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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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英文名“ enterprise”。 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日本学者用汉字意译为“企业”,并传入我国。 是一个经济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法律上的理解:,1、企业是一种组织。 (1)固定、稳定、对雇佣人数无硬性要求; (流动摊贩、业余的制作贩卖、一次性交易) (2)企业未必都取得法人资格。 A、法人企业(如:公司企业、子公司) B、非法人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法人,法律上的拟制人格。 构成要件: 依法成立(内容上、程序上);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责

2、任。 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什么没有法人资 格?(注:缴纳的是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英国学者:“有限责任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其发明的意义丝毫不亚于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有限责任的好处:不必倾家荡产;吸引投资,降低投资风险。,2、企业是经营性组织。 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化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籍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1)经营

3、性营利性 从事营利性经营的企业,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 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的企业,如政府 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 政策性银行等。 (2)经营性经济性 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可以 追求营利目的,从事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等活 动。,二、企业的分类,(一)传统的典型企业 1、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 3、公司企业(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

4、份,其余同上。 无限公司;(实际上是合伙企业) 两合公司;(相当于有限合伙,详细内容见”合伙企业法“部分) 股份两合公司。,(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 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2、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概念: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

5、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 法律。,(二)法律特征:,(1) 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仅适用于一个中国公民投资设立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和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 (2)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 是非法人企业。 (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6、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 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出资数额未作限制。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折算)。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略),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 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7、,但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 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法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 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8、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管理模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表见代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无过错)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 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 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 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消极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

9、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 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 (1) 依法申请贷款。 (2)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 拒绝摊派权。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2

10、)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 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 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 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 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清算 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 款; 其

11、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 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 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除斥期间)未 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分析】,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 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 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1日,乙未 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 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

12、,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 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 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 确?为什么?,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 无限有限 无限不连带 能人富人 人才资本,【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13、2出资要求不同。(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 3经营方式不同。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 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 较小; 合伙人勤勉尽责; 合伙人相互间有效监督。 缺点: 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 不够稳定。,有限合伙的利弊,优点: 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 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 缺点: 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 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 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 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家族”的“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 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14、优点: 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 缺点: 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 人员要求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 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 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 出资要求 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 禁止以劳务出资 劳务等出资 公示要求 应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有限

15、合伙人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6、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通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共同点(P32) 2、区别(P32),二、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要求,1、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17、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 (4)设立合伙企业

18、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三、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 1、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载明事项:P33)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19、权利 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等。,2、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

20、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1)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强调过户)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 用。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 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2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

22、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他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P39。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P37),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除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 办法 (公司法是按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 使表决权) 。 决议办法(3种方式):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

23、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含两方面的内容:(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事项),(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

24、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的对外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3)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表见代理)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25、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 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协议

26、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代位权: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 在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

27、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总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七)入伙与退伙,1、入伙 (1)概念: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条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

28、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2、退伙 (1)概念: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2)原因: 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A、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 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日通

29、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A、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

30、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B、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退伙的效果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31、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退伙结算:(4点规定)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

32、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

33、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特别规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 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 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

34、 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 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人数:由2-50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出资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

35、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二)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见P38),(三)对有限合伙人的特别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36、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四)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企业也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特别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3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38、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39、)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P44)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 3、清算人的职责 4、财产清偿顺序 5、清算结束 七、法律责任(略),【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

40、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人。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

41、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

42、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答案: (1)有效。因表见代理。 (2)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因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未作特别约定。 (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有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不合法。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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