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3185144 上传时间:2019-07-22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256.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六新型婚姻生育制度.ppt(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新型婚姻生育制度,一、新型婚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过程 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四、计划生育管理 五、乡规民约,第一节 新型婚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我国新型婚姻制度的形成 1.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步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婚姻自由,严格禁止买卖包办婚姻;二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三是强调男女权利平等,夫妻共同管理家务。,2.1980年婚姻法的改进,一是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由原来的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女20岁;二是规定了夫妻双 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且明确表示鼓励晚婚晚育;三是严格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四是

2、对离婚以及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等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1.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维护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全面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2.主要内容,(1)结婚条件与程序 必备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最低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某些疾病者。 结婚程序:采取登记制度;结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2)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权利与义务,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与义务,抚养

3、与赡养。 其他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以及兄弟姊妹间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3)离婚 离婚的程序与法定条件;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财产的分割; 对现役军人离婚和女方怀孕期间的特殊规定。 (4)其他方面 关于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变通的婚姻家庭具体规定的权力。,三、现行婚姻管理制度,1.婚姻行政管理体制 自上而下的婚姻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各种婚姻管理工作,包括婚姻登记、婚姻关系调节、婚姻纠纷处理等。 2.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地方法规和章程,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特殊规定。,第二节 现行计划

4、生育政策的形成过程,一、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19531961 1.提出的背景 2.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提法 1953年,邓小平:我认为避孕是完全必要的和有益的。 1954年,刘少奇:党是赞成节育的应当赞成节育,不应反对。 1956年,周恩来:阐述了节制生育的重要意义。 1957年,毛泽东: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 刘少奇:避孕问题,我们要无所顾忌地搞。 邓小平:节育问题,不是个小问题。,3. 中央政府和党中央的文件 1953年,政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指出,国家提倡避孕,但不许做大的流产手术。做节育手术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小的人工流产手术休假12天。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首次发

5、布的提倡避孕并允许有条件的做人工流产的文件。 1954年1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出的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指出:“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但亦不公开宣传,凡请求避孕者,医疗卫生机关应予以正确的节育指导”;“一切避孕用具和药品均可以在市场销售,不加限制”;“关于人工流产问题:凡医学上认为不宜妊娠或子女稠密,在哺乳期四个月内又继续怀孕而哺食有困难者,经夫妇双方签名申请,医师证明,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如因特殊工作关系或学习任务繁重,要求施行手术,必须经主管机关负责人证明同意,并经医疗机关批准”;“关于结扎输卵管,应严格根据医学上认为必要时才能实行”。,19

6、56年3月30日,卫生部又一次发出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对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作出了限制,废除了1954年11月通报中的规定,同时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禁忌症,以及申请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个人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1956年9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节制生育批示的精神和节育工作的实际,卫生部发出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避孕是人民民主权利,应由人民自由使用,政府应准备一切条件,来指导并解决群众对避孕的需求,以使广大群众能有计划地生育,调节生育密度,保证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并可减少人工流产和因人工流产手术所招致的一切痛苦和危害,卫生行政人员必须重视避孕问题,澄清过去一切

7、不正确的思想,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广泛宣传,教育群众,使人们能了解避孕的积极意义。”,1955年2月,卫生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写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向中央的报告中,首先检讨了“对节育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盲目地步赞成节育”的错误;然后指出:“在中国今天的历史条件下,是应当适当地节制生育;在将来,也不应反对人民群众自愿节育的行为。我们这样的主张,和反动的马尔萨斯人口论以及新马尔萨斯主义者毫无共同之处。”“我们适当地提倡节育丝毫不意味着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或减轻了抚养新生一代的重要性。把孩子们的生活、教育管理得更完善,使他们的身体健壮,让他们受到更好的教育,这是我们的责任。”“人丁兴旺的意义是要有健康的第二代

8、,不能单纯认为人多就好。”“中国现在不提倡母亲英雄,将来也不一定要提倡母亲英雄。”3月1日,中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全党批转了这个报告,并且作出批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各地党委应当在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少数民族地区除外),适当地宣传党的这项政策,使人民群众对节制生育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195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9、,使家庭避免过重的生活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的就业机会。”,4.学术界的科学研究 邵力子。1954年9月18日,邵力子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提出:“人多是喜事,但在困难很多的环境里,似乎也应有些限制”;“在我国,堕胎问题可以避开不谈,至于有关避孕的医学理论等等措施,确是应当传播的,并且,还应当从实际上指导并供应有关避孕的方法和物品”;“如果做母亲的总是每年生一个孩子,甚或身体已经很弱,负担已是太累,还无法不生内孩子,国家对她们也就很不容易保护,她们自己所受的痛苦就更不用说了”。 1954年12月19日,邵力子在光明日报发表关于传播避孕常识问题的文章,他认为传播避孕常

