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错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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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之错案例分析 08法学双学位 张嘉琪 案情回顾 在8月27日的早上,薄存玉的妻子井瑞华在 买菜回家的燕儿岛路上,被隶属于华旅运输 有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所卷进车底身亡,事 故的原因是由于井瑞华当时骑车的时候被一 水坑绊倒而失去平衡摔倒以至被卷入车底, 而客车司机马关正本身并没有过错。在水坑 之中发现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的铁阀门,并 且找到了相关的维修记录,但是此维修并没 有申报南区建设管理局。 涉案人员及单位 马关正:大客车司机 华旅运输有限公司:客车隶属公司 海润自来水公司:水阀门管理者 南区建设管理局:道路监督者 问题:这场事故到底是谁的错? 对象一:海润自来水公司 由于水坑中有属于该公司的

2、水阀门,而该 公司是该设备的管理者,并且找到了有关 该公司于第3季时在燕儿岛路上挖掘维修的 相关记录,由此法院有理由推断此坑的挖 掘者是海润自来水公司。但由于海润自来 水公司一直否认此事,却又不能举证证明 自己的清白,基于之前资料的判断,认定 该公司应付70%的赔偿责任 涉及的民法规定 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含义: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 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待 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 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3、 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 对象二:华旅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司机 由于司机在驾驶中存在着超车行为,对四 周的情况观察不周,没有做出紧急措施, 应负责一部分的责任。但是,司机马关正 当时正在执行职务,所以该责任应由其所 属公司华旅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该 责任(30%)。 涉及的民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 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

4、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 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标准 1.是否以法人的名义 2.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是执行职务 3.是否以社会的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法人职 务有关 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 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 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 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 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 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对象三:南区建设管理局 虽然海润自来水公司施工并没有向建设管 理局申报,但是此不能成为该局不去监督 管理的理由,但是该监督管理责任是属于 行政管理的责任,而且民法中没有明文规 定该局因没有尽领导责任而必须承担赔偿 ,因此受害人应该从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 诉讼。 涉及的民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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