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文—以《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调研与启示》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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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以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调研与启示为例 内容摘要:解决高速增长的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重点在于提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本文对我国现阶段民事矛盾化解机制进行剖析,对比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化解的诉讼制度和调解制度,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的实证方式,对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化解机制进行调研,希望通过理性分析,得到一个东西法律制度相交融的全新的民事矛盾化解新路径。关键词:英租时期 民事矛盾 纠纷解决 前 言 “和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内涵厚重。中华文化的精髓是“天人合一,贵和尚中”,其核心是个“和”字。向往和谐是人类的共同愿望,符合历史发展的大趋势。而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

2、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加强对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研究,创新社会利益的整合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完善社会矛盾化解的调处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社会和谐稳定才有基础。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机制、方法创新。一个好的机制,表现为它能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对比国外,我们发现美国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勃兴在解决矛盾纠纷是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ADR通常指诉讼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

3、纷解决机制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笔者认为这对我国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必须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所以英美法系的ADR看似有点水土不服。因此本课题的出发点是寻找一个具有典型代表的,具有中西法律文化交融的区域和时期进行调研,因此我们成立了“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化解机制调研与启示”课题组,希望通过实证研究,以民事矛盾化解机制作为切入点,深入的了解英租威海卫时期中西法律制度文化相交融的情况,为目前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提供一点新思路和新方向。此次调研主要采用了实地调研,个别走访的方式。由于课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调研的区间就在今天的威海市,结合英租威海卫

4、时期的租借地图,我们确定了英租时期原住居民的位置就是在今天的威海市环翠区以及附近的乡镇,不包含目前威海市下属的乳山、文登、荣成三地。在调研中,团队重点是在档案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搜集整理档案资料的目的是通过查阅当时英租时期官方和非官方的记载,对英租威海卫时期整个社会环境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因此,本次调研的主要实践地就是威海市档案局,自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威海市档案局从英国国家档案馆、苏格兰国立图书馆、牛津大学图书馆馆、伦敦大学亚非学院馆等机构获得了大量英租威海卫时期档案资料的影印副本。本次调研一共提档100余份,其中90%档案资料为英文版本,查阅难度非常大,涉及英租时期的民事矛盾纠纷案例

5、、村董制度、诉讼制度、律师制度、1905-1916年间政府法令,还有当时的新闻报道,力图从多角度了解英租时期东西方法律文化相交融的情况。本次调研另一个重点也是特殊之处就是团队进行了口述史的采集,威海市政府在20世纪末本世纪初曾发起了保护英租时期文化的活动,并积极的从英国等地搜集英租时期的档案资料,通过大家的努力,该时期的大量档案资料被寻回,使得世人对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真实的了解。但是当时对英租时期档案资料的搜集仅仅是从文本上进行的,并且大部分为英文资料,使用上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针对目前口述史学的兴起,本次调研创新的把口述史的采集加入到调研中来,因为“口述史学可

6、以填补重大历史事件和普通生活经历等没有文字记载的空白” ,又如保罗.汤普森在过去的声音:口述历史中的精彩论述:“口述历史是围绕人民所构建的历史。它给历史本身带来的活力,拓宽了其范围。”这说明采集口述史不仅增加历史生动性,也可以从侧面印证档案资料的正确性。本次口述史采集一共走访了近50余名威海原住老居民,其中有10人为百岁老人,另外还走访了山东大学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所所长王强老师,威海地方史专家刘德煜老先生以及威海民俗研究专家杨机臣先生。一共采集到有效的访谈录音200余分钟,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力求调研内容合理、客观。调研动因是对目前我国民事矛盾化解机制暴露出的问题的认识,因此,本次调研首先从英

7、租威海卫时期的民事矛盾化解这一角度入手,深入了解该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矛盾化解的过程以及化解过程中所利用的社会资源。解决为什么英租时期出现健讼的现象这一问题。其次,结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这一导向,将关注的目标放在目前多发的民事纠纷上,横向对比中外法律制度的结合交融,纵向比较英租时期和当下时代背景的民事矛盾化解机制,对我国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在调研基础上,思考对制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构建,是调研的最终归宿。此外,针对目前我国学界近年来呼吁的效仿美国等西方国家采用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讨多元化的民事矛盾化解路径,如何建立契合我国现有

8、的以诉讼为主的矛盾纠纷化解制度,也是本选题关注的话题之一。在此,有必要对调研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说明。此次课题题目采用的是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调研而非民事矛盾调解机制的调研。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强调的是第三方得介入,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

