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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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法的基本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从以下三点把握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主体的概念,把握以下几点:,(1)、 经济法

3、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 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

4、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 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2、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

5、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客体概括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公 司 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一次修正;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二次修正;

6、2005 年10 月27 日 修订;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公司,概念: 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 是企业法人,(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组织法、行为法、制定法、内容多为强制性、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

7、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通过公司机关来行使。,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前的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将另一个或几个公司吸收到自己公司,成为自己公司的组成部分,而被吸收的公司消灭.,(五)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

8、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24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办法筹集资本 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 公司财务状况不公开 设立程序简单方便 组织机构设置灵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

9、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来分别为10万、30万、5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五)国有独资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概念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筹集资本,有利于扩大规模,但成本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有利

10、于分散风险,但股东会不便于决策;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容易助长投机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严格,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牵涉大量时间、费用。,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为人以上,并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发起人可以少于人,但应采取措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11、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遵循“资本三原则” 股份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又称“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应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被认足或者募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立法要求。,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资本额相

12、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以及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资力。公司法体现该原则的规定有:(1)公司转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2)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3)股东的出资只可转让而不可抽回。(4)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5)不依特别法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6)在公积金与公益金提取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则不得改变的立法要求。一般而言,资本不变原则的确立,在于杜绝公司资本增减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资本不变原则不仅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

13、延伸,也是上述两项原则在实施方面的保障。,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需具备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

14、上;,(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三)企业法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股权式 即按投资比例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 (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 (三)合

15、资各方共同经营 (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原因: 合营期限届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

16、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契约式),(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不受投资比例调整),(三)合作企业的设立,设立的审批权在商务部,(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 (二)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三)独立的经济实体,(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

17、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

18、有 (三)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成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和债务份额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指除

19、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 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三)合伙企业的成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应当是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由

20、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五)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 “双重优先原则”即“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专业法大于普通法,入伙,入伙: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退伙,退伙:在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 第52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54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解散原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续营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

22、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破产法的概念,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

23、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破产主体包括: 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 商业银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有表决权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

24、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成员,(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审查和确认债权是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 (2)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一、和解制度,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

25、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一)和解的概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为避免债务人被破产清算,相互间达成一揽子解决 债务危机问题的谅解协议,该协议经法院 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二)和解的过程,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和解的标的 和解的标的,即和解债权与和解债务。 和解的效力 和解的终结

26、 和解期限届满时的终结和解期限届满前的终结,(一)整顿的概念,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对企业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改善,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二)和解与整顿的关系,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必然结果。 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整顿是最终实现和解目的的手段。,基本特征,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 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债

27、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对债权人的效力,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 破产宣告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一、破产财产的定义,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取回权:,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概念,对于在破产企业中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别除权:,1.别除权是一种

28、优先受偿权, 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 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这就是别除权; 2.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3.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追回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29、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四、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财产的清偿程序。,六、破产财产的分配,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30、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特征 财产性 任意性 灵活性 国际性,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

31、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和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一、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之间协议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 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条件:,由

32、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内容必须确定和具体; 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发出,就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承诺,就对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一般为到达生效。 另有一种为投邮生效。,要约的消灭,(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3)要约的期间已过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在要约到达受

33、要约人之前或撤回通知至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即对受要约人(承诺人)产生约束力。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承诺的迟到,是指在按要约要求的正常送达下,承诺未按时到达的情况。 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按要约规定的时间作出承诺。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是否有效,由要约人决定。,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阻止

34、其承诺生效的行为。 承诺的撤回必须是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撤回通知至迟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经受要约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开始产生约束力。,(二)合同生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须确定与可能,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一方以

35、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自始无效 绝对无效,合同无效的处理,1、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53条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

36、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合同的可撤销情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四、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一)附条件合同,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

37、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特点:,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应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一)概念与意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过程。,(二)合同履行的原则,第60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38、务。”,其他处理方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报酬履行地点不明确:,(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方式、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39、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价格制裁,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

40、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成立要件:,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相关法律规定:,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41、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不安抗辩权,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成立要件:,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效力: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相关法律规定:,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

42、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成立要件,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4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的,三、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履行保全的概念,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第73、7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二)代位权 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本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44、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与效力: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三)撤消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45、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应该符合的要件:,一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具有财产;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债权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46、形的; 三是债务人是具有主观恶意; 四是债务人放弃到其债权或转让财产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撤销权行使,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未履行的,债务人不再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双方应互负返还责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切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一经行使,则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行使撤销权的时效,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一、合同的变

47、更,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第76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注意:合同的变更与可变更合同的不同含义,合同变更的广义、狭义区分。,广义:内容修改 狭义:条款修改 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 狭义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合

48、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二)方式,1、协议变更 2、法定变更 3、裁决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将某些需要变更合同的条件、程序作具体约定。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则按约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合同的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法定变更,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

49、议为必经程序。 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裁决变更,指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 在我国法律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如不可抗力事件)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三)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它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债权人、债务人)。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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