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知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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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意!知情?,議題三: 同意書簽署 之相關法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呂俊儒 Aug. 28, 2010,2,概論:從醫療父權到病患自主權之觀念與法律規範,1947年Nuremberg Code: 人體試驗 / informed consent 1981年世界醫學會里斯本宣言 right to information /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1997年-李明濱教授在我國首先提出 知情同意一詞,3,換,白袍,囚服,醫療行為犯罪行為?!,4,構成要件該當,違 法 性,有 責 性,犯 罪,行為因果關係結果,依法令之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 緊急避難

2、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犯罪要素,5,未經病人同意實施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故意傷害? 【1894年德國骨髓癌截肢案】 萊因法院判決:雖然醫師的行為出於醫療的目的,且該醫療行為在醫學上係正確、成功的處置並治癒,若未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侵襲行為仍該當於傷害罪。,6,強制罪?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3、罰金。 耶和華見證人會信徒拒絕輸血案 基隆地院百齡人瑞氣管內管治療案,7,其他犯罪?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8,過失傷害? 【德國/子宮肌瘤摘除子宮案】 【我國/心導管檢查案】 【我國/內診處女膜破裂案】,9,過失傷害?,醫療技術上之過失 醫療管理上之過失,【最高法院94台上2676號判決】,10,告知後同意的概念,醫師應告 病人需知 病人知悉後,應表示同意 病人知悉後,若拒絕,應予尊重,11,告知後同意的相關

4、問題,告知後同意與 告知後應取得同意書之區辨,12,應簽署同意書之狀況,實施手術 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人體試驗,13,告知義務人,醫療機構 醫師 門診醫師?手術負責醫師? 負責醫師授權團隊中其他醫師告知? 醫療輔助人得代為告知?,14,告知的方式與內容,應主動告知,而非被動答覆,15,告知的方式與內容,告知的時間點:為醫療行為之前 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時間點: 經告、知之後;醫療行為之前,是告知後同意而非同意後告知; 更不是做了再說!,告/知,同意,行為 醫療,16,告知的內容,理性醫師標準? 理性病人標準? 具體病人標準? 【最高法院94台上2676號判決】 依卷內資料

5、,郭及上訴人均未受高深教育,於簽署時是否瞭解其內容?,17,告知的項目,醫療法【94年2月5日修正】 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64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18,告知的項目,最高法院94台上2676號判決【94年5月20日判決】 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一

6、)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19,告知的方式,分別進行數次醫療行為,應分別經告知後同意,20,告知的方式,已簽具同意書病人確有經告知 未簽具同意書病人確未經告知 ? 【最高法院94台上2676號判決】 上開所稱之心導管檢查說明書,若係由護士交予郭及上訴人簽名,雖其上載有應告知事項之內容,然能否即謂主治醫師蔡已盡

7、告知義務?原判決未深入審究,遽以上訴人已在心導管檢查說明書上之見證人欄簽名,即謂蔡先前已有告知,尚嫌率斷。,21,告知的方式建議,自行錄音攝影蒐證? 善用新版同意書 善用其他醫事人員製作之紀錄,22,23,24,同意權人,以本人為原則 【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5,同

8、意權人特別規定,優生保健法第9條: 人工流產之條件、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10條: 結紮手術之條件、同意,26,同意能力 有瑕疵的同意 多數有同意權人間之意見不一致時 他人要求不要告知病人本人時,27,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 推測的同意 不要式同意與要式同意,28,同意的方式,同意書上按指印或蓋章代替簽名? 衛署醫字第0890021833號 有關醫療法第46條按:現行第63條之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等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如病人為不識字且無配偶、親屬時,醫師得經向病人說明手術情形後,由病人以按指印簽具同意書。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應有二名見證人),29,毋需告知的除外狀況,緊急狀況 告知病人一部或全部資訊,有害於病人整體利益 病人明示不欲知情,30,告知後病人不同意拒絕醫療 (informed refusal),病人拒絕醫療,倘醫師仍對其實施醫療,其法律責任? 病人前已同意,嗣後卻又改變心意表示拒絕醫療之情形,31,結 論,告知後同意保護病人? 保護醫師? 一盎司的告知後同意,勝於事後一磅的過失抗辯(An ounce of informed consent is worth a pound of malpractice defense.),32,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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