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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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绪 论,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436个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二、最新刑事立法进展 1.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单行刑法。 2.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 3.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 4.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5.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 6.05年2月28日刑

2、法修正案(五) 7.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 8.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三、刑法各论的学习方法 (一)抓住重点和难点 (二)注意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九个立法解释 (三)注重案例分析,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

3、题的解释 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刑法学中的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的组成和结构,主要是对

4、各种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一、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10类(组成) 二、犯罪分类排列(结构) 1.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2.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 3.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一、罪状 罪状,是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二、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确定罪名的方式 : 1.明示式 :标题明示式和定义明示式 2.包含式 *注

5、意使用标准罪名,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刑罚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有: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注意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的关系,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 4.犯罪

6、主观方面:多数为直接故意,只有少数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2种具体罪名 *注意:7个罪名最高刑为死刑; 本类罪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类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一、背叛国家罪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二、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国家,投奔敌对营垒,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在被敌方捕、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两者属于不同层次的背

7、叛行为。前者是个人或带领众人叛变投敌;而后者是通敌卖国。本罪是普通公民或者较低级别的公务、军警人员投奔敌方,以加入敌人营垒的方式为敌效劳,由于其地位、影响所限,只能危害国家局部安全和利益;后者一般是具有相当地位、影响的任务人物与外国进行高层接触,勾结外国,招引外来干涉,危害到国家生存。,三、叛逃罪,(一)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叛逃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

8、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二)叛逃罪的认定 应划清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主体范围不同。(2)客观要件的侧重点不同。本罪是“离岗叛逃”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定逃向的是否敌方;后者要点是“投敌”叛逃,要求投奔的是“敌方”营垒、为敌效劳,适用于敌我营垒分明的情况。,四、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间谍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9、小练习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叛逃罪 B.叛逃罪和间谍罪 C.间谍罪 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小练习 甲从国家某秘密档案库中窃取了一份国家绝密文件,并通过互联网秘密发送给境外某通讯社的电子信箱,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B.间谍罪 C.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小练习 被告人:吴某,男,31岁,原系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

10、某,女,29岁,原系某杂志社编辑,被告人吴某之妻。 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报记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版)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报报社。10月5日,香港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案发

11、后,吴某、马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所得的赃款已被查获。 吴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本类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的含义,指造成的结果范围不特定,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例如: 甲为了杀死他的情妇,就做了一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3点见面。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还炸死了很多群众,这这种情况该定爆炸罪。如果行为人把情妇引到荒郊野

12、外,用手榴弹把她炸死,就属于故意杀人罪了。 在仇人就餐的公共食堂投毒,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在其水杯中投毒,属于故意杀人罪,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构成 实害犯的构成=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危险犯的构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本类罪的种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违规制造、销

13、售枪支罪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14、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采用的是“独立燃烧说”。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3.一罪和数罪。 4.放火烧自己财物的定性。 5.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6.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小练习案例分析: 1.张某与刘某有仇,他得知刘某晚间睡在离村较远的西瓜地看瓜棚中,遂将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草棚上,然后点火,企图将刘某烧死。刘某见草棚被烧,逃

15、出后将张某抓获。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2.被告人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生,由于经常被其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放火罪/失火罪/故意杀人罪?),今年刚满20岁的郭某2007年1月经人介绍到登封市区一饭店打工,不久与同在饭店打工的李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李某是个单纯善良的女孩子,喜欢说笑,跟饭店的同事都合得来,每次李某跟别的男职工说笑,郭某心里就不舒服,李某知道后经常开导郭某,郭某

16、反而疑心更重。 2007年5月1日23时许,在饭店男职工宿舍内,郭某就白天李某跟一男职工说笑的事吵李某,李某骂郭某不尊重自己。郭某恼羞成怒,冲到饭店楼下酒精存放处,手提一桶酒精返回男职工宿舍,先朝李某身上泼酒精,被同宿舍的男职工劝阻后,郭某又往自己身上倒酒精,后用打火机点燃,引起大火,致其本人、李某及同宿舍的两名男职工被烧伤。 法院认为,郭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鉴于郭某自愿认罪,故依法作出以放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深圳市佳贸运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被害人托运一批香烟,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怀疑被害人将其托运香烟调

17、包,致其损失约13万元。为索要赔偿,被告人于2008年12月12日9时许,携带三瓶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前往被害人位于罗湖区清水河红岗路号的公司经理办公室。在要求索赔未果后,被告人将汽油洒在周围地面、楼梯及墙上,并拿出打火机扬言要点燃汽油与该公司同归于尽。后公司员工将被告人于某控制住并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在公共场所大量淋泼汽油,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放火的意图;被告人实施淋泼汽油的行为起因是与被害人履行运输合同时产生了纠纷

18、,被害人先前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发后被告人对于自己莽撞的行为追悔莫及,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关于其主观上并无放火意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月日,被告人唐海清为防止自

19、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的西边沿和北边沿(北边沿靠着人行路),架设一条距地面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同年月日中午,邻村的岁男童倪超,同另两名男童刘建伟和倪涛,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倪超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建伟、倪涛见状跑向村内呼救。唐海清得知后,随即进屋切断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超进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用架子车同他人将倪超拉到水屯乡医院,倪超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海清随

