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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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式或体制。 特点: (1)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2)市场主体独立,产权明晰。 (3)一切生产要素都商品化、市场化。,首先,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是由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其次,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需要运用法律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再次,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是以分配领域的差别为特征的,要求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时,维护起码的社会保障,具体的说: (1)建立培育,保障时常主体的法律制度。 (2)建立尊重并能够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

2、3)建立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制度 (4)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5)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知道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

3、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共有权,相邻权,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系于自己财产上产生的物权,他物权是于他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矿业

4、权是矿业权人在他人财产上产生的物权,故为他物权,有人称为定限物权。当然,同一般物权相比,矿业权在课题等方面表现出特殊性,于是被定位为准物权。,(4) 债权,一般概念,债权效力,债权实现,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其中,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5)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也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专利

5、权:用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并以书面的形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经济法的概念框架和职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这会经济总体效益,坚固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经济法基本原则公理性和各国普遍使用的部门法原则 经济法在国家调节中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 (一)为规范和保障国家 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二)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三

6、)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国家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法律性 (二)特殊性 (三)涵盖性 适用性行政法概括为两个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即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和法律责任,行政活动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定。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对行政权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响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

7、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不同于“社会道德”、“伦理”之类的哲理,而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当代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资源立法,(1) 立法指导思想的转移:从“以人为中心主义”向“可持续发展”观点转变 立法的指导思想由注重开发逐步转移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上来。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过去传统的模式是消耗资源,但迟早总有一个资源耗竭的问题,而且传统的经济模式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

8、坏等一系列问题,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可持续发展战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社会质量。人类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地球生态系统的涵容能力之内。 (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维持生态系统的完善性,不至于因当代人类的发展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 (3)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人类发展的基础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破坏资源最小化的基础之上。,(2) 立法内容趋向于公法私法的合一,(二)立法内容由公法和私法的分离向公法和私法的合

9、一转变。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公法和私法是调整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的。私法讲求的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强调主题地位的平等性、自主性、公平性和有偿性等特性,公权、行政权是不能对个人进行干预和调查的,而公法则强调振幅的宏观调控。,(3) 资源立法宪法化趋势的加快,20世纪50年代以后,资源、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把资源问题写进了宪法,资源立法的宪法化趋势也越来越显著。,(4) 资源立法国际化趋势,资源理发的国际化趋势逐步加强 各国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趋势非常明显。中国加入WTO前后,国务院要求我们按照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加强与国际化的

10、接轨。要求我们在资源立法工作中必须考虑国际管理和国际背景,逐步加强资源立法的国际性。,2, 我国资源立法与缺陷,(1) 80年代立法与存在的问题 1984年9月的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资源方面的立法。 1985年的草原法 1986年1月的渔业法、 1986年3月的矿产资源法、 1986年6月的土地管理法 1988年1月的水法。,重大缺陷: 1,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忽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2,忽视资源的资产属性,难以显现自然资源的真实价值。,3,按所有制性质区别对待,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4,片面强带哦国家利益,忽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保护。 5,对各级政府的职权划分不合理。

11、6,单纯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7,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手段。,(2)90年代的资源立法革命,从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改革来看,我国的资源立法发展趋势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2,公法私法化 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资源管理职权。,3,矿业权制度,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三个行政法规,重点解决了矿业权的流转问题 矿业权是进行堪查、开采矿产自由员的权利。世界上有的国家只有一个矿业权的概念,即一分法。有的国家采用两分法,把矿业权分为两个概念,一个叫探矿权,一个叫采矿权。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两分法,把矿业权分解成探矿权和采矿权。,4,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12、制度,按照国家规划矿区进行开发、规划制度,维护国家所有权制度,推广科学技术规定,还有执行主题的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矿中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矿中普查任务的通道市,还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伴生的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矿藏工业远景作出初步评价。还有储量评审制度。,(六)国土资源立法尚需解决的主要问题,(1) 矿产资源租,税费制度的改革 (2) 地质资料的法律地位 经过50年的地质勘探,我国的地质堪查深度远远比其他国家提供的基础地质资料要深得多,细得多,所以我们的任务是要剥离出一块,不妨放活一部分地质资料,经评估后作为国家投资去搞

