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db64 525-2008 非发酵性豆制品通用技术规范【国内外标准大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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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6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64/5252008非发酵性豆制品通用技术规范2008-08-11 发布2008-10-01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5252008目次目次 前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产品分类25技术要求36试验方法67检验规则6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IDB64/5252008前言本标准的5.3、5.4、5.5、8.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处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宁夏食品检测中心、I宁夏饮和食品

2、工业有限公司、宁夏俞家天人和豆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慧玲、席金萍、郭晓明、李艳萍、张海滨、赵成章、俞家通。IIDB64/5252008非发酵性豆制品通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发酵性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采用制浆或其他工艺生产的非发酵性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52 大豆GB 1892 食品添加剂硫酸钙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3 食品中水

4、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2.1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 7657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B 2604 食用氯化镁SB/T 10325 调味品名词术语豆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SB/T

5、 10325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54产品分类4.1豆浆 将原料大豆经选料去杂、清洗、浸泡、磨糊、过滤、除渣而制成的浆状液体。经高温灭菌或巴氏杀菌的豆浆称为熟豆浆,不经高温灭菌的豆浆称为生豆浆。4.2豆腐 以大豆为原料,经选料、清洗、浸泡、磨糊、过滤、煮浆、点脑、蹲缸、压榨成型等工序,制成的厚度在3cm以上的各类豆腐。4.2.1南豆腐 又称软豆腐。指用石膏或盐卤等作凝固剂制成的豆腐。质地细嫩,有弹性,含水量大。4.2.2北豆腐 又称硬豆腐。指用石膏或盐卤等作凝固剂制成的豆腐。其特点是硬度、弹性、韧性较南豆腐强,含水量较南豆腐低。4.2.3内酯豆腐以葡萄糖酸-内酯作凝固剂制作的豆腐,属

6、南豆腐范畴,又称水豆腐。4.3半脱水豆制品 熟豆浆添加凝固剂凝固后,经浇制、压榨、脱布等工序加工的豆制品。如百页(千张)、豆腐干(丝)、等。4.4油炸豆制品 以豆腐或半脱水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经植物油炸制而成,如油豆腐泡等。4.5卤制豆制品 以豆腐或半脱水豆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切块或切丝等造型工序,再放入老汤或盐水中煮制而成的豆制品,如香干、素鸡等。4.6炸卤豆制品 以豆腐或半脱水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切块或切花成型,再放入油锅中炸至发硬,最后放入老汤锅中煮制而成的豆制品,如花干、素肚等。4.7熏制豆制品 以豆腐或半脱水豆制品为主要原料,经造型、脱水、煮制、烟熏、调味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豆制品,产

7、品具有独特的熏香风味,如熏干、熏卷等。4.8炒制豆制品 以豆腐或半脱水豆制品为主要原料,经造型,油炸、卤制,烩炒而成的豆制品,如烩肝尖、甜辣块等。4.9干制豆制品 又称干燥豆制品,指以大豆为原料,不经过点卤过程制得的豆制品,如腐竹、油豆腐皮、豆棒、动植物蛋白肉等。5技术要求5.1原料和辅料5.1.1大豆应符合GB1352、GB2715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饲料豆。5.1.2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5.1.3食盐应符合GB5461要求。5.1.4酱油应符合GB2717要求。5.1.5食用植物油初次使用时应符合GB2716要求,反复使用时应符合GB7102.1要求。5.1.6葡萄糖酸-

8、内酯应符合GB7657要求。5.1.7食用氯化镁应符合 QB2604 要求。5.1.8硫酸钙(食用石膏)应符合GB1892要求。5.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品 种要求色、香、味形态、组织豆浆乳白色或淡黄色,具有豆香气,无异味均匀乳浊液,组织细腻,允许有少量沉淀和少量脂肪析出,不得有絮状沉淀及凝结现象,无杂质豆 腐北豆腐乳白色或淡黄色,有豆香味,无酸味、无其他异味块形完整,软硬适宜,有弹性,细嫩不粗糙,无石膏脚,刀切后不塌陷,不裂,无杂质南豆腐乳白色或淡黄色,有豆香味,无酸味、无其他异味块形完整,有弹性,质地细嫩,无石膏脚,无杂质内酯豆腐白色或淡黄色,有豆香味,无酸味、无

9、其他异味呈凝胶状,细腻滑嫩,无杂质半脱水豆制品乳白色或淡黄色,色泽正常,有豆香味,无异味形状完整、均匀,质地密实,有韧性,无杂质油炸豆制品浅黄、金黄或棕黄色,有油香味,无异味形状完整、均匀,软硬适宜,表面结皮,无杂质卤制豆制品色泽、香气正常,咸淡适口,无异味形状完整、均匀,软硬适宜,无杂质炸卤豆制品色泽、香气正常,咸淡适口,无异味形状完整、均匀,软硬适宜,表面结皮均匀,无杂质熏制豆制品色泽、香气正常,咸淡适口,无异味形状完整、均匀,软硬适宜,无杂质炒制豆制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咸淡适口,无异味形状完整、均匀,软硬适宜,无杂质干制豆制品黄色或淡黄色,无霉斑(点),有豆香味,无异味形状基本完整,

10、无杂质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品种项目指标水分(g/100g)蛋白质(g/100g)豆浆2.0豆腐类北豆腐85.07.0南豆腐90.05.0内酯豆腐92.04.0半脱水豆制品白豆腐干75.012.0豆腐皮(丝)65.014.0白素鸡72.012.0油炸豆制品65.014.0卤制豆制品70.013.0炸卤豆制品75.012.0熏制豆制品70.015.0干制豆制品20.030.05.4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卫生指标项目指标非定型包装产品定型包装产品总砷(以As计)/(mg/kg)0.5表3(续)项目指标非定型包装产品定型包装产品铅(Pb)/(mg/

11、kg)1.0酸价a(以脂肪计)/(KOH mg/g)5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0.25菌落总数/(cfu/g)100 000750大肠菌群/(MPN/100g)1504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注1:a、b只对油炸类豆制品要求。注2:微生物指标不包括干制豆制品。5.5 豆浆卫生指标豆浆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豆浆卫生指标项目指标巴氏杀菌高温灭菌总砷(以As计)/(mg/L)0.2铅(Pb)/(mg/L)0.3菌落总数/(cfu/L)10 000100大肠菌群/(MPN/100L)403霉菌和酵母/(cfu/mL)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12、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脲酶试验阴性5.6 食品添加剂5.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作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7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 采用目视、鼻嗅和品尝的方法进行,取适量样品于透明洁净容器中,首先在自然光线下观察产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固态样品用餐刀按四分法切开),闻其气味,然后品尝其滋味。6.2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6.4酸价、过氧化值按GB/T5009.56规定的方

13、法检验。6.5脲酶试验按GB/T5009.183规定的方法检验。6.6总砷按GB/T5009.ll规定的方法检验。6.7铅按GB/T5009.l2规定的方法检验。6.8菌落总数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9大肠菌群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10致病菌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11霉菌和酵母按GB/T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组批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1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作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作理化检验,非定型

14、包装产品的抽样应采用无菌方法抽取。7.2检验分类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即食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非即食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判定规则7.3.1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中,应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 不符

15、合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注。8.1.2非定型包装产品应在价签或盛放容器显著位置上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非即食产品应预以标注。8.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卫生,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宜配备冷藏设施(低于 10)运输。8.3.2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倒置和挤压。8.4贮存8.4.1贮存环境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并远离污染源,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8.4.2产品应存放在符合贮存温度要求的冷库或通风、避光的仓库内,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 离墙壁2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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