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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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 (一),绪 言,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司法资格考试必考的一门重要部门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门必修课程。,刑法学与下列法学学科的关系: 犯罪学 犯罪心理学 监狱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证据法学 犯罪侦查学 刑法学与刑事法学的关系,刑法学的学科体系,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方法 比较方法 历史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

2、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就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刑法概念的广义狭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专指刑法典。 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犯

3、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 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刑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3.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 4.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阶级性质所决定。 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制定的目的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三、刑法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

4、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 、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

5、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属无效解释。,(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包括: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对刑法条文作出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

6、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 三权分立学说 心理强制

7、学说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 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 习惯则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依据成文的法律 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 “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 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 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是指在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时,根据服刑人的表现即在行刑阶段最后确定刑期的制度。必须有确定的刑种与刑罚幅度,由法官来确定刑期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总的方面:

8、 (1)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3)废除了类推制度。 2.罪之法定: (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 (2)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 (3)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罪状。,3.刑之法定: (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 (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 (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适

9、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性对待。”,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10、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 3.纠正量刑悬殊现象,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5.折衷原则,二、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一)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内的含义 实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包括:我国的船舶、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2.特别规定的情况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11、的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的刑法 2.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

12、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普遍原则,只适用于特定犯罪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三、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原则上没有效力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经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刑法规定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刑事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二

13、、刑法的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 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三

14、)犯罪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的统一,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三、犯罪的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犯罪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或者思想。 2.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 A.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B.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15、C.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稳定与变化的统一 D.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方法的科学性 E.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的复杂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1.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2.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3.刑事违法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注意应受刑罚处罚性与需要刑罚处罚的区别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6、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是认定具体犯罪的标准和规格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 3.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案例,被告人:周某,男,32岁,农民。 周某与同村村民范某积怨很深。一天,周某听说范某要到北京打工,周某认为报复的时机已到,为了致范某于死地,周某自制了2千克重的炸药包,装在大提包里尾随范某上了火车。因车厢人多,不便下手,后周某乘范某上厕所之机,在厕所门外引爆,致使范某与1名乘客当场被炸死,炸伤3人。 问题:周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被告人王某

17、,一天晚上11时许,先后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杆12根,并用电工刀割断电线700多米,致使该地区电力中断40多小时。 被告人张某,一天夜里潜入某单位仓库,盗窃仓库中的电线800多米,价值1500元。 问题:两被告的行为侵犯的对象与侵犯的客体。,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这一概念揭示了犯罪客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 2.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

18、罪的性质,正确地定罪 3.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复杂客体又可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

19、实质内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对象是能够被感知的有形物、无形物或具体的人;而犯罪对象则是无形的、抽象的的观念。犯罪对象属于感性的范畴,犯罪客体则属于理性的范畴。 2.两者对界定犯罪的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常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3.对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4.两者遭受损害的情况不同。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两者对犯罪的分类的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的客

20、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选择要件 行为时间、地

21、点、方法-选择要件 因果关系-不是客观方面的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 2.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并触犯了刑法规定。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2、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强制时的行为。(注意精神强制问题)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当然不是危害行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一)作为 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 “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包括: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工

23、具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危害行为。“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 2.合理性条件: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可能性既包含了行为主体的自身能力,也包含了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二者相辅相成。 3.关键性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3.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24、; 4.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注意问题: 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正确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正确认识研究犯罪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意义。,(三)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持有的价值表现为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减轻公诉机关证明责任,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刑法的威慑效用。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案例:,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枝丈量粪池

25、,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该案应如何处理?,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该案应如何处理?,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物质性的结果与

26、非物质性的结果;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2.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第一,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

27、非罪的界限。 第二,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成状态(预备、未遂、中止)的界限。 第三,有些犯罪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四,有些犯罪以有发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引起某一现象的是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为结果,客观现象间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因果关系的特性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

28、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三、因果关系的联系形式,(一)必然因果关系 必然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许多危害行为往往只包含了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这种可能性与其他包含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介入因素(他人的行为、被害人本身的状况、地理环境特点、自然力的作用等)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有可能性 变成现实性。因此,必然因果关系的形式也是复杂的,大致有以下形式:,第一,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例如,某甲携枪同某乙等4人去打猎,某甲见左前方有光亮,以

29、为是野兔,举枪射击,结果将走散的某乙击中,某乙当场死亡。某乙的死亡结果是某甲疏忽大意开枪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第二,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例如某甲与某乙争吵,某甲挥手一拳,不是很重,打在正常人身上至多能引起疼痛,但某乙恰好是肝脾肿大,经不起一击,结果甲的一拳使乙的内脏破裂而亡。,第三,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一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例如,某甲与同伴某乙在浴室淋浴戏耍,甲推了乙一把,乙倒退几步撞到在一旁洗澡的60多岁的老人丙的身上,丙措手不及,跌倒在地,

30、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第四,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结果随时都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例如,某甲狩猎,晚上在林场的小道上装了许多绳夹、索绊,以击捕野兽,通常是晚上八、九点种置放,凌晨四、五点重收。一日,某甲睡觉误了时,早晨赶集的某乙路过时。触动绳绊,被活活夹死。,第五,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结果的恶性发展导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例如,驾驶员某甲驾车肇事将某乙撞成重伤,流血不止,由于事发地点离医院较远,结果某乙在送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而亡。这里,如果事发地点在医院附近,某乙就可能免于一死,但因为离医院太远的不利条件的存

