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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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负

2、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煤矿企业(公司、集团公司)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设置专门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4、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矿井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音等防治措施。(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

5、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负责人。(二)特种作业人员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气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探放水工、瓦斯抽放工、防突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等。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6、四)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六)按年度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七)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

7、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鉴定结果。(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

8、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

9、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九)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联络系统,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上下各主要作业场所有可靠的电话联络,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十二)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

10、当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

11、三)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八)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条

12、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向驻地监察分局(站)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驻地监察分局(站)出具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回执。煤矿企业持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回执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在驻地监察分局(站)领取申请书,也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自行下载。(二)煤矿企业领取申请书后,如实填报申请书中的信息,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逐项进行自我评估,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煤矿企业持填写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相关的

13、文件、图纸和资料。(一)煤矿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7.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不含煤矿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单据(复制件);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所属矿井与专业救护

14、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制件);10.所属煤矿(井)名称清单。(二)煤矿(矿井)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在有效期内,复制件);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技术、通风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7.特种作业人员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15、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单据(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制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复制件),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复制件);12.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有批准文件;13.反映实际情况的实测图纸:(1)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2)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制件);15.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16、(复制件);16.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第十二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分别按下列规定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

17、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煤矿首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包括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分局(站)提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表(见附录一、附录二)。对于审查书中审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煤矿提交资料之外的,以评价报告为依据。在审

18、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到现场进行核查。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中只要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单项评价结果和总体评价结论为“符合规定”且与煤矿企业自我评估表、图纸资料相符合,监察分局(站)提供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表符合安全许可主要条件,即为审查合格。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写明理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

19、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向煤矿企业或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致。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一)煤矿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3.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一

20、)中第2-10项材料。(二)煤矿(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3.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中第2-15项材料。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第十九条 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直接延期的条件: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 2.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3.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

21、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二)直接延期煤矿须提交下列材料: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矿长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批复文件。监察分局(站)对煤矿直接延期的条件中1、2、4项,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表综合意见栏签署意见。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1.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22、,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出变更申请,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其它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出变更申请,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二)变更隶属关系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变更经济类型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后的工商

23、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1.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提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2.煤矿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须增加相应安全设施,完善安全措施,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列入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变更项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

24、料和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 对于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的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对申请煤矿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有效期不变,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的基础上按第十六条规定延续。第二十三条 煤

25、矿企业遗失、被盗、损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在省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登记备案,提供遗失、被盗、损毁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副本上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设计生产能力、核

26、定生产能力、产品名称、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的格式。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提出的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监察执法计划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专项监察。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27、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标准,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条例、实施办法、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条例、实施办法、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28、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第三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被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任

29、何利益。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十八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对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告。第四十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第四十一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

30、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煤矿不具备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按实施办法中的罚则执行。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实施办法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其它行政处罚,由驻地监察分局(站)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表见附录。 附录一:井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表附录二: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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