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宣贯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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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部分) 2011 机械产品审查部,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2011),一、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 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三、新版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其他说明,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2009年5月 -2011年1月19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近2年 1、审查部的职能跟踪产品标准的变化,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标准修订、细则模版; 2009年5月 起草 2、 征求意见对44家企业发函征求意见,其中30家企业书面返回了意见,采纳了1

2、9家企业提出的意见,11家企业的意见未采纳,14家企业电话回应没意见,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3,审查中心,审查部,工作站集中讨论了修改稿 4,修改整理上报审查中心 5,2009年11月修改汇总返馈意见后形成细则上报稿上报全许办。 6,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通过了实施细则审定会,并准备批准发布。,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7、全许办201010号“关于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年4月23日 贯彻条例 完善程序 细化要求 依据模板 8、补充完善 9、上报 10、 2011年1月19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一)、封面 1、名

3、称变化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部分) 2、批准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目录增加了 1 、增加5.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 2 、增加8监督检查 3 、增加附件1-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5-检验报告 附件6-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三)1总则 1、1.1国家质检总局130号令 2、原1.2调整到1.3强调生产 3、调整、细化表1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1)调整了表1的结构-从4列增加到7列: 产品品种吨位、带宽和管径 产品规格规定了吨位、带宽和管径的取证范围 申请书填

4、写举例型号 备注说明,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2)发证范围的变化 1、撤销起重滑车单元; 2、增加产品品种:圆管带式输送机; 3、调整申证范围手拉葫芦0.540t(32)、手扳葫芦0.25(0.5)9t,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3)增加备注 1、带式输送机定义 2、带宽管径范围符合细则规定 3、井下用防爆带式输送机不属于发证产品,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3 、增加了1.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修订 及时执行 实施细则动态修订 4 、增加了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

5、)2工作机构 2.5增加了检验机构 -动态调整附件1,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四)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增加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7增加了产业政策内容-40号令淘汰产品 (五)4许可程序 1、申请书填写4.1.1.1 “产品类别”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产品名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产品单元” -按表1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全部规格型号。,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2、非典型工艺的要求-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4 3、增加了批的定义4.1.4 同批产品定义 千斤顶、手动葫芦-每批为同一订单中

6、同一型号的产品; 带式输送机-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每个规格产品,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4、企业实地核查 4.2.2应委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 观察员-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 4.2.5审查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4)交企业,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企业实地核查 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增加: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2.10。 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 核查工作应

7、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 整性。 5、 产品抽样与检验4.3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2 6、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3.5,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6、审定与发证4.4 国家质检总局 60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4.3 符合发证条件-国家质检总局10日 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8、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 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20日内,“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公布。4.4.4,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六) 5 审查要求 1、产品标准表2 附件6附表2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10个修订;1个增加 2、检测设备调整 附件6附表3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 3、增加注 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4、出厂检验项目5.3 表

9、4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标 准 号、条款号 5、实地核查办法5.4-附件2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合格)和“不符合” (不合格)。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合格)、“轻微缺陷” (一般不合格)、“不符合” (严重不合格)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10)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5、实地核查办法5.4-附件2 1)3.3检验人员: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注:关键零件见附件2附表 2)3.4生产人员:重点查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

10、操作工人 3)4.21技术文件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4)5.1.4采购控制:重点核查关键、重要零部件的质量验证,带式输送机需核查电动滚筒、托辊的型式试验报告 5)6.2过程检验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6)6.4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1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核查企业是否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 2. 企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应核查型式试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3. 核查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试验项目、试验结论和有效期等),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6、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 1)表5表8 调整

11、增加了:部分抽样基数 2)增加了注说明 细化了5.5.1.3 抽样办法、5.5.1.4 抽样规格和5.5.1.5 样品检验地点 3)调整了:表9 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和模板一致 4)细化了表10表19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七) 6证书和标志 1、修改完善了表20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 审查结果(合格)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2、注: 1)对带式输送机制造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不具备托辊、滚筒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不含托辊、滚筒制造见表20序号3(1) 2)在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具有标准中明确的系列规格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规格范围(见表20序号1),否则只

12、标明具有制造能力的具体规格(见表20序号2),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3、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2 4、同一产品型号在已取证范围内增加规格时只进行产品抽样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3 5、6.2 标志 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八)监督检查,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九) 收费 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对每类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

13、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1 产品检验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2 (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十一) 附则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十二)附件,1、附件1 增加了2家;检验产品范围表 2、附件2-附表 增加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关键零件、关键工序清单 3、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增加了观察员(签字

14、) 4、附件4 增加了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及整改时限 5、附件5 增加了检验报告 6、附件6 增加了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依据 1.2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 表1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3点注解 1.3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1.4标准修订执行 1.5需要听证的2 工作机构,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2.3审查部下设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 2.4各省、自

15、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2.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标准以及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6、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非典型工艺-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2申请材料符合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5日内;申请材料不符 合可以通过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申 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1.3 省工许办5日内报送工作站 4.1.4 受理决定之日起,可以试生产 试生产-批批检验合格-检验机构 同批产品-千斤顶、手动葫芦,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产品;带式输送机,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每个规格产品 销售-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工作站-核查计

17、划-通知企业提前5日,抄送省工许办 4.2.2观察员-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 4.2.3 审查组-2至4名、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4.2.4 按有关规定及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实地核查。时间13天 4.2.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交企业和交观察员,观察员报省工许办,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2.6合格,县质监部门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整改 4.2.7 审查部3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2.8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企业审查不合格。 4.2.9 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向

18、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告知企业所有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实地核查合格,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分包、转包 4.3.3 60日内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3.6 审查不合格,

19、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4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40日内报送全国审查中心 4.4.2 审查中心对上报材料的审查50日内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60日内 符合发证条件-10日内委托省质监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10日内委托省质监部门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 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

20、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5.2 各所属单位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1、表2-2)(略) 说明:1.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三、

21、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 13 . 3)(略) 注: 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略) 5.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略) 5.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略) 6 证书和标志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22、、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 证日期、有效期。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等。,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 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证书产品明细示例见表8 注:1.对带式输送机制造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不具备托辊、滚筒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不含托辊、滚筒制造见表20序号3(1) 2.在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具有标准中明确的系列规格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规格范围(见表20序号1),否则只标明具有制造能力的具体规格(见表20序号2),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1.2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

23、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同一产品型号在已取证范围内增加规格时只进行产品抽样和产品检验 6.1.4 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改变 6.1.5 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 6.1.6 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 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补领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

24、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5-。 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 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 上进行标注。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被委托企业已获得生产许可

25、证; 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8 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 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 9 收费 审查费、 产品检验费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

26、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四、其他说明,(一)新版细则的实施 1、新版细则实施的时限:2011年3月1日省局受理日期 2、对新版细则中新增单元和新增规格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产品需申领许可证,四、其他说明,(二)重申细则中的时限要求 (三)课件邮箱地址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部分)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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