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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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2 职责2.1 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伤认定和上报等工作。2.2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上报和工伤保险等工作。3 工伤认定3.1 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1.4 患职业病的;3.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

2、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3.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3.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3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3.3.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3.2 醉酒导致伤亡的;3.3.3 自杀或自残的。4 工伤事故上报程序4

3、.1 部门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确诊时起24 小时之内,以最快速度报告党群工作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并于3 日内按“四不放过”原则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安全管理处。4.2 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部门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作出是否认定为因工伤害的决定。(伤情较重的同时报告公司领导)。4.3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部门的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再上报市有关部门。4.4 部门报告事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4.4.1 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告单格式见附表)4.4.2 医院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原件、复印件);4.4.3 现场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至少两人以上,每人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4.4 伤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4.5 以上资料报人力资源部。5 工伤治疗和工伤医疗费的支付5.1 职工工伤应当就近抢救,到指定医院治疗。(指定医院有市立医院、青医附院、骨伤医院、海慈医院、青纺医院、401 医院、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七人民医院、第八人民医院、疾病控制中心、胸科医院、港口医院、眼科医院)若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后,应尽快转到指定医院就医。5.2 工伤治疗只能在1 个指定医院内治疗,如需转院必须事先到劳动保障局申请,不事先

5、申请自行转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5.3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需费用由个人垫付或向企业借款。待医疗终结后进行工伤鉴定,鉴定后工伤事故费用由市社会保障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全额报销,鉴定为110 级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补助。5.4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5.5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由社保中心负责审查。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5.6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各种补贴和待遇均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5.7 职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为12 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

6、需要延长医疗期的,需上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延长工伤医疗期的认定,工伤职工根据认定的延长医疗期进行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旧伤复发,由企业申报,经市以上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在旧伤复发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6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6.1 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6.2 工伤事故由所在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应报党群工作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对各部门的工伤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6.3 一般轻伤事故由所在部门进行调查、分析;重伤、重大未遂事故报党群工作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分析;重大伤亡事故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6.4 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应按事故严重程度,情节严重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按“公司绩效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除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还要对因隐瞒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7 事故上报7 附则7.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2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7.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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