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电力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八项重点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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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CRP-GE-299.002-2011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 二十八项重点措施 2011-1-11 發佈 2011-1-11 實施 華潤電力標準化委員會 發佈 華 潤 電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標 準 Q/CRP-GE-299.002-2011 I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2 4.1 防止火灾事故 2 4.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6 4.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7 4.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11 4.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14 4.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15 4.7 防止制粉系

2、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17 4.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19 4.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21 4.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承烧损事故 24 4.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27 4.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热工保护失灵事故 33 4.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37 4.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38 4.15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40 4.16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42 4.17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45 4.18 防止接地网事故 47 4.19 防止污闪事故 48 4.20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49 4.21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 49 4.22

3、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51 4.23 防止设备腐蚀事故 54 4.24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58 4.25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59 Q/CRP-GE-299.002-2011 II 4.26 防止交通事故 60 4.27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1 4.28 防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事故 62 5 检查与考核. 6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63 A.1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安全执行检查表. 63 Q/CRP-GE-299.002-2011 III 前 言 为预防各类特、 重大安全事故, 依据原国家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 结合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实际

4、情况,并借鉴其它电力企业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规范性目录。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新科 孙显杰 本标准的审核人: 王勇刚 本标准的审定人: 赵后昌 本标准的批准人: 王玉军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Q/CRP-GE-299.002-2011 1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八项重点措施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八项重点措施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实施原则、 重点要求和措施。 1.2 本标准适用于控股公司及

5、全资、控股和管理的火电、风电、水电业态所有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96219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1428519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70642002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标准 G

6、B/T 7409.3-200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 GBT 17468-200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 标准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2004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 438-2009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6161997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DL

7、/ 435-2004 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定 DLT7352000 大型汽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动态特性的测量及评定 DLT6511998 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 DLT6501998 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Q/CRP-GE-299.002-2011 2 DLT6551998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DLT6561998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DLT6591998 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DLT6571998 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DL4789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

8、LT5841995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6231997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DLT6841999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规程 DLT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电厂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DL/T956-2005 火力

9、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JBlT89901999 大型汽轮发电机定子端部绕组模态试验分析和固有频率测量 方法及评定 DIJT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发输电发2000125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能源电19921069号 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 劳部发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能源安保1991709号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电规发1996214号 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

10、况,达到 MFT 动作的现场整套炉膛 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 3.2 继电保护“三误”: 误碰、误整定、误接线。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防止火灾事故 Q/CRP-GE-299.002-2011 3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1 电缆防火 4.1.1.1 新建、 扩建工程的电缆选择与敷设, 应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 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1、。 4.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 0.5m,动力电缆不小于 1m,与热力管道交叉时,控制电缆不小于 0.25m,动力电缆不小于 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 防火措施。 4.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 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4.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4.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 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4.1.1

12、.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 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4.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 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4.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 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 措施。 4.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4.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

13、合 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4.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 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4.1.1.12 电缆沟应保待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 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4.1.1.13 电缆构架上电缆槽盒内的杂物、易燃物应清理干净,并加装盖板,防止电焊和其它火种、 火源掉入电缆槽盒内。 4.1.1.14 严格控制在电缆附近、隧道内的动火作业。 4.1.2 汽机油系统防火 4.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4.

14、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应采用厚度小于 1.5mm 的 隔电纸、青壳纸或其它耐油、耐热的材料。 Q/CRP-GE-299.002-2011 4 4.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 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4.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靠近油系统明火工作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严格执 行动火监护制度。在拆下的油管上进时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4.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

15、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 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4.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 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4.1.2.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4.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 5m 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 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4.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4.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 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 应立即停机处理。 4.1

16、.2.11 仪表油管应尽量减少交叉,防止运行中振动磨损。管子的壁厚,不小于 1.5mm。 4.1.2.12 特殊消防装置良好备用且定期检查和试验。 4.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4.1.3.1 严格执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油区周围必须设围墙, 其高度不低于 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志。 4.1.3.2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节点等)均应为 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允许有架空线。 4.1.3.3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 度,应

17、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4.1.3.4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4.1.3.5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放静电,不允许穿钉 有铁掌的鞋子。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 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1.3.6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4.1.3.7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 1.2.4、l.2.6、l.2.7 条的规定。 4.1.3.8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4.1.4 制粉系统防火 4.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