10、识和新马尔萨斯主义毫无共同之点,规劝青年夫妇在生育问题上应当预先订出生育计划,建议母亲们延长哺乳期以推迟怀孕。 1955年7月,邵力子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加强避孕常识的宣传和放宽对节育技术的限制的提案。 1956年6月,光明日报以要做好节育问题的宣传和指导为题,刊载了邵力子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他建议:进一步放宽节育技术的限制,男女结扎不必限制在有六个以上孩子的人。“如果已有三个或四个孩子的夫妇,双方同意由乙方接受这种手术,即应予以准许。” 邵力子还自费印制了关于传播避孕常识问题的小册子,分赠亲友和群众。 1957年2月,他在上海文汇报发表敬告年轻的父母们,高阶青年男女不要

11、怕麻烦,要担负起节制生育的责任。 1957年3月,人民日报刊载了邵力子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有计划地生育孩子的发言,明确表示不赞成以法令或权利限制人工流产和持久性避孕手术,并且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四条,把婚龄提高到男23岁、女20岁。,马寅初。自1954年开始,马寅初就把人口问题作为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1954-1955年,他先后三次到浙江省对人口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人口增长与粮食生产和文化教育方面的资料。1955年,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浙江小组会上做了控制人口与科学研究的书面发言。 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畅谈了我国的人口问题;同年6月,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书

12、面发言中,系统阐述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同年7月5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了马寅初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新人口论 。新人口论系统分析了我国解放后人口增长速度加快的7个方面的原因,研究了人口增长过快与社会经济之间的5个方面的矛盾,从5个方面提出了控制人口增长的建议,并且还区分了他的主张与马尔萨斯主义的区别。,其他学者。1956年6月15日,健康报发表社论:进行避孕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强调指出,“避孕是人们的权利”。 1957年2月15日,北京劳动干部学校校长罗青长主持召开人口研究座谈会,陈达提出了一份人口问题研究提纲,就降低人口出生率一事,提出了两个关键问题:

13、节制生育和提倡晚婚。费孝通、吴景超、戴世光、赵承信、李景汉、潘光旦、雷洁琼等14人在会上发言。 1957年2月19日,健康报发表社论:大力推行节育工作,全面阐述了节育的意义。,1957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全国政协常委、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所做的题为节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的发言。文中写道:“我们的国家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各项事业都是又计划地发展着,如我们人口的增长不是有计划地生育发展,就必将使我们的国家不能更快地摆脱贫困达到繁荣富强。”“节育避孕,适当地调剂生育密度,有计划地进行生育,不但不是不道德,而正是应有道德的表现,也是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

14、的表现。”“对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施行,今后当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自愿,废除一些限制,但这并不等于是意味着在提倡人工流产。”,1957年3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学部委员、北京友谊医院院长钟惠澜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做了长篇发言,她从我国人口增长太快影响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妨碍家庭美满幸福生活、妨碍年轻人事业发展、影响青年本身的健康、影响后代衣食住教、产生和加重失学和就业问题等6个方面,阐述了中国人口增加太多太快,对国家、对个人都不利的观点,认为“不负责任的、无计划的、无限制的家庭盲目生育,将带给国家和全体人民非常严重的负担和压力”;她还论述了“必须有计划地节制生育”的必要性和意义,认为“

15、展开和贯彻有计划的节制生育,是祖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采取的具有莫大政治意义的伟大措施”;应当“反对早婚,赞成迟婚”;“把节育工作的严重负担,全部推到妇女身上,是极不公平的”。 1957年3月15日,人民日报以广泛宣传迟婚和计划生育为题,报道了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关于节育问题的联合发言,以及提倡计划生育和实行避孕的提案,认为“计划化生育就是用避孕的方法主动地控制生育的密度和次数,这样既免得子女过多过密,也可避免人工流产的损伤”。,1957年3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全慰天教授在大公报发表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与中国人口问题的文章,他认为:“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来看,我国目前完全没有增加劳

16、动力的必要,也没有增加人口的必要。” 1957年3月30日,上海文汇报编辑部召开人口问题讨论会,十几名专家发言,主要就我国人口是否过剩了,宣传节制生育是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相抵触、是否违反我们的传统习惯,对马尔萨斯“人口论”究竟应该怎样评价,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途径是什么等问题,发表了他们的观点和主张。,1957年5月11日,孙本文在文汇报发表八亿人口是我国最适宜的人口数量,通过对人口增长、人口与生活资料、人口与就业的关系等问题的深入分析,明确提出了我国最适宜的人口数量。 1957年7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妇科专家王淑贞、林巧稚等人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做了题为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见

