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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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法,一 民法概述 二 民事主体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 民事权利 五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民法概述,第五章 民法,民法概念 民法的历史 民法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法 人,自 然 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第五章 民法,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 概念、特性、内容 取得和消灭 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式 所有权的类型 财产共有和相邻关系 债权 概念、特点 发生的根据 债的分类 债的消灭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身权 概念、特点 内容 人格权 身份权 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

2、责任的构成和免除条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概念 意义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4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消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 和 代 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代 理,概念,特征,种类,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之职能,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消灭,委托代理,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被代理人已取得和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指定机关撤销会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民事法律行为 和 代 理,财产所有权,概念

4、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绝对权 最充分的权利 排他性的权利 内容 占有权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恶意,所有权保护的方式,请求确认所有权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恢复原状 要求停止侵害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的类型,国家财产所有权 主体:唯一性 客体:无限广泛性 权利:由国家授权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使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主体:集体组织 内容:较为广泛 权利: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也可转移给个人行使 公民个人所有权,财产共有,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种

5、类 按份共有 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 平等享有权利、义务,债权的概念、特点,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对特定人(债务人)的请求权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债权发生的根据,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人身权的内容,人格权 概念: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 内容: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法人名称权、隐私权、其他人身权。 身份权 概念:基于身份,即平等主体之间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 内容:监护权、亲属权、亲权、荣誉权,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概念

6、人身权利,是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与人身主体不可分离 没有财产内容或直接的经济内容 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概念: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 特点 责任性质:补偿性的 处理原则:以损失填补、恢复原状为原则 财产归属:一般归受害人 强制程度:可自行协商,或减或免。国家一般不干预,侵权的民事责任,概念:因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或人身权等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种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有过错) 特点: 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抗辩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

7、可抗力、意外事件、自助行为 特殊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占有人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两种侵权责任的区别,诉讼时效概念及意义,概念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意义 稳定法律秩序 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证据灭失,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 2年 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

8、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指 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中断,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中止,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

9、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 其他障碍: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等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时间 法定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的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和20)之间的诉讼时效。 主要适用于一些调

10、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案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算。,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债因混同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债因抵消而消灭 债因提存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取得 原始取得 生产、没收、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继受取得 买卖、继承、受赠、其他合法方式 消灭 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等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概述,民法的

11、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要素,原因,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行为,法律事件,民事法律行为,非法民事行为,民法概述,事件,状态,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监护,自 然 人,民事主体,法人,概念,成立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同一性; 平等性 ; 广泛性 开始:出生 终止:死亡,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 类,18周岁以上 和1

12、6周岁以上的智力正常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主体,概念:,宣告失踪与死亡,失踪,死亡,失踪时间,2年,4年,条件和 程 序,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目的,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效力,财产保管 义务履行,撤销,同左,结束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婚姻关系消灭、遗产继承,法院撤销,法院撤销,民事主体

13、,监 护,概念,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设立,法定,指定,遗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职责,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地其他亲属和朋友,终止,民事主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地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概述,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

14、力成果、利益.,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民法概述,2010年6月15日,由于几天连降大雨,河水猛涨溢出河床,甲所在村庄被大水淹没,甲便爬到自家附近一棵大树上。这时正值乙划船过来,甲请求乙将其运到安全地带。乙表示可以将其运到安全地带,但必须得到5000元的劳务费,甲当时表示同意给付5000元。乙将甲运到安全地带后,甲给乙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据。后因乙索要而与甲发生纠纷,乙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甲给付5000远的劳务费。 问: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乙的诉讼请

15、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本案中原告救甲索要人民币是趁人之危,因为当被告甲被水淹而陷于危难处境时,在原告乙利用这种处境的强迫下,作出了迎合原告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使 自己蒙受了重大不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趁人之危,是对放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甲给乙写欠据是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乙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民法的历史 西方 以罗马法为基础 :DC451450年十二铜表法 近代有较大影响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中国 首次编撰民法典:清末 1907年 ,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实施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南京政府时期 19291930年分期颁布实施民法典 1950年1964年

16、三次起草均未完成 19791982年的四次起草产生重大影响 1986年4月12日通过、8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概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概述,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概述,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17、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和 代 理,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 和 代 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和 代 理,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监护的

18、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民法 刑法 无 不满10周岁, 不满十四周岁 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 限制 1016或18周岁 1416周岁 不能完全控制辨认行为的 同左、聋哑盲人 完全 16或18周岁 16周岁,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偿付违约金 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案例1,甲年满16周岁即顶替其父进厂为工人,月收入300元。甲未征得父母同意,即将自己