18、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4.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Q/CRP-GE-299.002-2011 5 4.1.4.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 定。 4.1.4.4 制粉系统防爆门的安装地点应考虑动作时防止烧伤工作人员,防止引起火灾。 4.1.4.5 制粉系统内检修时,必须保证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制粉系统可 靠接地,通风良好。 4.1.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4.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

19、储氢装置运行与维 护”的有关规定。 4.1.5.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不低于 96、含氧量不超过 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氢气 纯度不低于 99.5、含氧量不超过 0.5,如达不到标准应立即处理。 4.1.5.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 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4.1.5.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4.1.5.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

20、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4.1.5.6 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设通往室外高出屋顶 2m 以上的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放空管应设 防雨罩以及防堵塞措施。发电机底部排污时,应防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 4.1.5.7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4.1.5.8 在氢系统工作时,着装、工具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氢气系统、发电机补排氢操作必须使用 有色金属类专用防爆扳手。 4.1.5.9 按防静电措施要求,完善氢气系统设备的接地,管道、阀门各法兰盘之间应跨接铜板,实现 良好的电气连接。 4.1.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4.1.6.1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确保

21、皮带不存煤。 4.1.6.2 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水装置,运行可靠,防止煤垛自燃,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 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4.1.6.3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4.1.6.4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保证输煤系统无积煤、无积粉。 4.1.6.5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 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消防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4.1.6.6 输煤系统进行动火工作时,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把火种的扩散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Q

22、/CRP-GE-299.002-2011 6 4.1.6.7 动火部位在皮带落煤筒内及其附近时, 动火前必须将皮带上粘煤清理干净或启动皮带将煤拉 空,并且再向胶带上及落煤筒内冲水,然后方可进行动火工作;动火结束后必须进入下段皮带导料槽 进行检查。 4.1.6.8 如果在电缆上及附近动火时或动火部位下方状况不熟悉时, 动火前必须用铁板或石棉纸将其 覆盖。 4.1.6.9 动火工作结束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火种情 况,双方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4.1.7 消防监测系统、灭火设施定期检查试验 4.1.7.1 消防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检验。 4.1.

23、7.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消防水系 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 供给。厂区重要道路应设为环形,或者设有回车道、回车场,确保畅通。 4.1.7.3 自动消防系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修,自动消防系统检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4.1.7.4 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 最高处消防水压力。 4.1.7.5 做好消防水系统冬季防冻措施,保证分支管路随时可用。 4.1.7.6 发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

24、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 4.1.8 防止氨系统爆炸着火 4.1.8.1 健全和完善氨制冷和脱硝氨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 4.1.8.2 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 4.1.8.3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 4.1.8.4 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 安全疏散通道。 4.1.8.5 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 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4.1.8.6 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

25、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动火作业地点空气中氨 含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 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 4.1.8.7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4.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应逐项落实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华润电力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2.1 严格执行华润电力操作票、工作票管理标准,华润电力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并 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Q/CRP-GE-299

26、.002-2011 7 4.2.2 检修工作和运行操作应使用标准工作票、操作票,实行运行操作标准化。 4.2.3 电气操作前应按电气倒闸前标准检查项目表的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操作时不允许改 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 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后应由操作人按照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完成操作后 的相关工作。 4.2.4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 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4.2.5 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

27、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 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4.2.6 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 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 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 要经本单位技术总监或主管生产的高管批准;使用解锁钥匙时,应经技术总监或主管生产的高管批准, 并做好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严禁非当值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 使用解锁钥匙。 4.2.7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4.2.8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4.2.9 对已投产尚未

28、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 1 年内全部 完成装设工作。 4.2.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4.2.11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 4.2.12 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 止误(踏)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4.2.13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 4.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29、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 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 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4.3.1 锅炉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联箱、锅炉水循环泵)及有特 殊要求的设备,在制

30、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 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 Q/CRP-GE-299.002-2011 8 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 号文)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等相关规定进行。” 4.3.1.1 加强制造安装质量监督,提高安装检修工艺,焊工要持证上岗。焊口、焊缝符合工艺要求, 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2 防止锅炉超压超温 4.3.2.

