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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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建设法规: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结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其效力依次降低)横向结构:1.决策阶段2.招标投标阶段3.勘察设计阶段4.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广义的法律与侠义的法律有何不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区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

2、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我过敏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权力滥用的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3、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结果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代理:只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

4、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民事责任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4.代理任何第三方串通的连带责任5.代理人违法事项的连带责任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民事权利:1.物权2.债权3.知识产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与债权的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客体不同知识产权: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调

5、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守信5.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转移财产关系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合同形式2)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格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3)要约与承诺:4)合同的成立:5)

6、格式条款:6)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2.附条件、附限期合同3.无效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诉讼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2.第二审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4.督促程序5.公示催告程序6.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7.执行程序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您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的原则:1.独立原则2.自愿3.或裁或审4.一裁终局5.

7、先行调解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一般程序:1.申请和受理2.组成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4.执行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1.特殊主体2.特殊结果3.无过错责任4.转让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1. 过错原则2.无过错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8、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据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第三章 建筑法建筑法:广义的建筑法包含了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狭义的建筑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许可制度: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

9、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奇准开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10、:工程设计总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种类: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采购转包:1.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联合承包3.禁止转包分包:1.分包单位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3.禁止违法分包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5.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关

11、系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的内容: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承包方则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发包是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承包中,禁止行贿受贿。3.承

12、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形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1.全过程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进行建设招标的只能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任何欲进行工程建设的个人不得自行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13、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旅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

14、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一是公告,一是投标邀请书)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3.公开的程度不同。4.时间和费用不同。建筑工程投标投标人:是指响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地位,企业资质,资金财务,技术装备业绩,生产许可证,近期经营状况及以前所完成的与招标工程项目有关的业绩。投标联合体:1.投标联合体的法律地位。(他在投标时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2.联合体的资格3.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各方应签订共同投

15、标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4.投标人的意思自治。(投标时,投标人是否与他人组成联合体,与谁组成联合体,都有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投标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进度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招标文件必须对之作出响应,不得遗漏、回避,更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时间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到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拒收。投标行为的要求:1.保密要求2.合理报价3.诚实信用投标人数的要求:“投标人数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

16、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开标:是指投标截止之后,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姓名、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的活动。评标:就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资格(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相关业务相当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的我确定(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

17、确定。)评标的相关规定;1.评标标准2.独立评审3.标价的确认4.投标文件的澄清。5.评标人的责任。中标:1.中标通知书2.签订承包合同3.提交招标投标报告。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石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

18、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按照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2.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3.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不得模棱两可。6.注意与现行标准的协调。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设计阶段:1.一般建设项目可分为初步

19、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可按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我国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他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即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体现在质监站)横向管理有包括两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

20、位,一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1.工程开工前2.工程施工中3.竣工监督站的监督范围:1.实体项目2.建筑体制、质量3.具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的责任。2.委托监理的责任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技术标准、严

21、格按图施工的责任。4.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第七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还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主要的承担人是施工单位,另外施工单位应做到: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承担的建设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22、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第八章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城市规划法中依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城市规划(由政府制定,具有法律效益)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

23、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和利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5.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城市规划的种类:1.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内容2.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3.分区规划)2.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1.城市规划公布实施2.选址意见书制度3.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制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5.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制度6.违法责任第九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承包、继承。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

24、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的利用与转化的相关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土地调查制度3.土地统计制度4.土地监察制度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土地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根据土地法规定

25、:(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同意大利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章 工程安全法律制度工程安全法律体系: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

2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样式(统一样式)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3年)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5.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区的情况的监督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条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对象:凡

27、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等施工和购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督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1.公会民主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3.公众举报监督4.社区报告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100人以上重伤)2.重大事故(10至30人死亡)3.较大事故(3至10人死亡)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司法解

28、释1.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

29、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4.在什么条件下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0、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5.合同法上的“竣工日”是指工程完工日,而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6.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7.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合同法第281条规定:“

3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32、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但是在实际

33、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

34、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

35、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

36、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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