13、活地质经济,把这一块作为资产处置。不要怕资产流失,搞活了就是资产。,(3) 关于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是矿产资源规划在什么基础上制定?应该是在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二是规划的目的是什么? (4) 地质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论证,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又不涵盖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后者能不能融进其中,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七)矿产权基本理论与实践,(1)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简称矿全,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堪查、开发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可以定义为: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

14、企业以及个体采矿者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开发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叫作探矿权;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的权利,称为采矿权。,(2) 矿业权的客体,典型物权具有特定性,喊有客体特定性之义。但矿业权的课题是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部分及赋存其中的未特定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在矿业权的标的物是存在于矿区内的未具体特定的矿物这点上,与普通的物权不同。,(3) 矿业权权利的复合性(二合一),典型物权的客体以单一性为原则,但矿业权的客体却是复合性的,既特

15、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部分与赋存其中的矿产资源。 矿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4) 矿产权的公权性(私权限制),一般物权是财产权,主要是物权人自己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为继承的标的,可被强制执行,故为私权。与此不同,矿业权虽然亦为财产权,但因其往往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战略利益,故在取得,转让、行使等诸多方面被课以种种公法上的义务,法律对矿业权设置不少监督规定,因而矿业权又具有公权性,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5) 主体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其解释,成为矿业权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此而外,尚需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

16、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对合格者方予批准。 对矿业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如此区分,原因之一是有些矿产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战略需要,国家要加以控制。,(6) 矿产权设定模式,(1) 申请审批登记发证 所谓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是由矿山企业向矿产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申请,该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审查,对符合要求者予以矿产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权许可证。 (2) 招标审批登记发证 由中标者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3) 洽商审批登记发证 在某种矿种,矿区只能由特定的矿山企业勘探、开发、或者无人投标竞争等情况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矿业权。,(1

17、) 矿业权的期限,在我国,矿业权的期限因矿业权的内型不同,矿种不同而有差异。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堪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探矿权人应当在堪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采矿权的期限较长,采矿许可证按照矿山建设规模规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矿业权的内容,一、探矿权的权利: 1、排他性占有权 2、勘查权 3、使用土地权 4、相邻通行权及架设权 5、优先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取得和销售堪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

18、工回收的矿产品 8、申请保留探矿权 9、依法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堪查年度至第三个堪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堪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矿产资源堪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除缴纳上述费用以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堪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19、开发的拨款。 违反矿产资源堪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上述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的权利: 1,矿地占有权:在法律上,采矿权的取得同时便获得了地下占有权和地下使用权。地表的占有权尚需另行取得。 2,矿地使用权,合法地使用矿地就必须再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矿地使用权 3,开采权,是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允许的特定矿区和矿种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权能。,4,取得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矿产品属于从已经登记的矿藏中分离出俩的物品,由采矿权人享有此类矿产品的所有权,没有疑问,但若属于采矿

20、许可证允许范围以外的矿种的产品,将如何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采矿权人的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发。 2,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国务院有矿产品必须销售给特定单位的指定时,采矿权人必须将该矿产品销售给该特定的单位。,4,依法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申请国家出资堪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此外再交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堪查形成的采矿价款;该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交纳,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2)开

21、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 矿业权的变更,矿业权的变更。是指矿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名称、开采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化。 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就是矿业权的转让,即矿业权自原享有人移转给受让人,而矿业权仍保持同一性,或者说矿业权的内容和效力不变。 矿业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增减,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分割,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合并,矿种的变更等现象。 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的变更对矿业权的价值量、矿业权的行使等方面会发生影响,应属于矿业权变更的范畴。,(3) 矿业权的物权效

22、力,一:矿产权的排他效力 所谓矿业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不得同时并存着二个以上的矿业权。需要指出的是,区分矿业权似乎不符合排他性的要求,但实际上并不同排他效力相抵触。 二:矿业权的优先效力 1,矿业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矿业权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矿产资源所有权。,(4) 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较少表现为物的返还请求权。它们往往也是矿业权追及效力的具体体现。 在侵权行为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及其他矿区范围采矿 在他人盗采的情况下,形成的矿产品归属于谁,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为一种财产权,因而许多国家的矿业法允许转让、出租、抵押矿业权。 转让的条件: (1)受让人的资格 (2)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a,自颁发堪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堪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堪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b,完成规定的最低堪查投入。 c,探矿权属无争议。,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e、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A,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B,采矿权属无争议。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D,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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