 (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实施GSP和GSP认证 (四)

14、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定 (五)药品经营场所及条件的限制,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 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审批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审批主体: 市级药品监督机构,申办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人完成筹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申请筹建,30个工作日审查,同意,申请许可证,30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合格的,办理登记注册,申请GSP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人员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5、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条件:其条件要与经营企业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 质量控制条件:要求企业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规章制度条件:要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GSP认证,本书将在第十一章作详细介绍。,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四)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定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药品合格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 检验合格报告、药品批准文号 验明其他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 2、必须有真实完整地购销记录,(四)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定 3、销售药品的规定 准确无误,正确介绍药品的作用,使用方法 调配处方必须核

16、对,不得擅自更改, 拒绝调配不符合要求的处方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4、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 施,保证药品质量 出入库检查制度,(四)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定 5.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人员配备规定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五)药品经营场所及条件的限制,1.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规定

17、(1)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的规定 (2)城乡集贸市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以出售中药材以 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在规 定的范围内销售,设点出售药品) 2.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销售非处方药的规定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药品管理法共7条(2228条),实施条例共8条(2027条)。 (一)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购进、保管药品的规定 (三)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规定和配备药 品

18、的限制 (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是指经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书的机构(国务院1994年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剂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对药品依法进行采购和保管,对药品和制剂进行科学调剂和配制,为预防、治疗、科研工作提供所需要的药品和制剂,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 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四、医疗机

19、构的药剂管理,(二)医疗机构购进、保管药品的规定,1、购进药品的规定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 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购进和使用。 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 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 位、供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SFDA 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医疗机构购进、保管药品的规定,2、药品保管的规定 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药品的质量验收和保管养护制度 药品入库、出库复核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贵重药品的保管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采取必要的保证药品质量的措施:如冷藏、 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

20、三)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规定和配备药 品的限制 1、药剂人员调配处方的规定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 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 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三)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规定和配备 药品的限制,2、医疗机构配备药品的限制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若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罚。,(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

21、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审批规定与程序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省级卫生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设立制剂室,审查同意,审批、发给,有效期五年,(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标明有效期 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获得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SFDA的规定报送 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批准, 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22、。,(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3、配制制剂的范围、批准机构、使用方式、范围 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经省级药监局批准后方可配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的含义: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我国没有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省以上药监局批准,医院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4、制剂调剂使用的规定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SFDA或者省级FDA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

23、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必须经SFDA批准的情况: SFDA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 剂使用。,药品管理法共23条(29-51),实施条例共16条(28-43条)。本章对药品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基本的要求,其内容涉及药品的研制、生产、临床使用的全过程。 (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 (二)药品标准的管理 (三)药品进口、出口管理 (四)药品的国家检验 (五)药品的再评价 (六)特殊管理的药品 (七)药品管理制度 (八)假、劣药品的认定与禁止性规定 (九)其他药品管理规定,五、药品管理,五、药品管理,(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 1、新药

24、定义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2、执行GLP和GCP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 3、新药临床研究和新药证书的审批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

25、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4、新药临床试验的规定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

26、册管理 5、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 5、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省

27、、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 6、新药监测期的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7、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未披露资料的保护规定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

28、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 8、药品试行期标准的规定 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一)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管理,9、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及药品再注册的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9、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二)药品标准的管理 1、国家药品标准的管理规定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 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 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 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2、药品通用名称管理规定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30、三)药品进口、出口管理 1、禁止进口的药品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1、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审核批准的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四)药品的国家检验,(五)药品的再评价 1、药品再评价的组织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 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2、药品再评价结果的处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31、的药 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 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 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 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六)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 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 证、出口准许证。,(七)药品管理制度 1、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

32、法由国务院制定。 2、药品储备制度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 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八)假、劣药品的认定与禁止性规定 1、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33、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八)假、劣药品的认定与禁止性规定 2、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九)其他管理规定 1、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六、药

34、品包装的管理,药品管理法共3条(52-54条),实施条例共4条(44-47条)。 (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二)药品包装总体要求和中药材包装规定 (三)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四)医疗机构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规定,(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 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35、材料和容器的规 定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二)药品包装总体要求和中药材包装规定 2. 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3. 中药材包装规定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三)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

36、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四)医疗机构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

37、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共9条(5563条),实施条例共8条(4855)。 (一)药品的定价形式与原则 (二)药品广告的审批规定与程序 (三)药品广告的范围、内容与限制,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一)药品的定价形式与原则 1、药品的定价形式与范围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 者市场调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药品的定价形式与原则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的定价原

38、则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 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 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 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 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 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一)药品的定价形式与原则 3、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原则与价格管理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

39、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二)药品广告的审批规定与程序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

40、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三)药品广告的范围、内容与限制 1、处方药广告管理规定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三)药品广告的范围、内容与限制 2、药品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

41、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共9条(64-72条),实施条例共7条(56-62条)。 药品监督是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行政相对方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应遵守或履行的规定和义务,以及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八、药品监督,八、药品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监督检查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依法设立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相对方包括申报药品注册的药品研制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和个人

42、,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等。,八、药品监督 药品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的事项、药品生产的事项、药品经营的事项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GMP、GSP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药品管理法共29条(73条101条),实施条例共20条(第63-82条),是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的 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其他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五)行政主体违

43、反药品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九、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人们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基于一定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的内容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法律负担、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撤销等等。,(一)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分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一种刑事惩罚性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由于违反民法、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类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具有行政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

44、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一)法律责任,4行政处罚 (1)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法律责任,5行政处分 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 内部责任形式,(二)违反有关

45、许可证、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及(相对方)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法律法规条款,没有许可证生产、销售或配制制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从没有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法予以取缔 1.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药品货值金额2-5倍。 责令改正 1.没收购进药品及违法所得 2.罚款: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5倍。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73条 药品管理法 第80条 第34条 实施条例 第66条,违

46、法行为及(相对方)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法律、法规条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者,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违法所得1-3倍;或2-3万元罚金。 3.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罚款1-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受理申请,药品管理法 第82条 药品管理法第83条,违法行为及(相对方)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法律、法规条款,未经批准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超经营范围销售 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供药超范围品种 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仍继续

47、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处罚,实施条例 第65条 实施条例 第67条 实施条例 第74条,(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条款,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医疗机构,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2-5倍 3.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4.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 第74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条款,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医疗机构,1.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48、2.并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1-3倍。 3.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 第75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条款,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情节严重的企事业 为假药劣药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假、劣药的原辅料、包材予以没收。 1.没收违法收入 2.并处罚款:违法收入的0.5-3倍,药品管理法 第76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条款,擅自委托或接受生产药品的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 生产中药饮片或配制医院制剂不符合省药监局批准标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4条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5条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 实施条例第68条 实施条例第71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条款,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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