19、得自行车卖给同厂工人王某。此后不久,甲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上案,为什么?,答案1,甲同王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法院不应支持甲父的请求。理由如下:1)订约时甲属民法通则规定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因此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 2)甲订约时精神正常。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订约之后发生的,不影响此前的订约行为的效力。,案例2,王某不慎将一块价值1000元的进口手表丢失。丁某拾得该表后,将表交给公安机关失物招领处。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表进

20、行拍卖,被马某以900元得价格购得。马某在外出得公路上,该表给小偷偷走。谷某以850元的价格从小偷处(不知其为小偷)购得此表。此后不久又丢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招领处。招领期内,王某、马某、谷某均到招领处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本案,回答: 1、王某是否有权取得该表,为什么? 2、马某是否有权取得该表,为什么? 3、谷某是否有权取得该表,为什么?,答案2,1、王某无权取得该表 该表虽是王某的,但经招领而未去招领,且依法被拍卖,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2、马某有权取得该表 马某从拍卖场所经过竞价购得此表的,拾合法取得,拥有该表的所有权。他对该表的所有权不因手表被窃而消灭。 3、谷某

21、无权取得该表 谷某虽为该表付了对价,但其是从小偷处购买的,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谷某善意取得该表,其因返还原物所受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时,应由马某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案例3,某甲(18周岁)在路过某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碎转头向卧在门口的狗扔过去。狗立即跳了扑向某甲,某甲紧急躲避,狗则咬伤了某甲旁边的过路行人某丙。某丙在狗扑过来时,急忙躲避,将在路边卖西瓜的某丁的西瓜踩碎三个。 某丙为治狗咬之伤花去医疗费80元。某丁的西瓜三个,价值16元。某丙要求某乙付其医疗费,因为某乙的狗咬伤了某丙。某丁要求某丙赔偿其西瓜;某丙认为应由某乙来赔。 根据上述情况,请问: 1、某丙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22、? 2、某丁的西瓜应由谁来赔偿? 3、某丙躲避某乙家狗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什么?,答案3,1、某丙的医疗费应由某甲承担。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某丁的西瓜应由某甲来赔。某丙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某甲承担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案例4,2011年3月,张某为能赶上男友林某所在单位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A市居民身份证为由(张某谎称其身份证丢失)通过他人向张甲借出身份证。随后,张某冒名张甲到其单位开了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了张甲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办理了结婚登

23、记手续。同年6月张某再次冒用张甲名义到其单位时被发现。张甲要求有关部门撤销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并赔偿其因“结婚”而丧失的分房所造成的损失。民政局据此撤销了张某与林某的婚姻登记。 问 1、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何种权利? 2、张甲在此案中有无不正确的行为? 3、张甲可以要求张某采取何种方式承担责任?,答案4,1、张某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张某以虚假理由借出张甲的身份证,利用该身份证,冒名张甲到某单位开出婚姻介绍信,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张某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 2、张甲出借身

24、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3、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情况,张甲可以要求张某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使其丧失分房机会的损失。,案例5,某甲商场采购员李某前往某乙市购买影碟机300台。李某在乙公司见尚有摄像机可供,乙公司遂向李某讲这批摄像机是通过正常渠道进的货,李某向商场领导请示后,在购买合同上又添加了一条,甲商场购买300台摄像机。货物运输途中,300台摄像机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甲商场收到影碟机后,发现销路不好,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25、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5,本案中合同部分无效。其购销影碟机部分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理由如下:1)甲商店和乙公司的购销合同中有关录相机的部分因为乙走私品这种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它的效力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甲商店并不知道摄像机是走私品,因此不能认定甲商店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案例6,我经营了一间电子产品商店。2011年8月,李某来购买电子词典,由于营业员小吴业务不熟,错把电子词典价签上所标的750元看成275元,并以275元的价格将词典卖给了李某。李

26、某走了之后,我们才发现少收了475元,但因当时不认识李某,只好自认倒霉。今年2月13日,李某拿着上次买的电子词典来到店里,说要买个记忆卡,我就告诉他当时卖电子词典时我们把价钱看错了,希望他再补回475元钱,或者把电子词典退回来。可李某说,电子词典是他买的,又不是抢的,我们交易已经结束,凭什么退?我一再解释,并答应多退还给他50元,要求他退回词典,可李某坚决不答应,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可以要求李某补足差价或者退回电子词典吗?,答案6,店主与李某之间因买卖电子词典而出现的错误行为,应当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这种误解而导致的行为不是行为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

27、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店主可以与李某协商,要求其退回电子词典或补足差价。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8,我于2010年10月乘表弟的车外出办事,我们在市内干道正常行驶时,李某突然骑车从隔离栏杆的接口处向机动车道转弯,尽管表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因事发突然,还是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我和表弟在路人的帮助下火速将李某送到医院。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应对此事故付全部责任,但交通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却要求我表弟承担3000元的医疗费。我对交通部门的处理

