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法律第四章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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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解法律 第四章 刑法,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4-1刑法體系,刑法的內容 刑法法典 特別刑法 罪刑法定主義,罪刑法定主義,(一)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謂罪刑法定主義 (二)行為後之法律有變更(刑2條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1.舊法本已從新從輕主義規範之 2.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刑法改採從舊從輕主義 (三)犯罪成立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4-2刑罰的目的,應報理論 嚇阻理論 教育理論 綜合三種理論,刑法目的圖示,刑罰不僅

2、是為了處罰犯人,更是為了教育犯人,使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讓他們學會了一技之長,將來能夠養活自己。 不可以殺人放火,要有同理心,4-3犯罪是否成立,第一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二階段:違法性 第三階段:有責性,故意與過失(一),1.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是謂直接故意(刑13條1項)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是謂間接故意(刑13條2項),又稱未必故意,故意與過失(二),2.過失分為有認識過失及無認識過失 (1)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是謂無認識過失(

3、刑14條2項)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謂有認識過失(刑14條2項),阻卻違法是由,1.依法命令之行為(刑21條1項)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刑21條2項) 3.業務上正當行為(刑22) 4.正當防衛(刑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5.緊急避難(刑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責任能力,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18條1項)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4、之行為,得減輕其行(刑18條2項) 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18條3項) 4.精神狀態(刑19-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5.身理狀態(刑20-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未遂犯,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25條1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減輕之(刑25條2項) 2.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刑26),是謂不能

5、未遂(不能犯) 3.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刑27條1項),是謂中止犯(中止未遂),正犯與共犯(一),1.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包括二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2.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刑29條1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29條2項) 3.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30條1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30條2項),正犯與共犯(二),4.共犯與身份 (1)因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6、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31條1項)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31條2項),犯罪行為認定的程序,構成要件 1.犯罪行為人 2.犯罪的實行行為 3.行為結果 4.因果關係 5.被害人 6.行為情狀,違法性 行為違反法律,也就是說,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有責性 將違法行為與行為人連結,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效果,1.依照法令 2.依命令履行職務 3.業務上正當行為 4.正當防衛 5.緊急避難,1.期待可能性 2.無責任能力 3.對違法性無認識 4.過失,必要,不成立,無罪,成立,成立,有罪,阻卻 理由,減輕或

7、不罰,阻卻 理由,減輕或不罰,4-4刑罰的種類,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拘役 罰金 沒收和褫奪公權,自首(刑62),1.舊法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必減) 2.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則修正為得減輕其刑,時效(一),1.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刑80-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

8、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時效(二),2.行刑權之時效期間(刑84-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實質競合與想像競合,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倂合處罰之(刑50),是謂實質競合犯,不以一罪論 2.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55),是謂想像競合犯,即以一罪論(裁判上一罪) 3.裁判上

9、一罪原尚包括牽連犯,連續犯,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刑罰的類別,思考一下,陳進興殺人強姦無數,最後被判了五個死刑,請問應該如何執行? 答案: 如果同時觸犯好幾個罪名,法官會個別宣判科刑,但真正要執行的時候,則會綜合處理。當主刑不同時,只處罰最重的,例如同時被判死刑和無期徒刑,只執行死刑。但若是同時被判兩個有期徒刑,一個二十年,一個十五年,那麼可以加在一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至於同時被判多個漲D或多個無期徒刑,當然只執行一個就夠了。另外,從行則是另外執行。陳進興被判五個死刑,只執行一次就好了。,4-5死刑、宮刑、鞭刑,死刑該不該廢除? 贊成死刑論 反對死刑

10、論 台灣仍保留死刑 要不要引進宮刑和鞭刑?,各國死刑呈現分布圖,顏色註解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規定死刑,死刑,廢?不廢?,4-6累犯、緩刑、假釋,累犯 緩刑 假釋,累犯(刑47),1.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2.累犯,加重本刑至1/2,緩刑與假釋,1.法院得宣告緩刑者,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47條1項) 2.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76) 3.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

11、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77條1項) 4.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93條2項),給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犯人,短期的有期徒刑,長期的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緩刑,假釋,緩刑與假釋的區別,思考一下,連續強暴犯華岡之狼楊性受刑人犯下37起強暴案,被判處16年有期徒刑,請問他何時可以假釋? 答案: 根據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另外77條也規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由於楊性受刑人已

