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集团补充医疗保险手册(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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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医疗保险手册 补充医疗保险手册 (Com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 Handbook) 2010 年年 7 月月 1 日日2011 年年 6 月月 30 日日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保险利益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部分 后续服务 附 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第一部分 保险利益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部分 后续服务 附 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 2:上海地区指定医院 附 2:上海地区指定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提供 24 小时咨询电话 电话号码为:021-95519。 如需了解理赔服务的详细情况

2、,请拨打: (021)663750440-4224 、 3182988 理赔专员:谢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提供 24 小时咨询电话 电话号码为:021-95519。 如需了解理赔服务的详细情况,请拨打: (021)663750440-4224 、 3182988 理赔专员:谢泉 员工须知 员工须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员工,配偶及子女(满 60 天-16 周岁)在遭受意外或患病 时的经济利益,公司为全体员工,配偶及子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和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本保险。手册 介绍了上述保险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索赔程序,以方便员工了解并

3、获得良好的售后服 务。请仔细阅读并理解权利与义务,若您对本手册内容有疑问,请向公司人力资 源部查询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查询。 第一部分 保险利益 第一部分 保险利益 一、员工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依据 保险金额 意 外 意外身故 人身保险意外伤 害残废给付标准 15 万 意外伤残 医 疗 * 门急诊医疗 按 100%赔付 1 万 住院医疗 按 100%赔付 生育医疗 按 100%赔付 0.5 万 住 院 津 贴 住院医疗津贴 保险 50 元/天 0.9 万 重 大 疾 病 团体重大疾病 保险 初患规定的20种疾 病时,可获保险金 5 万 *当个人医疗保险赔款超过 1 万时,需经公司同意,可动用公共

4、保额支付。 *当个人医疗保险赔款超过 1 万时,需经公司同意,可动用公共保额支付。 二、员工配偶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依据 保险金额 (万) 医 疗 门诊医疗 按 50%赔付 1 万 住院医疗 按 50%赔付 三、员工子女(满 60 天-16 岁)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依据 保险金额 (万) 医 疗 门诊医疗 按 50%赔付 1 万 住院医疗 按 50%赔付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全球范围 24 小时)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 (全球范围 24 小时)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造成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 准 (见附件 1)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门、急诊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并 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或外省市员工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或外省市员工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进行门、急诊治 疗(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和材料费) ,保险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 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并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 100% 给付“补充门、急诊医

6、疗保险金” 。 员工配偶及子女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 疗, 保险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按 50%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4、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并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并持 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或外省市员工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或外省市员工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进行住院医疗包括 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和住院床位费,其中住院床位费每天不超过 200200 元且 需符合社保规定),保险公司参照当

7、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各项 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按 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员工配偶及子女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必须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 疗,保险公司就其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 50%给付住院保险金。 5、生育保险: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持社会保障卡就诊)(持社会保障卡就诊) 所支出的由个人自负的下列医疗费用: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 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在人民币 5000 元5000 元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此项给付不计入被保险人

8、的保险 金额。女性在生育后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对于超过社保生育津贴部分超过社保生育津贴部分给付 保险金。 如;正常参加上海社保的女性被保险人足月生产,则按规定可向所在地社保部门一次 性领取生育补贴 3000 元(人民币) (具体参照社保规定) 。(具体参照社保规定) 。 6、 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合同生效 60 天后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最高赔付 180 天。 7、重大疾病定义: 一、死或急性急性心肌梗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 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 必须同时符合 如下条件: (一)其诊断必须同时具

9、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 50%。 (二)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 28 日后仍然 生存。 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 (NSTEMI) 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急性心肌梗死或急 性心肌梗塞。 二、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 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 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且被保险人 必须从初次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之日起 28 日后仍然生存。

10、但以下疾病不属于本条款所指 的严重恶性肿瘤: 1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 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 T1 级,包括 T1a 及 T1b) 。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 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 而必须接受定期腹 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 70 日以上。 四、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 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重要器官移植。 五、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 且每肢两

11、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 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 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且被 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脑中风之日起28日后仍然生存。 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 发生180日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 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 植物人状态; 4 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

12、能。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 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冠状动脉搭桥术。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 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不属于本条 款所指的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并同时具有以下四 项诊断: 1 肝脏急速萎缩; 2 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 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 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不属于

13、本条款所指的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 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主动脉手术。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 心脏瓣膜的修 复、切开和成形术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十二、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 需由神经科医师提 供明确诊断,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 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日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 明

14、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 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本病必须 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 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 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 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四、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 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 失明包括

15、眼 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同时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十五、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 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 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良性脑肿瘤。理赔时必须提供脑 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由于阿尔兹海默病或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 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 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 照顾的痴呆性病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

16、 并且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 确认。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病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阿尔兹海默氏症。 十七、帕金森氏病 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的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且必 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 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 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但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帕金森氏病。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的瘫痪性 疾病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十九、肝病末期 肝病末

17、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 顽固性腹水; 2 肝性脑病; 3 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肝病末期。 二十、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 90 日, 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 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被保险人 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 3 件或 3 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 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的 “永久完全” 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日后,功

18、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19、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补充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生育) 2、补充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生育)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

