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俢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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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9/8/15,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2,2019/8/15,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补充问题,宪法概念: 所谓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 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 行规则、国家基本制

2、度以及公民基本权 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5,宪法本质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特征),6,教材P20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内容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效力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其他法律1/2以上多数通过即可;宪法2/3以上多数通过,宪法本质之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首先,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是宪法的阶级性。 其次,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

3、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7,8,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了对比不可能一成不变,这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在宪法内容上会有所体现。 阶级力量的变化会有三种不同的结果:,9,第一、宪法历史类型的更替。当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到足以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并在实际上已经推翻了统治阶级的统治时,国家政权发生本质变化,宪法内容也会发生本质变化,从而引起宪法类型的变更。 如中国便是如此。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国民党政府的反动宪法被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10,第二、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的宪法变更。在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里,各自的阶级力量不同

4、,宪法的内容上就体现出不同。 例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取得了政治上或经济上的优势,但由于革命的软弱和不彻底,以及英国封建势力仍拥有相当的力量,封建贵族的爵位和特权被保留下来。英国宪法正反映了资产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妥协。,11,第三、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宪法内容也会发生变化。 如法国自1791年颁布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时起,到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问世的八十多年间,阶级斗争十分激烈,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内部各帮派之间的斗争非常激烈。在此期间,法国颁布的十多部宪法,每部都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本质之三: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

5、障,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产阶级为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举起了民主、自由的旗帜,以资产阶级的“人权”“民主”和“分权”等来对抗封建主阶级的“神权”“君权”和“专权”,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来对抗封建奴役和特权。,12,13,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就有必要制定一种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把在革命斗争中取得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并加以保障。这种法律就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是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它和民主的关系密切,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民主制

6、度的产物。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民主,也就没有宪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根源。,14,15,宪政之母英国(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 法国也比较早地制定了 宪法1791年。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第五次全俄苏维埃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1、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的制定。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为了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迫切需要一部具有根本性质的法律,使各个方面的工作有所遵循。但当时新中国还未成立,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条件不够成熟。

7、于是,在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6,17,2、1954年宪法:新中国成立后的5年,全国个方面的情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需要一部宪法来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 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了。 后又有1975年、1978年、1982年 宪法。,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 刚性宪法和 柔性宪法(以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划分)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

8、宪法(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划分),18,19,宪法分类,以有无统一法典形式划分,以有无严格制宪、修宪程序划分,以制定机关划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内容见下课件,英国,20,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的资产阶级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也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

9、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1830年宪法也是国会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它强调人民主权。,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特征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 和本原则,21,(一)宪法的特征,22,教材P20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内容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效力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的效力最高,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其他法律1/2以上多数通过即可;宪法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23,可能存在的冲突情形,地位(效力)不同法律之间,制定时间不同法律之间,解决问题不同法律之间,上位法 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

10、法,(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4,2、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25,2019/8/15,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二)政权组织形式,(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国家结构形式,(三)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六)基本经济制度,26,(一)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简称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

11、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两点:民主和专政。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1、政权组织形式含义: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 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7,(二)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

12、主的主要途径和最高形式,其优越性体现在: 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3、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有利于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8,教材:208页,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会议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在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29,(三)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会议,教材:209-210,30,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13、、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继续存在和发展。,31,教材:210页,(四)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团结、平等、共同发展的基本政

14、治制度。,宪法第4条第3款: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2,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2、特别行政区制度,教材:210-3,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政治制度。 它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极大地调动了其积极性。,33,(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4,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节、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巴黎本

15、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国家对待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不同。,35,保障,巩固和发展,保护,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保护,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主导力量,必要补充,(六)基本经济制度,36,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

16、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含义;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37,(一)公民的含义,“公民”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国民的含义相当。 注意和 人民的区别。,38,(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 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能把公民

17、的一切 权利都规定进去,而只能规定最主要、最基本 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39,(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0,(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格、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财产劳动、休息、社会物质帮助);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权利,(1)平等权,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1,(2)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18、、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2,(3)宗教信仰和自由,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实力支配。,43,(4)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9、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44,45,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宪法地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

20、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行使以上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国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46,(6)社会经济权(财产劳动、休息、社会物质帮助),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44条: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45条: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7,(7)文化教育权,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8)特定主体权,宪法第48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与男子平等权。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

21、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50条: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49,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50,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教材:215)体现在宪法第5256条。 宪法不可能将公民所有的义务都加以规定,也只能规定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51,义务,52,2019/8/15,(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