31、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 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 (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 、 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4.3.2.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 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 试验确定,并在运行规程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4.3.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 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4.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电力工业锅炉压力 容器监察规程

3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4.3.2.5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升压速度过 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4.3.2.6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安全阀检验过程中, 校验人员不得中途离开现场。 4.3.2.7 大容量锅炉的减温自动投入率应保证 100,蒸汽调节品质要满足设计要求,严防超温。 4.3.2.8 机组的机、炉、电大联锁保护必须投入。 4.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4.3.3.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 机组水汽质量标

33、准(DL/T912-2005)、化学监督导则(DL/T246-2006)、火力发电厂水汽化 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2004)、火 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712-2000)、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DL/T956-2005)、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 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 生技字 52 号和 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 (88) 电生字 81 号、基火字 7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4.3.3.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

34、备严禁退出运行。机组启动时应及时投入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直流锅炉机 组在启动冲洗时即应投入精处理设备),保证精处理出水质量合格。 4.3.3.3 精处理再生时要保证阴阳树脂的完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应采 用高纯碱,阳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合成酸。精处理树脂投运前应充分正洗,防止树脂中的残留再生酸 带入水汽系统造成炉水 pH 值大幅降低。 Q/CRP-GE-299.002-2011 9 4.3.3.4 应定期检查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 防止凝结水混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 漏树脂。 4.3.3.5 当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造成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4.3

35、.3.6 当运行机组发生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561-1995) 中的 4.3 条、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 第 4 部分:锅炉给水处理(DL/T 805.4-2004)中的 10 条处理 及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中的 9 条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 则。 4.3.3.7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进行机组停用保护,防 止锅炉、汽轮机、凝汽器(包括空冷岛)等热力设备发生停用腐蚀。 4.3.3.8 加强凝汽器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进行全面涡流探伤 和内

36、应力抽检(24 小时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以确保 凝汽器铜管及胀管的质量。电厂应结合大修对凝汽器铜管腐蚀及减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涡 流探伤检查。 4.3.3.9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4.3.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4.3.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 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申请停炉处 理,在此时段漏泄周围设置围栏,挂“止步,危险!”标示,紧急时 应立即停炉。 4.3.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

37、、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 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4.3.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 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3.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 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焊缝进行检查。 4.3.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的要求,对支吊架进 行定期检查。 4.3.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

38、,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 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的裂纹和冲刷,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 100kh 后,宜结合检修全 部更换。 4.3.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 证书。 4.3.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4.3.4.9 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和火力发电厂焊 接热处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Q/CRP-GE-299.002-2011 10 4.3.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4.3.4.

39、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混合式减温器每隔 1.53 万小时检查一次,应采用内窥镜进行内 部检查,喷头应无脱落、喷孔无扩大,联箱内衬套应无裂纹、腐蚀和断裂。减温器内衬套长度小于 8 米时,除工艺要求的必须焊缝外,不宜增加拼接焊缝;若必须采用拼接时,焊缝应经 100%探伤合格后 方可使用。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面式减温器运行 2-3 万小时后应抽芯检 查管板变形,内壁裂纹、腐蚀情况及芯管水压检查泄漏情况,以后每大修检查一次。 4.3.4.12 锅炉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 号)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

40、注册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4.3.5 防止锅炉四管漏泄 4.3.5.1 严格执行华润电力防止火力发电厂锅炉四管泄漏管理办法。 4.3.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时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它管段。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4.3.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 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4.3.5.4 加强蒸汽吹灰设备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在蒸汽吹灰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应对各吹灰器蒸汽 喷嘴伸入炉膛内的实际位置及角度进行测量、调整,并对吹灰器的吹灰压力进行逐个整定,避免

41、吹灰 压力过高。运行中遇有吹灰器卡涩、进汽门关闭不严等问题,应及时将吹灰器退出并关闭进汽门,避 免受热面被吹损,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4.3.5.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 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4.3.5.6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要求,加强集控主值班员的培训, 持证上岗;200MW 及以上机组的控制员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4.3.5.7 火电厂应配备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4.3.6 防止超(超超)临界锅炉高温受热面管内氧化皮大面积

