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管理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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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管理措施 第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通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巷道间,都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第三条 隔爆设施的管理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安装地点

2、、水袋数量、水量、安装质量、棚区长度、断面、棚距等参数。 第四条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者有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第五条 一、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区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六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m2;2、辅

3、助水棚不低于200L/m2。 第七条 水棚排间距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m。 第八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九条 水袋安装吊挂方式:1、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2、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挂勾应采用不小于8mm圆钢,挂勾角度为60, 弯勾长度25mm。 第十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直线段内,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一条 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3060m。 第十二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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