20、 床、挂床等治疗; (4)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配眼镜、装配假眼、假 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6)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7)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8)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9)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和非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

21、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2) 被保险人如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在医院就诊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 并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就诊, 在医院就诊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 并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就诊,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有权予以拒赔; (13)有上海社保卡的员工如在外省市发生急诊医疗(未凭上海社保卡就诊) 。在返 沪后,必须到所在地的社保部门进行结算并换领专用医保发票进行结算并换领专用医保发票,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14)医药费专用收据无电脑打印的收费项目医药费专用收据无电脑打印的收费项目清单或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 (15)被保险人的医疗索赔应在治疗结束后 90 天90 天内交于公

22、司,汇总后统一向保险公 司索赔。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查勘费用、检验费用、拒赔等由被保 险人承担 拒赔等由被保 险人承担; (16)员工配偶员工配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此外,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 定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 3、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 二、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23、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由此引起的疾病; 九、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的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后患帕金森氏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部分 后续服务 第四部分 后续服务 1、

24、服务原则: 凡本公司参加保险的员工,配偶及子女,在发生门、急诊及住院医疗就医后,才能 享受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与理赔服务。为保障本公司员工的合理权益,充分发挥本保 险计划的激励管理效用,保险公司将至医疗机构定期抽查发生赔付案件的真实性。如发 现冒用本公司员工 为保障本公司员工的合理权益,充分发挥本保 险计划的激励管理效用,保险公司将至医疗机构定期抽查发生赔付案件的真实性。如发 现冒用本公司员工,配偶及子女,配偶及子女的名义骗取保险金行为,本公司将协同保险公司取消该 员工的保险资格,并由其个人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的名义骗取保险金行为,本公司将协同保险公司取消该 员工的保险资格,并由其个人

25、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2、服务说明: 被保险人应在医保部门认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并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社会医疗区县级以上医院并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社会医疗 保险部门规定)保险部门规定)进行治疗(急诊除外) ;外籍人士如在外宾专用门诊、外宾专用病房医疗 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急诊:特指以下情况急诊:特指以下情况 (1) 、高热(成人 38.5 度,小儿 39 度以上) ; (2)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 、各种原因的休克; (4) 、昏迷; (5) 、癫痫发作; (6) 、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 、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8) 、高

26、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 、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 、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11) 、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 ; (12) 、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 (13) 、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14) 、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主要保险事故理赔申请: 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门诊治疗的,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公

27、司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电脑打印的费 用明细清单(或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 、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复印件) ; (2)收费 200 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治疗的,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电脑打印的费 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28、复印件) 、出院小结(复印件)(复印件) ; (2)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女性生育保险金的申请 女性生育保险金的申请 (1)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 用(女性生育应在生育后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申请)(女性生育应在生育后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电脑打印的 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复印件) 、出院小结(复印件)(复印件) ; 保险公司

29、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对材料齐全无需 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一般在 20 个工作日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申请,将不予赔付: (1)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2)不受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等; (3)不受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4)不受理投保时告知有社会医疗保险者未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医院就诊和住院, (5)不受理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索赔的(限上海地区) ; (6)不受理医药费专用收据无电脑打印的收费项目清单或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 此外,对被保险人按当地社会医疗

30、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自费项目 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5、理赔流程 注:被保险人应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注:被保险人应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并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社会医疗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社会医疗 保险部门规定)保险部门规定)进行门、急诊治疗。 住院理赔 1、填写理赔申请书(员工配偶及子 女理赔需提供员工姓名)并签名签名; 2、提供保险公司认可的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出院 小结复印件; 3、提供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疗 费原始收据(包括电脑打印的费用 明细清单) ; 4、提供 200 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 复印件。 门诊理赔 1、填写理赔申请书(员工配偶及子 女

31、理赔需提供员工姓名)并签名签名; 2、提供保险公司认可的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病历 复印件; 3、提供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疗 费原始收据(包括电脑打印的费用 明细清单) ; 4、提供 200 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 复印件。 员工在每月 2 日和 16 日前,将理赔申请交 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保险公司派员至世茂 集团总部上门收取理赔但证, 其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前通过快递或挂号 信函方式送达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 明和资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 一般在 20 个工作日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通过员 工招行卡或其他备注的银行卡转账给被保险人。

32、 对材料不全及不符合保险责任等申请,保险公司退还给 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 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00 %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第 二 级 九 两上肢

33、、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 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5 % 十 十手指缺失的 第 三 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的 50 % 十二 一下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 第 四 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二一

34、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五 级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两眼睑显著缺失的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第 六 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少,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 失的 15 % 三一 一手喊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七 级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少,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 上手指缺

35、失的 10 %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名录 (指定医院) 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名录 (指定医院) 宝山 宝山区中心医院 宝山区中医医院 宝钢医院 吴淞中心医院 大场医院 中冶集团职工医院 罗店医院 宝山区传染病医院 上钢一(二)厂职工医 院 区妇幼保健院 第五冶职工医院 十三冶职工医院 宝钢二十冶职工医院 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长宁 长宁区中心医院 同仁医院 武警总队医院 长宁区光华中西结合医 院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东方乳腺疾病医院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天山中医医院 中国民航上海医院 纺三医院 电力医院 区慢性病防治院 市房屋土地管局职工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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