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合订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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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整合意见讲稿,Company name,,现行建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Company name,,章节

2、变化,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章节。 原有木结构民用建筑单成章节,并可用于工业建筑中。,Company name,,目 录,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2.章节变化,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4.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术 语,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8.第五章 民用建筑,Company name,,目 录,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13.第十章 防烟和

3、排烟系统设计要求,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5.第十二章 电气,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Company name,,章节变化,另新增附录: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Company name,,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4、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Company name,,第一章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5、(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归为民用建筑,并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第一章 总则,新规范,Company name,,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

6、理。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第一章 总则,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各国标准),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新规

7、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Company name,,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8、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已无意义),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建筑高度不同屋顶结构,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建筑高度不同地坪,Company name,,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

9、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第二章 术语,2.0.3 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新规范的要求概念外延大了,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第二章 术语,2.0.18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要求更严格了。,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第二章 术语,2.0.19 防烟楼梯间 :在

10、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方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文字上取消了防火门的具体 要求。,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第二章 术语,2.0.8 物流配送建筑 :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2.0.20 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人防规范理念) 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的注解。 (关于疏散问题中“防火隔间”的概念,术语中未进行解释,待补充修改),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

11、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1.2 增加 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对3.1.2关于厂房火灾危险性增加了第3条规定。,改动,新规范,Company name,Company name,Company name,,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

12、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新规范更加规化,要求更加详细化。增加了第2条规定,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新规范,旧

13、规范,Company name,,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表3.3.1 注: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

14、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表3.3.1 注: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 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15、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 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新规范,Company name,,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B.0.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B.0.2 储罐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至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 堆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的堆场的堆垛

16、外缘至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堆场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B.0.5 建筑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

17、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7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

18、规定。 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Company name,,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第三章 厂房和仓

19、库,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Company name,,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20、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的更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 1、表4.2.1 新增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高规引进) 2、表3.3.3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要求。 3、4.3.4 总容积不大于6m(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m)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4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

21、量不大于3m的隔间条款。),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新规范增加了液氨储罐。,改动,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另增加了表4.3.8 ,划分不同容

22、积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5、4.4.1 较原建规提出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了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的联系应用。,新规范,Company name,,本章为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最常用到的部分,是最为重要的一章,同时也是此次规范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 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 原高规分四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防火、防

23、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新规范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五章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在高度大于50m的公建属于一类,在高度大于60m的居住建属于一类。,Company name,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更加简洁、清晰。 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

24、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五章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

25、68的规定执行。,Company name,,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

26、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新规范将原建规中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和5.1.6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新规范,Company name,,本节有两处改动: 1、5.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

27、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规范为高层建筑。 2、5.2.5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Company name,,有两处新增内容; 1、5.2.3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5.2.4 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新增),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

28、,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原建规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name,,本表共有四处变化: 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新规范高层一、二级为1500平米,相当于放宽标准。 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

29、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与高层建筑要求同样严格。,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Company name,,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5.4.4单独条款。 4、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提出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放宽了原有500平米的要求。,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Company name,,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

30、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新规范要求中庭与每层之间都要进行防火分隔,要求更加严格。,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

31、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5.1.12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一条。,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6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米。,新规范,Compan

32、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5.3.7 关于地下商店应符合的规定中引入了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的规定三方面内容。(以上内容见第六章6.4.13和6.4.14。建议放在第五章5.5内容中),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增加了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应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

33、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

34、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本节条款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为总体说明。 2、5.4.3.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

35、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3、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规定的,原建规为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 4、 5.4.7条中增加了对车库的要求,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对地下建筑楼梯间的要求);,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原建规5.4.2中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

36、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提出了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规定。 6、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新增加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时,其储罐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7、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新增加总储量大于1m、而不大于3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8、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和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的要求中,新增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

37、有关规定。 9、调整了部分条文用词:5.4.11 储油间的油箱要求,改为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5.4.12原储瓶间作燃料时,改为供气时;原高规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改为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总储量大于1m、而不大于3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原高规提出应独立建造; 10、5.4.1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改为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本节在整合建规和高规的基础上,根据使用性质和

38、建筑类型等方面不同,划分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两部分。 两部分第一条均为新增内容,对本节提出总体要求: 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新规范,Company name,,建规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新规范,旧

39、规范,Company name,,建规5.3.5 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5.5.8 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超过2层的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原建规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新规范将一、二级和

40、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合并,统一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米、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作为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新规范将表安全出口条件改为疏散楼梯条件)。,Company name,,建规5.3.8 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5.5.11 公共建筑中疏散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41、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设一个疏散门,主要考虑实际设计情况;但要控制疏散距离和房间面积,但不包括托 幼 老 医 疗,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

42、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

43、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新规范,Company name,,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旧规范,将原建规5.3.12中第一项分解为两项,结合实际应用,将防火分区相邻的情况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改动,Company name,,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该表在将原建规和高规中内容合并的基础上,将除高层外的四级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也作出要求。同时,调整了备注内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增加了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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