28、结果感到不解和不满,请问,在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驾驶员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8,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根据对造成事故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当承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是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了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害的除外。本案李某不存在进入高速公路或者造成自身伤害的情况,虽然

29、李某对造成自己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表弟也应当对李某的严重伤害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案例9,1992年12月25日晚,我骑自行车到邻村与女朋友约会,在经过一急转弯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喝一声:“拿命来!”我认为遇到了强盗,心里一慌,就连人带车跌下3米多深的路沟,头部刚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昏迷过去,直到第二天早上方才被人救起。由于伤势严重并且耽误了治疗时间,造成我下肢瘫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女朋友也因此与我断绝了关系。当时公安机关虽然经过缜密侦察,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今年2月初,在县城工作的林某回家探亲,醉酒后来到我家,跟我说出20年前他和吉某跟我开玩笑的经过,这

30、时我才知道是他和吉某得知当晚我和女朋友约会的情况后,就提前躲在我的必经之路上想和我开个玩笑,当发现闯了大祸之后,他们二人因为害怕,就赶忙逃之夭夭了。后来看公安人员查得紧,就一直不敢说出事情的真相。林某给我留下了2000元钱。后来我找到吉某,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被他当面回绝,我说我将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他说事情已经过去20年了,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你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根据上述情况,请问,如果我现在以林、吉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是否会受理?林、吉二人是否还应当对我承担赔偿责任?,答案9,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3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此条规定和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宗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谁侵害。 本案中你请求人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时效应当使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样,如果你于2012年12月6日以前以林、吉某为被告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二人的侵害行为已经查证属实,他们二人应当为你受到 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9,2009年8月,我公司和某皮鞋厂签订了4000 双皮鞋得买卖合同,我们约定,因该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都应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11月,我公

32、司发现某皮鞋厂提供得皮鞋存在严重得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我们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向皮鞋厂所在区人们能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没有说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了此案,而皮鞋厂也应诉并且答辩。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皮鞋厂败诉,皮鞋厂提出上诉,其理由时我们事先有仲裁协议,该争议应当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我方和法院有特殊关系,法院才受理了此案,根据上述情况,请问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理此案呢?,答案9,仲裁和诉讼试解决争议得两种不同的方式,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选择采取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但是,如果争议双方在提起诉讼前达成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可以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

33、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皮鞋厂应诉答辩,也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表明放弃了仲裁协议,此时,人民法院即可依法审理此案,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该案是有法律依据的.,案例10,2010年国庆长假期间,我7岁的儿子随着学校组织的旅游团到某民族村旅游.中午,当我儿子所在的班级列队行至村中交叉路口时,路边的一匹马不知什么原因,后腿扬起,正好蹄在我儿子身上,导致

34、右臂骨折.班主任杨老师马上安排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来得知,这匹马是该村旅游马车承包经营户陈某的,杨老师及学校要求赔偿我儿子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陈某以自己没有过错和学校对我儿子负有监护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根据上述情况,请问 陈某 和学校谁应当赔偿我儿子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答案10,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你儿子收到伤害并非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而陈某作为马的饲养管理者,应当知道马在一定状态下可能伤人,却未对该马匹采取防

35、范措施,从而导致了马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陈某应当对你儿子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你可以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看学校在你儿子受到伤害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其也应当给你儿子适当的赔偿.,案例11,2009年6月,我和邻居张某因所是发生争吵,张某的朋友赵某也过来为他助阵,两人对我大打出手,把我打成轻伤.后来,我得知赵某和我弟弟是同学,在我住院治疗期间,赵某曾两次来看我,并且答应赔偿我一切治疗费用.看在赵某认

36、错态度较好而且和我弟弟同学的情分上 ,我向法院提起自诉时只诉了张某一人,没有要求追究赵某的责任,后法院依法对张某做出判决.前几天,我拿着治疗费用的一些收据去赵某,不料赵某却矢口否认曾经答应赔偿我的医疗费用,而且态度极为蛮横,现在我想请求法院追究赵某的责任,但法院对张某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现在还能要求法院追究赵某的责任吗?,答案1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 中

37、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 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你只对张某提起自诉,也就放弃了对赵某的告诉权利,现在对张某的判决已经生效,你不能就同一事实对赵某再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责任.但是你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民事责任,赔偿因其伤害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案例12,我是某建筑工地负责人,2011年11月30日,我建筑工地的几名民工因食物中毒住进了医院,经诊断是食用了变质的方便面所致.我找到出售方便面的小卖部要求赔偿损失,该小卖部负责人说,

38、他在出售方便面时.已经说明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他已经尽到了说明的义务,而且该商品是打折销售,民工是自愿要求购买的,出了事应由民工自己负责.他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上述情况,请问小卖部是否应当为民工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答案12,小卖部负责人以出售商品时已经说明超过保质期,并且是打折商品和民工自愿购买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是错误的. 第9条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23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信中所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小卖部负责人.显然不能以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可以