9、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讼外调解。调解方式的作用在于使双方的纠纷在第三方的介入时得到解决,但是往往调解并不能真正的使得矛盾消除、化解,而是找到一种利益分配的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发起的“三项重点工作”第一条则采用了民事矛盾化解这一说法,这说明了我们最求的民事矛盾化解机制不仅仅是调解纠纷,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化解消除纠纷,以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效果和目的。一、我国目前民事矛盾化解机制及解决路径通过近几年最高法院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发案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2010年更是达到了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61.34%。“中国法治看司法;中国

10、司法看法院;中国法院看最高院” ,2010年,最高法院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有关民事矛盾的化解问题,最高院要求各地积极寻求新的民事矛盾化解新路径。在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同时,我们发现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之上的,随着人均GDP的两位数增长,我国正逐渐进入社会发展转型的黄金时间,也是矛盾高发时期。合适的解决机制需要针对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进行建立,目前我国的民事矛盾纠纷(以民事案件为代表)呈现的频发复杂的现象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汇点增加,因此矛盾摩擦较以前更易发生。另外,人们的法律维

11、权意识不断加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摩擦矛盾。所以,民事纠纷的主体涉及各行各业的公民,也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外国人,国际组织等等。2、民事纠纷的类型多样化,在社会转型阶段的社会矛盾是最多样化的,除了有经常遇到的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更是出现了股票纠纷、彩票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等以前未曾遇到过的纠纷类型。3、交叉并发的特点,出现了一些民事案件与行政、刑事等案件交叉发生的现象,及其容易由单一的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4、民事案发数激增,据统计,全国法院总收案数从1990年的321万件上升到1999年的623万件,九年间增长近一倍,期中民事案件上升最快。1998年到2

12、002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增加20%。2010年更是达到了审结案件总数的61.34%。溯及根本,我们应当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思考民事纠纷频发复杂的原因,首先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利益主体发生的变化,摩擦纠纷因此频繁发生。其次,我国的法制体系相对经济发展显得滞后,在许多领域立法不全或者直接空白,难以接受新问题,新纠纷层出不穷的考验。最后是普法教育的大力推广,人们维权意识大大提高,这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事纠纷摩擦的发生。我国矛盾化解主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诉讼内的化解方式,即为司法调解。另一种为诉讼外的化解方式,即为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却呈现

13、出来法院诉讼单一化的倾向,我们往往将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而忽视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所以,法院诉讼是我使用较多的纠纷化解机制。既然法院诉讼作为纠纷化解机制的主力军,那它是否适应时代的发展,是否有着难以弥补的缺陷?我们可以看到,在不断激增的民事案件法案数量面前,我国目前的司法系统不可能没有限度的增加法官,设立法院,因此没有足够的诉讼资源以供利用,激增的案件与有限的诉讼资源成为了目前我国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另外,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的到充分利用,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国外愈渐发达的ADR模式。一方面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力量不足,制度不够完善,没能够有效的运作起来。另一方面

14、与法院诉讼相对比,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资源大量的闲置,浪费,让其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人们过分的相信法院诉讼的公平、公正、权威,却没有看到法院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缺点,导致更多的人采用法院诉讼这一解决方式。二、对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认知纵观历史,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与清王朝统治下社会动荡,战乱频发的大部分中国相比,威海卫能够保证社会稳定, 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实在是不容易,这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好奇。通过调研中对档案资料和采集到的口述史的整理和分析,我们得到: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由英国在威海卫的殖民统治机构及主要职员所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策略或措施,

15、他们根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威海卫本地的习俗等,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来处理或化解民间纠纷。尽管英国殖民者以维护其殖民统治利益为其一切政策或机制的根本出发点,但仅就其所建立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而言,还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诉讼与调解是中国古代社会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机制。在英租威海卫之前,进行诉讼需要交纳高昂的诉讼费用,并且衙门案件积压严重,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所以大量的案件通过亲戚、长辈或村董等“说和”解决,但一旦事情解决成功,当事人还要请调解人吃饭或送一些酒和食品进行答谢。总之,清政府的官府及诉讼机制的运作并没有很好的满足矛盾纠纷解决的需要。在英国人来到威海后,不仅吸收中国传统诉讼

16、制度方式和技巧,建立了较为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诉讼制度,同时结合当地的习俗和特点,对一些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不可否认,英租威海卫时期的诉讼制度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一切制度的设计和实践最终都要服务于其在威海卫的“租借”目的和利益,并且也不排除殖民者在诉讼过程中对当地民众态度蛮横、无视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但总的来看,英租时期威海卫的诉讼制度同时又具有很强烈的现代性色彩,而且制度的设置与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威海卫当地民众解决纠纷的机制需要,对调处民间纠纷、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相对积极的作用。尤其与当时存在的中国传统正式的官方诉讼制度相比,它更好地满足了民众对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两种最主要

