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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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目 录,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补偿原则,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六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5,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 (二)陈述(Representa

2、tion) (三)保证(Warranty),6,(一)告知,告知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7,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所谓重要 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 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8,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

3、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9,2、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10,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11,(二)陈述(Rep

4、resentation),所谓陈述,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磋商过程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对重要事实的陈述 对一般事实的陈述 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述,12,询问与回答,陈述可以在保险合同磋商期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作出,也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作出。 保险人常将需要了解的事项以印刷字体印于投保单上,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回答。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所作的回答即属于陈述。,13,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所作的回答,保险人如果有疑问或不够满意时,应立即向投保或被保险人作进一步询问。若保险人未作进一步的

5、询问就签发了保险单,则他就不得再以不告知或错误陈述为由拒绝承担合同义务。因为签发保险单的行为表明他已放弃了要求告知或陈述的权利。,14,案例讨论,某年夏季,我国南方某沿江城市即将发生巨大洪涝灾害,保险公司也积极投入到防洪防灾的工作中。这时,当地处于江边低洼地带的某知名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保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请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不久,该企业便因洪涝造成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受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投保企业没有告知自己处于高危地带,拒赔赔偿。而该企业认为,双方已经在保单上列明了企业所在地址,自身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请讨论,投保人是否

6、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15,(三)保证,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证(又称担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发履行某一项条件等。,16,保证的表现形式,17,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18,案例分析,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分析: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19,(四)

7、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20,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21,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8、,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2,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23,(二)违反保证的处理,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

9、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25,一、可保利益的含义,可保利益的含义,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 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Insurable Interest,26,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27,三

10、、可保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能有效防止赌博(to Prevent Gambling); 可以减少道德风险(to Reduce moral Hazard); 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to Limit the Loss),28,四、可保利益的来源,(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29,(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30,(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

11、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可保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总体而言,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本人;血缘、婚姻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劳动雇佣关系。,31,(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 经营人,2、各类专业人员,3、制造商、销售商等,32,(四)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可以 投保信用保险。,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 保险,即保证保险。

12、,33,五、可保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一)可保利益的转移 (二)可保利益的消灭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34,(一)可保利益的转移,1、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可保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35,(二)可保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的消灭,可保利益即消

13、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 因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 因死亡均构成可保利益的 消灭。,36,(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而财产保险中大多要求从订立 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 可保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 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 时具有可保利益,第三节 补偿原则,38,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部赔偿责任。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

14、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39,二、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一)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 (二)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40,补偿原则的应用,按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人负责损失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41,按市场价格,按重置成本 减折旧确定,按被保险人的 货币损失确定,按恢复原状 所需费用,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42,一辆汽车投保时按

15、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按市场价格确定,43,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Replacement Cost Depreciation)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型、同质量的受损财产所需支付的费用;折旧是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的正常减少。,某人在火灾中损失一个沙发,假设沙发是在5年 前买的,折旧50%,现在一款同类沙发的价格 是¥2000。按照实际现金价值原则,重置成本 为¥2000,折旧为¥1000,他将从损失中获得 ¥1000的补偿。,44,3.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2.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4.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1. 比例赔

16、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不足额保险,一般适用于海运货物保险,或适用于名贵字画等 贵重物品的特约保险,经常适用于海运货物保险,一般适用于信誉较好的被保险人的投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45,1、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46,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

17、?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47,2、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48,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49,3、限额

18、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额(Deductibles)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即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承保损失部分,在损失超过该额度时才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按免赔方式可以分为两种。,50,免赔额的两种形式,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s or Straight Deductibles)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额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19、的方式。即: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Or Franchise Deductibles)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包括免赔额内的所有损失均予赔偿的方式。即: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51,某保险公司开办水稻收成保险,每亩限额责任定为500元。某种粮大户投保100亩,每亩实际收获是300元,则保险赔偿金额为多少?,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53,一、代位追偿的概念,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

20、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54,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55,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司法裁判,立法规定,保险合同 保险单 和解契约,中国保险法 中国海商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56,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

21、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57,代位追偿权限,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P298例3.),58,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平等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59,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在保险人向

22、被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61,重复保险的含义,中国保险法: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中国海商法: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英国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就同一冒险和利益或者同一冒险和利益的一部分

23、,签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单,并且保险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的,称作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62,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1,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必须是对同一可保利益投保,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2,5,4,3,63,三、重复保险分摊方式,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连带责任分摊,责任限额分摊,顺序责任分摊,平均分摊,64,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 2万,+,乙公司 8万,+,丙公司 10万,=,20万,5万,甲公司:=,2万,20万, 5万 = 0.5万,乙公司:=,8万,20万, 5万

24、 = 2万,丙公司:=,10万,20万, 5万 = 2.5万,赔 款:,损 失:,保 额:,65,责任限额分摊方式,保 额:,甲公司 2万,乙公司 8万,丙公司 10万,5万,甲公司:=,2万,12万, 5万 = 万,乙公司:=,5万,12万, 5万 = 万,丙公司:=,5万,12万, 5万 = 万,赔 款:,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 2万,+,乙公司 5万,+,丙公司 5万,=,12万,损 失:,10,12,25,12,25,12,66,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 额:,甲公司 2万,乙公司 8万,丙公司 10万,5万,赔 款:,甲公司:2万 乙公司:3万 丙公司:0万,损 失:,第六节 近因原则,

25、68,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69,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暴风,电线杆倒塌,火花,房屋燃烧,财产损失,70,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71,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二)致损的原因有

26、两个或两个以上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72,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 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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