17、的联合发言,从医务工作者角度提出,要正确宣传避孕节余工作;保证避孕用品的质量,改进供应;加强避孕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倡晚婚,慎重对待人工流产和永久性避孕的问题。,1957年,董杰在新建设第4期发表建立无产阶级的人口学,认为“积极地建立无产阶级人口学,系统地对人类社会存在的人口客观规律予以科学提示和阐明,可以肯定是具有学术价值、具有实践意义和战斗意义的一门科学研究工作”,应当“建立专门机构,展开调查研究工作”。 1957年,吴景超在新建设第5期发表中国人口问题新论,详细分析了中国人口问题,得出了“中国必须实现节育,降低人口出生率,从而降低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的观点。,5.这一阶段的意义 虽然这一阶段

18、仅仅开始提出了节制生育的问题,后因1957年的政治运动而被搁浅,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我国高层领导人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关于节制生育的思想和观点,为后来的计划生育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后来计划生育的全面推广创造了必要的舆论条件。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1955年3月1日中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转的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向中央的报告是党中央第一次发出关于节制生育的文件; 195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是第一次在公开的文件中提出“有计划地生育子女”,即计划生育的概念。,二、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1962196

19、5 1.开始计划生育试点的背景 三年自然灾害后,人口增长出现了第二次高峰,人们开始意识到人口压力的存在。 2.试点部署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强调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类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方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一些地方还开展了计划生育试点工作,初步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三、提倡晚稀少生育政策阶段:19701980 1973年12月,在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提

20、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指生育间隔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 这一时期,我国还十分重视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的工作。,四、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1980年至今 1980年9月7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规定:

2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1年11月30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这就是我国的人口政策。 ”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计划生育,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2 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从此,正式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1984年7月中共中央7号文件要求,“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 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要求稳定既定计划生育政策。 2

2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是今后一段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旋律。,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国家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第三节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 生育数量调节政策; 调整婚龄、育龄

23、和生育间隔的政策; 提倡优生的政策; 与生育数量相关的奖励和限制政策; 节育政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二、计划生育法规的基本内容,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规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规既包括全国性的法律、条例等,也包括地方性的法令、条例等。,1.生育数量调节 非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调节; 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调节; 少数民族的生育数量规定; 再婚夫妇的生育数量规定。 2.节育措施落实 3.优生优育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5.优待和奖励 6.限制和处罚,三、计划生育法制体系,1.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 基本内

24、容: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法律要求;生育调节;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3.计划生育守法 4.计划生育执法监督,第四节 计划生育管理,一、建立中国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制度的着眼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1.着眼点 一方面通过现代生育组织系统以及生育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制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生育文化制度;另一方面,现代生育组织制度有利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与广大育龄群众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2.目标 根据人口发展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根据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点,改革和完善现

25、代生育组织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管理队伍;合理配置现有生育组织系统内部资源,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系统论原则,创新原则,综合治理原则。,二、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制度的性质、依据和构成,1.性质 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为了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建立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的基础上;从生育组织管理的形式上看,既有直接调节生育行为的政府性质的组织管理制度,也有共同参与式的群众性组织制度。 2.主要依据 理论基石;现实国情;社会基础。 3.组织系统的构成 政府性组织系统;群众性组织系统。,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婚育管理制度 包括行政

26、管理、法制管理等。 2.药具管理制度 3.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理论宣传、政策法规、生理卫生和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移风易俗等方面的教育。 4.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队伍建设;落实、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组织和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治疗;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活动和成果管理。,5.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结婚时鉴定计划生育合同;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节育合同。 6.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基础统计台账制度;逐级上报报表制度;经常性统计例会制度;统计质量检查与评估制度;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奖惩制度;统计资料保管和保密制度。 7.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婚育管理制度;为育龄群众生

27、活、生育、生产服务的制度;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第五节 乡规民约,制度一词,不仅包括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政策法规及管理体系,而且也包括民间形成的各种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乡规民约,指的是村民约定俗成的、或在法律框架内制定的、要求村民共同遵守的规范。虽然乡规民约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却具有极强的道德约束性,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能起到法律所起不到的作用。,一、计划生育村级自治 1.村民自治的性质和要求 农村村民自治是我国一种农村居民在法律框架内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的要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直接参与重大事务的决策;村务公

28、开。,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调动村民的参与精神,让村民通过各种民主方式探讨、研究和确定基层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与措施,形成能够为村民接受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当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内容: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计划公开;生育和节育情况公开;党员和干部及其亲属的婚育情况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病残儿鉴定情况公开,等等。,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有利于在农村基层形成生育观念转变的新型乡规民约;有利于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依法管理;为“以村为主”的计划生

29、育管理模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就是基层组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要求,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与育龄群众签订的双方在计划生育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其优越性主要有二:一是有利于育龄群众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规范他们的生育和节育行为;二是有利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将计划生育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特点:一是公平性;二是合法性;三是可行性,因为合同条款既符合政策法律,又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 计划生育合同的内容:晚婚合同,间隔生育合同,避孕节育合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等。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不仅丰富了基层计划生育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成为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对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