17、的价值需求公正和便捷。 正因为英国人建立的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导致英租威海卫时期出现了“健诉”的现象。百姓特别热衷提起诉讼,解决纠纷。通过报纸上刊登的一些纠纷案例:“此地的人们肯定乐于上法庭。他们把上法庭看作像去剧院或其他什么地方一样地轻松愉快。一个受到伤害的丈夫会步行20英里去告诉法官他无力去控制他妻子,一位受委屈的庄稼人会不辞劳苦地走10多英里去告诉法官他的领居偷了6把属于他的草并请求大人帮助他。乘客会因为马车夫多加了一吊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就可以看出当时民众参与诉讼的热情。为什么英租时期的诉讼制度会吸引那么多人参与呢?这应当从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来分析。英租威海时期民

18、事诉讼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法院的管辖。根据枢密院令,高等法院享有对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这一司法管辖权可由一名裁判官来行使。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是:地方法院刑法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罚金不得超过400元,重大疑难案件由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助理法官或皇家律师审理。法令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权及相应的规则,如对破产案件的管辖、对处于威海卫租借地内的船只及人员的还是管辖权等。2、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在当局于1913年颁布的一则谕示中这样显示:“又印息讼凭单,欲来告状者,必须声明已经领单请人调说不能和息理由,再行写状,冀其从此各泯意见,消除嫌疑,不再兴讼。” 从这一息诉凭单

19、我们可以看到,民事纠纷必须经过总董的调节才能启动诉讼程序,而总董将在下文中提及。如果总董调节不成功的话,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费用连带诉讼凭单启动诉讼程序,其中,上诉书有着统一的格式要求,需要填写当事人双方,纠纷的简单事由,上诉时间 。法院应根据确定好的日期开庭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开庭应该公开进行。3、审理程序和审判制度。审理程序上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类型。在威海卫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都通过简易程序得到了处理,普通程序的适用情况则比较少见。如果案件简单,实施明确、证据确凿,民事诉讼应以简易程序审理并判决。4、审判制度。一是独任审判制和合议审判制。即最高行政长官和法官,或者各自独立审理

20、案件,或者由二人共同审理案件;二是协助审判制。当案件当事人有一方为华人时应由至少两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协助审判;三是会审制。即高等法院在每区应有会同审判权;四是巡回审判制,即高等法院得视事实的需要,可以在任何地点开庭。5、诉讼费用的承担。当事人在总董调解无效后,提交诉讼状子的时候,需要“酌收笔墨纸费2元”,而后来无法抑制“健诉”时,改成“不论原被每张收洋3元”,最后“不论原被每张收洋5元”,如果法院认为该诉讼属于无理取闹或者微不足道,可判令控告人支付诉讼费用以及被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调解制度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总董制和村董制,正如对威海市温泉镇的梁先生进行口述史采访时他说道

21、的那样:“我们那个时候什么事都找村董,村董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儿。”威海卫的村董制最早产生于明代,清朝建立后对乡村原有的制度并未进行多大的干预,因此直到清朝末年村董治理仍然是威海卫农村运转的主要社会机制。英国人为了更好的实行殖民统治,结合当时威海卫农村特有的乡间治理模式,1906年,将租借地300多个村庄被划分成26个小区,每个小区增设总董一名。同时还将26个小区分成南北两个行政区,各设行政长官管理,小区总董所辖的村庄数目不一,最多者30个,最少者6个。总董由华务司从小区内的村董中选拔并由最高行政长官委任,后期改为由小区的各村董集体投票选举产生并由最高行政长官委任。村董由村民选举产生,被选举的

22、村董必须是有10亩地以上的产业和品行端方公正之人,并且必须得到60%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凡当选的村董由最高行政长官批准并颁发村董执照。 村董和总董在职权上有很多是重叠的,有的人既是总董,又是村董。总董制是当时沟通民间与官方的中介,一方面总董替英国殖民者维持殖民统治,另一方面,又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乡村原有的利益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殖民统治与普通民众间的矛盾。其职责主要是传达政令、收缴捐税、发放契约状纸、维持各区治安并调解民事纠纷,同时就农村管理问题向殖民政府提供政策上的建议和咨询意见,从而辅助政府决策,执行行政事务,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由于历史上村董一般是村里较大的家族推举出一个有名