12、經服滿一半刑期,也已經受過強制治療,經評估不會再犯,而且還考上台大,雖然社會上很多人反彈,但最後終於獲得假釋。不過必須戴上電子監測器,以免其亂跑再犯。,4-7易科處分與保安處分,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和易以訓誡 保安處分 吸毒與勒戒所,保安處分類別,保安處分類別,4-8刑法分則與法益,刑法分則 三種法益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三種法益,(一)保護國家法益之罪 自刑法分則第一章(內亂罪)至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 (二)保護社會法益之罪 自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至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三)保護個人法益之罪 自刑法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至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的法益,4-9國家法

13、益的罪,危害國家存立的罪 危害國際關係的罪 危害行政公正的罪 危害司法公正的罪,國家法益,思考一下,全台灣的行政首長都有領特別費,可以用這些特別費去作公關,請別人吃飯或包紅包。但若隨便拿發票拿去報領特別費,算不算是貪污? 答案: 這個問題在台灣引起很大的爭議。由於全台灣大部分的行政首長都會拿奇奇怪怪的發票去報領特別費,好像把特別費當做自己的加薪,是一種實質補貼。如果現在要突然處罰這種行為,那麼很多人都會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應該認為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清楚,傾向認為不構成犯罪。,4-10社會法益的罪,公共秩序平穩的法益 公共交易信用的法益 社會道德法益,社會法益,思考一下,白米炸彈客在街頭放

14、置白米做成的炸彈,但他並沒有炸傷人,請問是否觸犯了社會法益,構成公共危險罪? 答案: 白米炸彈客的炸彈雖然沒炸傷人,但卻還是有可能炸傷人。我們並不容許有人可以造成這樣的社會不安。刑法第186條規定,只要是未經許可製造炸彈,就已經算是犯罪了。如果又把炸彈拿去放置,根據刑法187條,就算沒有炸傷人,一樣要受到處罰。如果真的炸傷人了,那則要受到更重的處罰。,4-11強制性交與猥褻,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準強制性交罪 公然猥褻罪 散播猥褻物品罪 猥褻是動詞還是形容詞?,色情的犯罪,色情的犯罪,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的方法,將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強制猥褻罪猥褻行為

15、,包含在性行為前的前戲,只要有違背本人的意思,就會構成強制猥褻罪。,準強制性交罪和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關係或猥褻行為,即使雙方自願,亦構成準強制性交罪。,公然猥褻罪在公開場合讓他人看到自己的身體,尤其是露點,就算是公然猥褻罪。,散播猥褻物品罪在網路上,下載A圖或A片,只要有露三點的照片,就會構成這裡所指的猥褻物品。,思考一下,越南妹在KTV包廂脫衣陪酒,構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答案: 過去我們認為就算在室內,只要是有多人可以一起看到,就算是公然猥褻。在KTV包廂脫衣陪酒,客人若有兩人以上,應該就構成公然猥褻。但最近檢察官認為KTV包廂已經上鎖,不構成所謂的公然。,4-12性交易與援助交際,罰娼不

16、罰嫖 與未成年援助交際 網路援交廣告 隔離青少年接觸,性交易的處罰,性交易的處罰,刑法,社會維護法,刑231 媒介性交猥褻罪,刑231之1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社會維護法80,思考一下,小興好奇上網找年輕妹妹小曼援交,小曼已經滿十八歲,請問小興是否構成犯罪? 答案: 在台灣,性交易本身只處罰娼妓,不處罰嫖客。只要賣淫者已經超過十八歲,嫖客都不會受到處罰。所以既然小曼已經十八歲了,小興就不會受到處罰。但小曼卻會因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受到處罰。,4-13個人法益的罪犯,生命、身體傷害的罪 危害自由的罪 私生活安全的罪 破壞名譽、信用的罪 財產犯罪,個人法益,個人法益,思考一下,許純美說蕭大陸和他同居過,蕭大陸告她誹謗,但他們真的同居過,請問誹謗是否成立? 答案: 雖然他們倆真的同居過,但兩人同居的事情與公益無關,根據我們刑法310條第3項規定,散播的消息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仍然構成誹謗罪。,4-14網路犯罪,盜版 色情和誹謗 網路詐欺 竊聽網路通訊 非法入侵駭客 資料干擾、非法擷取 病毒,電腦網路犯罪體系,以電腦為通訊工具,以電腦為儲存設備,以電腦網路為犯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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