31、在,某乙的死亡就有一定的必然性。 第六,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作用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例如某油料仓库负责人某甲平时对安全生产不闻不问,没有建立一个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工人某乙在车间内抽烟,乱扔烟头,导致一起重大火灾的发生。某甲和某乙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都有直接的联系。,(二)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具有引起某种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他原因偶然地介入其中并引起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就是一种偶然的因果联系。 偶然因果关系一般对量刑有一定意义,有时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第一

32、,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例如,某甲故意伤害某乙,某乙受了轻伤,根据伤情某乙没有生命危险,但某乙在送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医生丙的玩忽职守,没有对手术器械严格消毒,使某乙伤口感染,转为败血症,不治而亡。,第二,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例如某甲拦路抢劫某乙,乙逃避,由于慌不择路,跌进没有盖的阴沟洞里,造成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甲的追赶行为固然是乙逃避的原因,但甲的行为并不包含乙跌进阴沟的必然性,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惊惶失措,疏忽造成的。 第三,某人的行为直接造

33、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了被害人更加严重的结果。例如,甲不慎把乙的胳膊划破,乙当时也没有在意,但几天后乙的伤口感染成破伤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死亡不是由于伤势严重,而是伤口感染,而伤口感染同甲的伤害又无必然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只是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解决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

34、罪主体的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二、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第一,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第二,犯罪主体的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 第三,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存在的前提。,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

35、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二、精神障碍,我国精神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2001年统计,我国患有精神病的人群有1600万人,其中有160万人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参见2001年11月10日人民公安报。2005年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病学

36、调查公布结果:深圳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为21.19%;与1996年调查结果的4.33%相比,十年间上升了4.48倍。这意味着,平均每5名深圳人中就有一人有各种精神方面的问题,包括情感障碍、焦虑、神经症、重型精神病等。,精神障碍包括精神病性障碍和非精神病性障碍。 精神病是指由于人体各种内外致病因素的作用,使正常的大脑活动发生障碍,导致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的失调或者紊乱的一类疾病。这类疾患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脑器质性障碍等。 非精神病性障碍是指严重性达不到精神病程度的精神疾病,是较轻的精神障碍。包括各类神经症、人格异常、变态人格及病情较轻的精神发育迟滞

37、与不够精神病程度的反应状态或情绪反应等。,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侯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侯,由政府强制医疗”。,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侯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正常”是指行为人的精神病处于彻底的缓解期。有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相对缓解期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视情况或无责任能力或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

38、。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包括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和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生理功能丧失,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广义的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二种。,病理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映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 从现代各国刑法规定精神看,一般都把病理性醉酒纳入无责任能力的严重精

39、神病范畴。司法精神病学将其作为暂时性的精神病处理,认定其无责任能力。 对病理性醉酒人的危害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 论。一般病理性醉酒者实施了危害行为,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病理性醉酒人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疾病,故意饮酒造成病理性醉酒状态,以利用这种状态进行犯罪活动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一个自行喝醉后犯罪的被告毕竟不是没有过错,他的过错在于自愿喝酒这个行为。” “基于某种原因的自由行为” “在是否导致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这一点上,该行为人原可作自由决定。”,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本来具有责任能力,却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

40、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意志虽然是不自由的,但对于导致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来说,行为人的意志却是自由的。,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含义 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 二、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第五节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

41、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二)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转嫁制和代罚制两种。 转嫁制只处罚单位;代罚制只处罚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42、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罪过: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认识错误,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

43、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1.认识主义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后果,而仍实施此种行为,就是故意。至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所持的态度如何,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希望主义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还不够,还必须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度,才是犯罪故意。,3.容忍主义 犯罪故意的成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就是犯罪故意。 4.盖然性说 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是判断故意存在与否的标准。凡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有较大的盖然性而实施该行为时,就可以认定有故意的存在;

44、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而实施行为的,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而不存在故意。,我国刑法的规定,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的内容 1.行为的性质,即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 2.自己行为的对象及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3.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违法性的认识问题。 认识的程度 一必然;二是可能。,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

45、志因素有希望和放任两种。 1.希望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目的 2.放任 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任凭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认识因素为意志因素的形成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行为人只有对危害结果有了较明确的认识,才谈得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还是放任的态度,因而它是意志因素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意志因素是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对行为作出抉择和处断,是认识因素的进一步发展,仅有认识因素,没有对行为进行抉择的意志因素,则也不能成立犯罪故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志因素对故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

46、犯罪故意的种类,(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犯罪表现形式 :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四)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意义 1.有助于认识故意犯罪早主观方面的复杂性,正确把握犯罪故意的内涵和外延。 2.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 3.有助

47、于正确量刑。,(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意义,第三节 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已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二、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

48、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应当预见。 3.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预见”包括了二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仅对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且行为本身也是无意识的。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有意识的,但对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危害结果没有认识。 “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责任预见也有能力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应从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

49、见能力和预见的客观条件三方面联系起来分析。,三、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对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的4岁男孩。一日,张某带小孩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孩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孩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孩掉入河中,张某急忙抢救,小孩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过失 C过于自信过失 D意外事件,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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