20、后到本乡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汝南县电业公司农电股进行测试和鉴定,唐海清安装的触电保安器已经失灵。死者倪超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确认倪超系被电击死亡。,二、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21、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

22、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 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期间。,注意:汽车维修人员故意制造隐患,使车运行中发生事故的,可以构成本罪。因车维修后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属于正在运行中。 例如,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则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2.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23、、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 (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1 、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属于法条竞合,前者是一般条款,后者是特别条款,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2、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3、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主要是破坏的对象不同。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小练习 1.某人将正在使用的铁道上的道钉盗走卖掉,则他的行为

24、构成( )。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司机张某正在行车 , 一 7 岁顽童对着张某面颊打弹弓 ,张某本能地去捂脸 ,使方向盘失控 , 汽车将路边电线杆撞倒 ,造成电线被拉断 ,供电中断 10 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 )。 A.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B. 交通肇事罪 C.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D. 意外事件,3.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三、实施恐怖活动危

25、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20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

26、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22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 。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是直接故意。,(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1.

27、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属于行为犯,实施了劫持航空器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 2.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要点在于目的不同,本罪以控制、支配航行为目的,后罪以破坏为目的。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 处罚严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 2001年5月15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 本罪的概念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几个概念 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

29、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罪的认定,1.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小练习 张某在火车站候

30、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03年司法考试题)( )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五、交通肇事罪,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

31、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注意: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

32、罪)等规定定罪处罚。,3.犯罪主体是是一般主体。 司法解释规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今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过失,但对于违章行为,往往是明知故犯。,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33、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罪的界限。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3.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4

34、.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案例分析 刘某是私营企业主,1998年4月5日刘某坐单位的车子去外地谈一笔生意。途中刘某一再催促司机王某“加速,快开”因雪后路滑,加上天阴视线不好,王某仍然不敢开得太快。但刘某继续催促他加快,并说:”放心开,出事情算我的,误了谈生意,责任是你的”在此情形下,王某不得不加大油门,快速行使。走出不多远在会车时驶入逆行道,与对面车相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问:(1)本案成立什么犯罪? (2)谁应当负责任,为什么?,2009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黄某沿来安县城主干道一侧行走时,见街道对面一熟人,于是翻越机动车隔离带向对面急行而去。此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的

35、李某为避让黄某,先是撞上隔离带摔倒在街道上,后又被随后因急刹车翻倒在地的耿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压在车身下,致使李某头部、胸部受到重创,因抢救无效死亡,耿某与黄某均轻微伤。经交通部门认定,黄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车辆密集的机动车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来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年月日下午时许,梅县南口镇男青年潘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从其住家南虎村出发,到南口圩镇购买农药,当行驶至该村一乡间小道下陡坡地段时,空档滑行,碰撞到站在路边的同村村民罗某后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

36、活体检验鉴定,罗某头部受碰撞后造成多处挫伤、出血而导致死亡。,(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1、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已经构成交通事故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37、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第134条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 新条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

38、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本罪与自然事故或技术事故的区别。 2.本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区别。 3.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39、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1.这类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罪名较多。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从140条-231条,共92个条文,到目前刑法修正案(六)共103个罪名,分为八类

40、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本类犯罪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主观方面都是故意。140条属于一般伪劣产品,141-148条属于特殊伪劣产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41、、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伪劣产品”是指其质量和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甚至是失去了使用价值的产品。*与假冒产品区别。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四种表现形式:(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明确下列概念的含义,(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

42、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小练习:案例分析 被告人金某,男,27岁,为某厂硬胶板加工车间工人。一日,金某在加工硬胶板过程中,厂里突然停电。金某便掏出烟点燃坐着抽烟,等着来电。突然,金某想起与他人相约通电话,于是仍掉烟头离去。他走后,扔在地上的烟头引燃硬胶板碎末,引起火灾,烧毁加工车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本案如何定性?(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客观上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2.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

43、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本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了140条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不符合第141-148条规定的犯罪,适用第140条,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只构成某一特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未达到140条规定的数额标准,按照141-148条规定之罪定罪处罚。 #行为既符合第140条规定的犯罪,又符合第141-148条规定的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小练习,李某以红糖、玉米面

44、为主要成分,掺和在一起制成颗粒状,冒充感冒冲剂出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则李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 黄某承包经营一家种子公司,某年春天,黄某指使职工到山上担回山泥土,掺入少量磷肥,装成50公斤一袋冒充磷肥出售,销售金额20多万元。播种季节,黄某又从外地低价购买一批劣质种子,鼓吹高产、优质种子,高价卖给农民,使当年农业歉收百余亩,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第二节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除武器、弹药、核材

45、料、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走私的货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三是国家允许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 注意:刑法的规定,并不是完全为进出口,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走私行为包括: 1.直接走私:绕关走私和通关走私。 2.后续走私 3.间接走私 4.走私的辅助行为,后续走私,一是“未经海

46、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间接走私,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数额较大”是指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 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走私的辅助行为,根据刑法156条规定,是指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

47、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认定及其注意问题,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 二是看主观方面是否出于故意。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 象不同。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小练习,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

48、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 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1.

49、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 国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学者们一般认为本罪应该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假币冒充真币进入流通领域的目的。,(二)伪造货币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000元或者200张(枚)以上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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