23、望的人物来实行乡村自治这么一种角色,所以村董大体上都是一些乡村耆绅,这一点一直延续到英租时期的总董制。英国殖民当局采用的民事矛盾调解制度是基于总董制和村董制形成的,正如上文中提及的一样,乡间的纠纷必须经过总董的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需要从总董处拿到息讼凭单才能提起诉讼。如果调解成功,则调解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不得反悔,总董调解成为了民事矛盾化解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启动点。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矛盾的化解主要就是民事诉讼和民间调解两种方式,殖民政府当局对诉讼制度的完善使得诉讼效率大大增加,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英国法庭尊重中国本土的法律和习惯。我们在1901年的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第九条可以

24、看到:“对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只要不违背英国法律原则,可适用中国法律或风俗习惯。”再加上一直沿用的总董制和村董制,英租威海卫时期威海卫地区民事矛盾纠纷的化解效果大大高于清政府统治时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威海卫经济的发展。三、英租威海卫时期矛盾化解机制的启示英租威海卫时期,对于诉讼资源的合理构建使得诉讼效率大大提高,但是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是该时期经调解无效后的不得已的进行的,因此这告诉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调解这一节省资源的矛盾化解方式。当下我国不是建立而是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的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直都存在,但是却不能发挥其功效,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完

25、善构建我国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在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诉讼资源被制造出来,尽管这大大的加速了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却抑制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更多的人相信诉讼是公正、公平、权威的矛盾化解方式。改变过分迷信法律至上的思想,引导民众正确认识诉讼以外的矛盾化解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在民众对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认识不全面的条件下,必然会导致调节资源的不平衡分布。大家更倾向把矛盾纠纷交给人民法院,因此导致法院的诉讼资源供不应求,进而又加大对司法诉讼的资源投入,由此形成了不断增加的矛盾纠纷与司法诉讼资源供不应求的恶性循环。所以,加大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资源投入,是提高其功效

26、质量的重要前提。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使多元化的化解机制逐步规范化,保证其在使用的时候不与司法诉讼调解相冲突,发挥其功效。并且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多元化的化解机制还应当适应变化,应对新纠纷、新矛盾保持其活力。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吸引更多的人选择非诉讼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四、矛盾化解机制本土化的创新通过上文的论述,我国民事矛盾化解机制的多元化构建依旧好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仅是借鉴国外的ADR模式,吸收英租威海卫时期放权民间的治理模式,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多元机制。在实务界尤其是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这样的创新尝试,上海二中院的

27、“袁月全信箱”以其独特的体制设置、工作定位、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展现了一幅不同于对涉诉信访工作通常印象的崭新图景;该院专门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二十七项工作举措并狠抓落实;北京市二中院探索推出类型化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以及类型化案件的督导及调研机制,实现了审判质效“双升”;上海一中院尝试在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进入合议庭审理之前,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力求减少涉诉矛盾,两年多来,该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共调解结案896件,平均调解周期仅为24天。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创新的提出了“三把钥匙”的思想,在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纪实

28、里对着三把钥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一、预警预案,化解纠纷于萌芽状态。丹阳法院先后与总工会、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公安、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下发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应对企业突然倒闭的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置预案,并在各乡镇都设立了专门的联络员,按照“发现要早、化解要快、控制要稳、处置要好”的总体原则,在2009年相继排查了各类矛盾隐患18起。第二、诉警对接,化解纠纷于诉讼之前、由于公安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标准、法律适用以及鉴定结论的认定上,与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处成功率一直比较低,不仅造成了

29、司法资源的浪费,还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丹阳法院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探讨,统一了赔偿标准和法律适用。通过“司法确认书”及时高效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三、行业协会,化解纠纷于诉讼之中。该院针对眼镜行业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等特点,与该市眼镜商会签订了建立和谐共建机制协议书;建立了培训服务、信息共享、司法协助、联系沟通四项机制,创新了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的辐射与桥梁作用。近年来,涉及眼镜行业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85%以上,远高于该院商事案件调撤率71%的平均水平。 通过上述几个地方上的创新举措,我们发现,并不是我国没有适合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生长的土壤,而是

30、缺乏相对应的机制和体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面对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聚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应与非诉讼方式一起构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体系,共同构筑社会的稳定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矛盾的多元性、复杂性和利益性等阶段性特征,查找根源,对症下药。三是要发挥好司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指导、参与、推动作用。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对行政协调的建议,对实践中出现的公益性调解组织等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支持。英租威海卫时期的纠纷解决实践再一次证明:任何一个社会在民间纠纷的解决方面都无法通过单一的机制来实现,所以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如此必要。接下来我们应当将注意力放到如何协调诉讼和调解这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上,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可能成为互为替代的机制,两种机制都有其优势和缺点。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殖民者就非常聪明地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他们非常巧妙地将诉讼和调解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发挥出了官方权威和民间权威更大的合力作用。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坚持以诉讼为主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不得不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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