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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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执法需要配备。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

2、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所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五条 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下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一)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二)不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的股(室),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摄录文件完整;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

3、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第七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检查;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应当进行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音像执法记录: (一)在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第九条 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音

4、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局财务部门在安排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做好执法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及时将信息储存至执法办案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 在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录音录像。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

5、言文明。第十三条 对于容易引发争议需要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四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五条 执法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六条 现场执

6、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音像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音像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音像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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