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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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电力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重奖重罚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与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依据本规定对责任

2、单位进行考核,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是指分公司(含区域公司,下同)、专业公司、发电企业(运营及在建)、供热企业等单位。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六条 公司对完成年度机组强迫停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 年度机组强迫停运次数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低1次奖励2万元。(2) 年度锅炉“四管”泄漏次数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低1次奖励2万元。第七条 公司对获得全国可靠性金牌机组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台机组奖励20万元。第八条 公司对获得火电机组竞赛优胜机组荣誉称号的进行奖励,

3、奖励标准为:(3) 每台非CFB机组: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4) 每台CFB机组: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第九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有关评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公司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办法,每年对申报先进机构、单位、个人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推荐。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三章 处罚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

4、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机组强迫停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5) 年度机组强迫停运次数高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高1次处罚2万元。(6) 年度锅炉“四管”泄漏次数高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高1次处罚2万元。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奖励额度的3倍予以处罚;同时满足本章考核条款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发生12人的轻伤事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

5、3人以上轻伤事故,每次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处25万元的罚款。3.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的罚款。(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或公司认定的设备一类障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三)发生外包单位造成的事故(事件),不论发包单位责任大小,均按照上述处罚标准考核发生事故(事件)的发包单位。(四)隐瞒上述各类事故(事件

6、),每次按照相应事故(事件)罚款额的3倍扣罚发生事故的单位。(五)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六)发生上述不安全事件后“四不放过”不落实,经公司总部指出后未及时改正的,视严重程度,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5万元。(七)被公司总部责令整改的事项,每项扣罚责任单位15万元。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7、(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分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

8、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分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八条 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

9、至撤职处分。(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三)对负有管理责任责任的分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条 发

10、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供热事故、涉网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六)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分公司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对次

11、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六)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三条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

12、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第二十五条 发生12人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原则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的处罚,离岗培训12个月;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除0.51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的处罚

13、,离岗培训0.51个月;(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0.10.5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的处罚; (四)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0.10.5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发生外包单位负主体责任的外包工程事故(事件),参照上述事故(事件)考核标准,追究发包单位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车间)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二)隐瞒事故重要情节;(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14、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条 对事故单位和分公司党委(组)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成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分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并依据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对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

15、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负有事故(事件)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的人员的处罚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第三十四条 对在上述事故(事件)处罚条款中未提及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对设备二类

16、障碍、异常、未遂和各类违章的处罚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奖主要奖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领导、管理人员、一线人员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中国电力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在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做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奖励。各单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应在下发执行后及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A版)同时废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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