39、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不能以购买者“自愿”和“打折商品”为由免除陪责任.其出售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们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卖部赔偿受害民工的医疗,营养费等费用.,案例13,我经营一家电器商店,2007年5月,杨某从店中赊购一套组合音响,价值14500元,当时杨某支付了4500元,并承诺余款10000元于当年6月底之前还清.6月底,我给杨某打电话催要欠款,杨说他近期手头拮据,钱过段时间再还,我就答应了,后因种种原因,杨某一直没有偿还该欠款.2008年4月、09年3月和09年10月在我托亲友协助催要的情况

40、下,杨某共还了我4000元,并说欠的6000元很快就给我,2010年7月,我从一位朋友那得知,杨某最近经常赌博,家产都快输光了,我赶紧去找杨某催要欠款,此时杨某却耍起了无赖,他说,“我欠你的钱不还了,你爱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反正该欠款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请问,杨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该欠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答案13,杨某欠你的货款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你要求杨某偿还欠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7年6月起至2009年6月底。但是,对诉讼时效计算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殊规定,其中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41、新计算。结合本案,杨某于去年10月份曾还给你部分债务。说明他同意履行还债义务。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因杨某履行债务而发生中断。你要求杨某偿还欠款的诉讼时效应当重新开始计算两年。(从2009,10-2011,10),如果你于2011年10月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杨某执意赖帐不还,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人、法人的能力的区别,权利能力的 起 止,公民 出生 死亡 法人 成立 终止,行为能力的 起 止 公民 1016(18) 死 亡 法人 成立 终止,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合同,行为 民法效力 合同法效力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无效 效力待定 2、合法形式

42、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 无效 3、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的 无效 无效 4、恶意串通的损害 无效 无效 5、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 国家、集体利益的 无效 无效 6、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 第三方利益的 无效 可撤可变更 7、有重大误解 可撤销可变更 可撤销可变更 8 、显失公平 可撤销可变更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民事主体违法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为前提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 主要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确定民事责任归属

43、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 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构成条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要件: 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要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 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民事责任的免则条件,概念: 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如果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不可归责之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条件: 因不可抗力所致.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受害人的过错所致.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所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44、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或措施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等。,债的分类,以债的主体人数多少为依据,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 根据多数之债得各方面各自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以及相互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以债得标的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为依据,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得属性为依据,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两个相互联系的债的关系,可分为主债和从债,相邻关系,概念: 两个以上互相毗邻得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种类:

45、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宅基地得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修建施工、防险产生 的相邻关系 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对人身权得民法保护,停止侵害 排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案例,薛某与张某均系北京某大学心理学系学生,二人住在同一宿舍。年月,薛某接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46、录取通知。 月日,该校又通过网络通知薛某,该校将为其提供美元的奖学金。校方将该电子邮件发到张某所在的实验室, 地址为的网络终端、账号为王某的电子信箱内。张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悉。日上午,电子计算机记录 时间为时分秒,张某在心理学系临床实验室冒用原告的姓名,用该实验室地址为的网络终 端给美国密执安大学发出一封“因已接其他大学的邀请,不去密执安大学学习”的电子邮件。后来,密执安大学取消了给予薛某的奖学金。薛 某获悉后,经多方查找,认定系张某所为,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答案,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

47、冒。”最高人民法院 的意见第条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根据这些规定,侵犯姓名权的主要 方式有:()干涉他人姓名权,指针对他人姓名而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如禁止他人改名或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的姓名。()盗用他 人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盗冒他人姓名,取走他人的存款或汇款。()假冒他 人姓名,指冒充他人名义进行活动。构成侵犯姓名权,应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姓名权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干涉 、盗用或假冒行为;()行为后果是使他人精神或物质上遭受了损失。 本案中,张某未经薛某同意,即以其名义

48、复信拒绝了密执安大学提供的奖学金(实际上是使其丧失了到该校求学深造的机会),这种行为,既 构成“盗用”,也构成“假冒”,行为的后果是使薛某丧失了赴国外大学留学深造的机会,还给薛某精神上造成了痛苦。张某在实施该行为时 ,明显是出于故意,而不可能是出于过失(因为张某与薛某住同一宿舍,张某对薛某的情况非常了解,她显然知道薛某十分想赴密执安大学求学)。既然如此,张某擅自以薛某名义回信,谎称薛某已有其他选择,导致国外大学取消了给予薛某奖学金的计划,这种行为构成了对薛某姓 名权的侵犯。法院据此应责令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案例,某日,修某牵着一头大黄牛经过杨某家门,见杨家的马拴在门外路旁的树上,马横在路面上,修就用鞭子抽马,马即乱踢,踢在牛脸上。这时,本村青年王强又用锄头打了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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