42、脱落 4.3.6.1 超(超超)临界锅炉受热面设计必须尽可能减少热偏差,各段受热面必须布置足够的壁温测 点。 4.3.6.2 高温受热面管材的选取应考虑合理的高温抗氧化裕度。 4.3.6.3 加强锅炉受热面和联箱监造、安装阶段的监督检查,必须确保用材正确,受热面内部清洁, 无杂物。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入厂复检报告和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 4.3.6.4 必须准确掌握各受热面多种材料拼接情况,合理制定壁温定值。 4.3.6.5 必须重视试运中酸洗、吹管工艺质量,吹管完成过热器高温受热面联箱和节流孔必须进行内 部检查、清理工作,确保联箱及节流圈前清洁无异物。 4.3.6.6 不论是机组启动过程

43、,还是运行中,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超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杜绝超温。 4.3.6.7 发现受热面泄漏,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Q/CRP-GE-299.002-2011 11 4.3.6.8 严格执行厂家设计的启动、停止方式和变负荷、变温速率。 4.3.6.9 机组运行中,尽可能通过燃烧调整,结合平稳使用减温水和吹灰,减少烟温、汽温、和受热 面壁温偏差,保证各段受热面吸热正常,防止超温和温度突变。 4.3.6.10 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严禁停炉后强制通风快冷。 4.3.6.11 加强汽水监督,给水品质达到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质质量标准(DL/912-2005)。 4.3.6.12 新投产的超(超

44、超)临界锅炉,必须在第一次检修时进行氧化情况检查。对于存在氧化皮 问题的锅炉,必须利用检修机会对不锈钢管弯头及水平段进行氧化层检查,以及氧化皮分布和运行中 壁温指示对应性检查。 4.3.6.13 加强对超(超超)临界机组锅炉过热器的高温段联箱、管排下部弯管和节流圈的检查,以 防止由于异物和氧化皮脱落造成的堵管爆破事故。对弯曲半径较小的弯管应进行重点检查。 4.3.6.14 加强新型高合金材质管道和锅炉蒸汽连接管的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每次检修均应对焊 口、弯头、三通、阀门等进行抽查,尤其应注重对焊接接头中危害性缺陷(如裂纹、未熔合等)的检 查和处理,不允许存在超标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以防止泄漏

45、事故;对于记录缺陷也应加强监督,掌 握缺陷在运行过程中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隐患提前做出预判。 4.3.6.15 加强新型高合金材质管道和锅炉蒸汽连接管运行过程中材质变化规律的分析,定期对 P91、 P92、 P122 等材质的管道和管件进行硬度和微观金相组织定点跟踪抽查, 积累试验数据并与国内外相关 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掌握材质老化的规律,一旦发现材质劣化严重应及时进行更换。对于应用于高 温蒸汽管道的 P91、P92、P122 等材质的管道,如果发现硬度低于 180HB,管件低于 175HB,应及时分 析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焊缝硬度超出控制范围,首先在原测点附近两处和原测点 1

46、80位置再次测 量;其次在原测点可适当打磨较深位置,打磨后的管子壁厚不应小于管子的最小计算壁厚。 4.3.7 奥氏体不锈钢小管的监督 4.3.7.1 奥氏体不锈钢管子蠕变应变大于 4.5%,低合金钢管外径蠕变应变大于 2.5%,碳素钢管外径 蠕变应变大于 3.5%,T91、T122 类管子外径蠕变应变大于 1.2%,应进行更换。 4.3.7.2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子要结合大修检查钢管及焊缝是否存在沿晶、穿晶裂纹,一旦发现应及 时换管。 4.3.7.3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与铁素体钢管的异种钢接头在 4 万小时进行割管检查, 重点检查铁素体 钢一侧的熔合线是否开裂。 4.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47、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647-2004) 、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8-2000) 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 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4.4.1 防止超压 Q/CRP-GE-299.002-2011 12 4.4.1.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

48、,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 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4.1.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4.4.1.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主管生产的高管批准, 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4.4.1.4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 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 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4.4.1.5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坚固工作。 4.4.1.6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4.2 主要压力容器 4.4.2.1 除氧器 1)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 号) 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 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2)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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