22、、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案 例:公民姓名权不受侵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直接运用宪法处理案件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53,54,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

23、,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55,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56,一审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

24、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57,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

25、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5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59,批复)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

26、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1,(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

27、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62,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63,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28、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64,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65,2019/8/15,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

29、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66,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告状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 一、屈臣氏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 二、赔偿女学生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 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0、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67,教材:216-218,第二节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68,69,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公法以调整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公法当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第二节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70,(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民

31、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7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2,1.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主体,无行政隶属关系,意思表示自愿,经济利益等价,法律地位平等,平等,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民法调整对象之一:人身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73,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身份形成的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民法调整对象之二:

3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分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里的财产是可以被人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74,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可以被支配,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器官、血液等,财产关系的特点,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就不是民法意义的财产,75,注意:,基于法律的规定及现代文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 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或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 按照风俗和献血法,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只能作为赠与物。,民法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上本来只

33、有人的概念,也就是自然人。但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的区别,就出现了自然人的称谓。所以,自然人与法人是相对应的概念。,76,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的适用,表明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一个域外之人只要守法,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公民表明了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只会对本国人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参与。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77,公 民,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78,自然人,大于,公民,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之人,具有一国国籍之人,79,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

3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主体之二:法人-由法律创造的人,法 人由法律创造的人:成立条件,80,成立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1,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如成立公司有公司法;办大学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2)设立程序合法。法人程序的设立的效果就是法人成立的公示,象自然人的出生一样。,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数额

35、由法律规定,如成立公司,公司法有3万、10万、500万等不同的规定,名称象自然人的名字,但起名时不是随意的,受法律约束。组织机构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董事会、法人代表等。,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即以法人解散时的实际财产偿还债务。,2.民法的基本原则,82,教材: 第219页,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83,平等原则,经济利益 等价,意思表示 自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主体之间无 隶属关系,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36、平等。,84,民法通则第5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85,以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自愿原则,自主地决定民事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其核心是不受胁迫,意思自治原则,86,2019/8/15,所谓意思自治,即在民事生活领域内,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的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判。,87,公平原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价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的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

37、益。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官的判决也要做到公平,当缺乏法律规定时,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是法律适用原则, 也是司法原则,88,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8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限度内享有权利,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 例,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有两间浴室,最大的一间面积为10平米。现张某欲在该浴室内

38、装一特大浴缸,该浴缸战地面积约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 问,装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90,91,2019/8/15,某经营者在店内悬挂告示“本店所有皮鞋均为真皮,否则假一罚百”。某消费者购皮靴一双,后经鉴定为革的。消费者起诉要求经营者赔偿一百倍的损失。经营者辩称: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赔偿两倍损失,故要求经营者承担百倍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你怎么认为?,92,点评:违反公平原则需有三要件:双方权利义务失衡;非当事人自愿;合同成立时。本案经营者自愿作出承诺“假一罚百”,故不违反公平原则,应赔偿消费者百

39、倍的损失。,93,2019/8/15,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94,2019/8/15,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

40、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赠与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95,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

41、。于2001年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96,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97,2019/8/15,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

42、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二)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98,民事主体,99,民事主体,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资格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前提,10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43、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起止 时间,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概念,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13条规定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特点,特点,年龄 智力,101,影响行为能力的因素,年龄 智力(精神状态),102,民法通则关于年龄的规定,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4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X 18; 16 X18,X 10; X 10,103,民法通则关于智力的规定,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4,行为能力影响因素,智力 (精神状态),年龄,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状态正常 X18;

45、X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0 X18; 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X 10;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为民事行为,可为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可为一切民事行为,105,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3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106,2019/8/15,(1)年龄以公历年月日计算。 (2)以满12个

46、月为1周岁。以过了生日的第二天算满1周岁,生日当天不算满。 (3)“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而“不满”、“未满”、“过”不包含本数。,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07,(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代理,108,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109,概念,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是民事法律行

47、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立遗嘱、结婚、收养等都是民事行为,但是不是有效的即受法律保护的,就看是否符合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规定。,110,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11,民法通则规定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1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48、要件,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是指行为人把预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志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其要求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现于外的行为意思相一致,否则会发生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113,意思表示真实,对意思表示真实的理解,114,对本人来讲,是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述和流露,不存在欺诈和胁迫,这种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述和流露必须是自愿,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必须在意思表示方面是真实的,这种真实表示内心意思和表示出来的

49、意思一致。 如果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误解、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等,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则会产生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115,116,不符合前述条件的 后果规定之一:,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17,不符合前述条件的 后果规定之二:,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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