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3588411 上传时间:2019-09-14 格式:PPT 页数:107 大小:291.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07页
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学(二)10渎职罪.ppt(10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刑法学(二)10,第十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至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有的出于故意,有的出于过失。其中滥用职权型的犯罪,一般只能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二、渎职罪

2、的种类 渎职罪包括35个具体犯罪,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可以将这些犯罪分为滥用职权型犯罪和玩忽职守型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犯罪 该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二)玩忽职守型的犯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一、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

4、特征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 .客观特征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3 .主体特征 滥用职权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主观特征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1 .注意责任的划定,区

5、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所谓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虽有联系,但无内在、直接联系的因果关系。 区分领导人员与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区分集体研究决定与个人决定,2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由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不仅主体相同,客体相同,而且客观方面基本相同,都存在逾越职权与履行职责行为,即滥用职权罪存在故意逾越职权行为与故意不履行职责行为,玩忽职守罪存在过失不履行职责与过失逾越职权两种情形。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不同之处就在于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滥

6、用职权罪的故意形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只能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是指为了个人私利、私情,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多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二、玩忽职守罪,(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7、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 .客体特征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 . 客观特征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中,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根本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却不尽职尽责,即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8、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9、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3 .主体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主观特征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 1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2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10、规定。,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客体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概念、特征、以及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畴,在讲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时已经涉及,此处不再重复。,2 .客观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

11、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泄露秘密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或者书面向他人告知国家秘密的内容;为他人提供阅览、复制、摘抄原件的机会;向他人直接提供秘密的原件的复制品;在报刊、书籍音像等大众传媒中披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根据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12、情形。,3 .主体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但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知悉国家秘密,因而也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所以,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以本罪论处。 4 .主观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主要是主观罪过不同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1)行为对象不同 (2)行为主体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

13、行为性质不同 (5)行为后果不同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4.因受贿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何定性,(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刑法第398条第一款规定 ,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多次泄露绝密级和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手段极其恶劣的;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损失的,等等。刑法第398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这里的所谓“酌情处罚”,有从轻发落之意。授于司法机关在认定处理上一定的自

14、由裁量权。,四、徇私枉法罪,(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 .客体特征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2 .客观特征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枉法行为。具体而言:,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刑事诉讼行为的枉法性

15、。刑事枉法是由违背事实和枉法追诉裁判这两个部分有机组成的。 其一,违背事实是行为 人的手段行为,是实现枉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其二,枉法追诉和裁判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核心与关键。 3.主体特征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关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存在一个争议问题,即人民陪审员可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可能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的裁判。 4.主观特征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如果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

16、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较差等原因而造成错案的,不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二)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 1.同一徇私枉法行为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罪责如何划分? 2.徇私枉法行为是由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3.经过主管领导决定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领导的责任如何认定?,4.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行为途径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情节要求不同。 (5)侵犯的客体不同。 5.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6.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7.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8.管片民警压案不报的行为如何定性,9.徇私枉法

17、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徇私枉法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五、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 .客体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枉法裁判行为对国家法秩序以及公众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如那句名言所指出的,“一次不公

18、正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2 .客观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本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是范围的限定。 (2)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三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3)情节严重。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

19、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主体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审判人员,限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 4.主观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 1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如何处理? 2 .有些法院内部非专业审判庭、非专业业务部门和不具备办案资格的司法警察、行政人员越权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如何定性处理? 3 .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犯

20、罪的,应如何处理? 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5.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枉法调解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六、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21、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2.客观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我国,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必须有执行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3)执行根据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 (4)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谓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

22、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以下五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5)人民法院发布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以下三种:(1)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2002年8月

23、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即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的不执行,包括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诉讼保全职责和法定执行职责;二是不认真履行该职责,即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不尽心尽力,马马虎虎、草率行事。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必须以“致使当

24、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3.主体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主管院领导。 4.主观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司法认定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399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

25、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2.客观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26、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构成本罪首先是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构成本罪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院工作人员。尽管刑法条文没有规定本罪的主体,但是从诉讼法的规定看,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主管院领导。 4.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1

27、)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2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399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第四款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滥用执行判决、裁定的职权,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八、私放在押人员罪,(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或者罪犯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监管制度。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是刑事司法中依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2 .客观特征 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首先,行为人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为在

29、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3 .主体特征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拘役所、少年犯管教所、监狱的看守、管教人员以及执行刑事拘留、逮捕、押解、提审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前述人员逃离监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认定 1 .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以被私放的人员是否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 2 .因受贿而私放在押人

30、员的行为的认定 (1)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仅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由于两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 刑法第400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为逃避自己罪责或者为报复、嫁祸他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的; (2)被私放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或者已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3)私放在押人员多人多次,被私放人员尚未重新实施犯罪

31、的; (4)被私放人员又继续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被私放人员可能被判处或者已经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2)私放人员多人多次,被私放人员又重新犯罪的; (3)被私放人员又继续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被私放人员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或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行凶报复,进行破坏活动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九、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

32、羁押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管。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

33、,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这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队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司法认定 在此主要应当注意的是分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而后者则是故意犯罪。,(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0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

34、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监狱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给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

35、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1)行为的对象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这里的“减刑”,既包括刑法第78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形在内的减刑,即广义的减刑。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予以提前释放一种措施。,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36、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 所谓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就是指不符合上述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质条件的罪犯,以及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2)行为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37、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第三,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如超过减刑、假释的法定幅度予以减刑的;缩短法定的间隔时间予以减刑的;等等。 3.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故意对其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徇私舞弊减刑、

38、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司法认定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违反法定程序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界限 2.对于保外就医的罪犯 不及时收监的行为的处理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1)行为对象不同;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3)主体有所不同。 4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实施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应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 刑法第401条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

39、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将重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继续危害社会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十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客体特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常管理活动。,2 .客观特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所谓“不移交”,是

40、否仅限于不直接向司法机关移交 (2)犯罪对象如何确定 (3)情节的把握,3 .主体特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比较相似,二者都是代表有关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涉及特定相对方的特定事项,而不是制定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的执法人员的范围。两者的区别是: (1)代表的主体不同。 (2)执法的内容不同。 (3)工作的程序不同。 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3)有无“情节严重”的要

41、求不同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十二、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

42、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如下: 一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是严重不负责任。 三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认定 主要是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首先应注意考察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因 其次要考察行

43、为人的职责 再次要注意考察危害结果,(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三、环境监管失职罪,(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的侵害客体是国家环境监管的正常秩

44、序。 2 .客观特征 环境监管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务要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3

45、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认定 注意区分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二罪的相同之处: 一是危害后果相同; 二是罪过形式相同;,二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 二是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三是主体不同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

46、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活动。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所负有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所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导致传染病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

47、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0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对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

48、预防、控制的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病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能构成本罪。,(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1 .主体不同 2 .客观方面不同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犯传染病防治失职

49、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五、放纵走私罪,(一)放纵走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活动。 2 .放纵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给予放纵的行为。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3 .主体特征 本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 .主观要件 放纵走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