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考试第九部分监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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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考試、第九章 監察,第八章 考試,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 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我國人事行政之體制,具有兩項特徵: 一、兼採部內制與部外制 考試院就其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獨立設置而言,是為部外制之人事體制,亦即人事機關獨立於行政部門外。但行政院則有人事行政局,各行政機關亦設有人事單位,掌理人事業務,是又稱為部內制。,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二、一條鞭式人事管理體制 我國雖採部內制與部外制,既設具有獨立地位的考試院,復於行政院設人事行政局,但考試院仍為最高考試機關,亦掌有最高人事行政權。 考試院方面,依人事管理

2、條例,中央及地方機關之人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由考試院、銓敘部依本條例行之,並包括各機關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及辦理規則之擬訂,人事人員之任免、指揮及監督等事項。,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一、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職權 81年的修憲,調整憲法第83條規定之考試院職權,依83年重新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其調整後考試院的職權包括以下三要項: 1.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二、法律提案權 依憲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所為提案,如涉及他院,得會同提出法律案,如有關各項公

3、務員法的提案即會同行政院提出。,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第二目 考試委員 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 第四目 所屬機關,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八十九年公布)第五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再依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均為六年。,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之職權,主要包括: 1.主持考試院院會,為考試會議之主席; 2.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3.派員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考試院意見; 4.參加總統召集之五院紛爭調和會議; 5.參與五院院長所組成之委員會,以解決省自治

4、法施行的重大障礙。 考試院副院長,除出席考試院會議外,於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代理院長職務。,第二目 考試委員,考試院設有考試委員,依合議形態組成考試院的決策組織。 考試委員的主要職掌有二: (1)參與考試院會議,討論並決定考試院之重要政策及重要事項; (2)主持或參加典試工作。 憲法並明定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二目 考試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為十九人,任期六年,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所列舉,其人選應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 1.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2.曾任典試委員而富有貢獻者。 3.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4.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者,

5、並達最高職,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第二目 考試委員,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第三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一、會議組成: 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及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二、會議之職掌 考試院會議之召開,旨在決定憲法上考試院之職權,包括考銓政策之決定、施政方針計畫之研議、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議決、有關考試院發布之規章事例之審議等事項。 考試院因: (1)以院會為決策機關; (2)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時依同樣程序任命,是以院會成

6、員之地位相同; (3)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等,足證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第四目 所屬機關,一、考選部 掌理國家考選行政事宜,對於承辦行政事務之機關,具有指示監督之權。 二、銓敘部 銓敘部之職權地位是:(1)為策定並執行全國人事制度之人事行政主管機關;(2)為公務人員保險、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等項業務之主管機關;(3)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及全國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第四目 所屬機關,四、典試委員會 依典試法規定,舉辦國家考試,除檢覈外,應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 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之、管理及運用等事項

7、,設本委員會掌理之。,第四目 所屬機關,六、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近年來公務員的保障日受重視,特別權力觀念以有重大改變。考試院為此,於八十三年提議設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公務員的培育、訓練、進修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期公務員能力提昇、行為中立。 並設公務員保障委員會議,掌理公務員基本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級俸、待遇等再復審之決定,和其他公務員申訴案件之審議決定事項。,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 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一般文官而言,即依法執行政策之事務人員。近年來考試院審議公務員基準法,將公務員區分為五類:政務官、公務人員、司法官、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其中,公務人員之任用,即需經

8、國家考試。,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現行國家考試,包括四種: (一)公務人員考試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三)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檢覈 (四)檢定考試,第九章 監察,第一節 監察院的職權 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第一節 監察院的職權,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一目 彈劾 第二目 糾舉 第三目 糾正 第四目 審計 第五目 調查 第六目 其他職權,第一目 彈劾,一、意義 彈劾,係指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為察舉監督,是交付懲戒的先行程序。 二、程序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以書面為之,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

9、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即成立彈劾案。,第二目 糾舉,糾舉,係指對公務人員因為違法失職,並且有予以停權或為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第三目 糾正,一、意義 糾正,係監察院對於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一切設施、工作,調查其是否違法、不當,促其注意改善的糾察。 二、程序 由監察院各委員會掌理,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及設施,調查其是否違法或不當,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後,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第四目 審計,審計,係對於國家財政收支之決算的審核。

10、決算,係指由行政院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決算之審核,由監察院所屬機關的審計部掌理。,第五目 調查,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憲法第九十五條),是以調查為行使監察權之必要手段,以免流於憑空糾彈、無的放矢。調查權可謂是達成監察目的的手段。,第六目 其他職權,一、法律提案權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釋字第三號解釋)。 二、監試權 依監試法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考試外,考試院或考選機關,應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第六目 其他職權,三、受理人民書狀

11、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均得受理人民書狀。人民如發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得詳述事時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人民書狀成為調查案重要來源。,第六目 其他職權,四、巡察權 依監察法第三條之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工作,分為中央機關巡察與地方機關巡察兩部份。 中央機關巡察之對象為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所屬機關;地方機關巡察之對象為省政府、院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級單位。其巡察之事項主要是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重要政令之推行、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糾正案件之執行、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等。,第六目 其他職權,五、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監察院依公

12、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特於八十二年八月起設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工作。 如何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發揮弊絕風清,提供監察院行使糾彈之證據及社會公評之參考,是設定此向法制之目的。,第六目 其他職權,六、質問權 監察院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實施新制,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赴監察院各委員會接受質問,就施政情形及重大違失作說明即檢討。 監察權此項職權,旨在問案,與立法委員對行政部門的質詢係在問政者不同。,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第一目 監察委員 第二目 院長及副院長 第三目 監察院會議 第四目 院內委員會 第五目 審計部,第一目 監察委員,一、資格條件 為因應修憲後監察院的改制,經修定的監

13、察院組織法重行規定監察委員的任用資格;其限定資格如下: 1.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或兩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2.曾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官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第一目 監察委員,3.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4.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5.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第二目 院長及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監察委員出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院長之職權,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要有: 1.綜理

14、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2.主持監察院院會。 3.參加總統召集的院際爭議之仲裁會商。,第二目 院長及副院長,4.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有關監察法案之意見。 5.參與五院院長所組成,為解決省自治法施行上重大障礙之委員會。 副院長,依例於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代為主持院會。,第三目 監察院會議,依監察院會議規定,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按月由院長召集開會,如院長認為必要或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依監察院會議規定第三條,應提出監察院會議之事項,主要包括: 1.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2.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3.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

15、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第三目 監察院會議,4.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5.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6.委員會報告事項。 7.院長交議事項。 8.委員提案事項。 9.其他重要事項。,第四目 院內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以調查其一切設施,注意是否違法或失職。目前,監察院設下列十個委員會: 1.內政委員會 2.外交委員會 3.國防委員會 4.財政委員會 5.經濟委員會,第四目 院內委員會,6.教育委員會 7.交通委員會 8.司法委員會 9.邊政委員會 10.僑政委員會,第五目 審計部,審計部掌理決算之審核,係對年度中央政府之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總評估。其功能即在監督政府政策之是否依法切實執行。 監察院職權以彈劾、糾正、審計等為主要,但彈劾、糾正等由監察委員行使,而審計則以審計部為權責機關,監察院首長、監察委員不參與。審計人員依據法律行使職權,監察院應尊重其自主性地位。審計與糾彈分立,各有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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