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法实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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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法的实现,第十七章 法的实现,学习要求: 1、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2、掌握法的适用的概念、特征,一、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基本形式,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简单的说,就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现的形式就是法的要求转化为社会现实的具体方式。由于法律调整的复杂多样,法的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其中,法的适用包括了执法和司法),(1)法的遵守, 简称为守法,指的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2)

2、法的适用 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人能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这样一些领域和状况,人们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法的内容。当发生这样一些情况时,就需要国家专门机关或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介入予以解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有时必须有国家机关的参与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这就产生了法的适用问题。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特殊形式。,*二、掌握法的适用的概念、特征,(一)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包括了两大部分

3、:执法、司法),(二)特征,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司法机关。 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授权中央银行的权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授权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的权力等。,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 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 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法律制裁。,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解释,学习要求: 1、法律规范的效力 时间

4、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 2、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方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一)概念,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1、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第一、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情况 (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如我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时间 如:我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107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法

5、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的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施行。 如: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88年4月才被通过,其生效日期为1988年8月1日。,第二、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被废止,效力消灭。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 如:婚姻法第37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6、改革法 (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 (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综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如:我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107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第三、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

7、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因为人们只能根据现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颁布施行的法律的要求。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不溯及及网是各国通行的普遍采用的原则。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各国在法律上也有一些里外的规定。,如: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刑法。我国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我国刑法的适用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8、2、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以及停泊在境外的本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对于各个具体的法来说,由于制定的机关和法的内容的不同,其空间效力有所不同。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力。,(2)在局部区域生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都只在制定这些法规、条例的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这两

9、种我们可以称为法的域内效力。,(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如: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此外,我国的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的效力,一般也及于我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3、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那些人。关于法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对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主义原则 (2)属人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

10、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取折衷主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首先依照我国宪法,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都是中国公民,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其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人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居住国法律的约束。当我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产生矛盾时,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有关的国际法原则解决。如: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

11、。 我国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追究其违法责任。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其次,在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如: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二、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方法*,(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他的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规范的

12、准确实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法律解释的方法,1、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义解释) 2、逻辑解释 3、系统解释 4、历史解释,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学习要求: *1、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是法的调整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有三个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

13、会关系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各种法律关系无论如何产生,它的实现都要通过参加者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一方面,国家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参加者的意志必须与与国家意识相吻合。否则,这种法律关系不能建立起来,而且还可能导致因违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关系尽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有目的、有一是建立的一种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的建立或实现是可以完全听凭人们主观任意的。法律关系最终来源于并且受制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2、

1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了。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国家,(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法

15、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对于公民来讲,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能享有的能力或资格,不能任意被剥夺或解除。例如公民的人身权。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之日起享有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神志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我国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某一组织行为能力的形式,受其组织成立的宗旨、任务、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所限制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16、(一)概念,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作为,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等等。,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权利

17、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种类,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如个人的政治权利 (2)物质财富。 如:自然界的矿藏;也可以是生产物,如机器。另外,它还可以是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3)智力成果。 这是人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如:科学发明、学术著作、发现、商标

18、等等。 (4)人身利益。 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隐私、姓名等等。等等,二、法律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中,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一)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体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前者如:人的出生,便产生父母与子女至今的抚养关系。而人的死亡将会导致继承关系的开始,自然灾害会造成相关的合同双方购销关系的变更或解除。等等 后者如:自杀、战

19、争、法律的修改等等。例如自杀会导致户口关系的注销。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二)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双方的买卖行为、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一些犯罪行为如抢劫、杀人等等。 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的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合法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主要法律事实。如,以法等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产生。订立合同的行为,会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等等 同样,不合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第二十章

20、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学习要求: *1、违法行为的特征 *2、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3、法律制裁的特点,*一、违法行为的特征,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二、法律制裁的特点,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法律制裁

21、的特点是:,(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又是追究违法责任的直接后果。也就是说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体现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三、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等,其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与

22、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第二十二章 法律监督,学习要求: *1、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监督,一、法律监督的分类,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

23、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国家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A、审判监督 B、检察监督,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家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成员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注意:不具有国家监督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引起有关国家监督机关的关注,从而引起国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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