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86农药可湿性粉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标准HG T 2467.3-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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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G / T 2 4 6 7 . 3 -1 9 9 6 前言 H G/ T 2 4 6 7 -9 3 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行业标准, 是以原农药国家、 行业标准为基础, 吸收了国 际农药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共同点和长处, 按照G B 1 . 1 -8 7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的编写要求制定的。 1 9 9 3 年, 根据I E C / I S O导则第 3 部分 国际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 , 对G B 1 . 1 -8 7 进行了修订, 并要 求从 1 9 9 5 年起, 执行 G B / T 1 . 1 -1 9 9 3 。因此按照 G B 1 . 1 -8 7 编写的 H G/ T 2

2、 4 6 7 -9 3 , 也应及时作相 应的修订, 以满足编写新制定、 修订的农药产品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需求。 本标准修订要点如下: 1 . 增加了前言, 确定了前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2 . 将第 1 章的标题“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改为“ 范围” ; 3 在引用标准前, 加了一段规定的导语; 4 . 取消产品分类一章; 5 . 将第 3 章的标题“ 技术要求” 改为“ 要求,i 6 . 取消了检验规则一章, 将该章的取样方法改为“ 抽样” , 放人试验方法一章的开头, 作为其中的一 条, 考虑到农药产品标准大都是强制性的特点, 仍保留了产品的检验与验收规则要素

3、, 放在试验方法一 章的最末, 也作为其中的一条; 7 .原第7 章的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标题, 改为标志、 标签、 包装、 贮运, 作为修订版的第5 章; 8 .对原标准的个别地方, 也做了修改补充。如明确了极限数值的处理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 起, 代替H G / T 2 4 6 7 -9 3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侯宇凯、 王学诚、 赵欣听、 杨建、 楼少巍。 H G/ T 2 4 6 7 . 3 -1 9 9 6 产品标准前言应包括的内容

4、1 .专用部分倍息 指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 说明对国际导则或其他类似标准规范 与文件的采用情况。 指明 与 采用对象的主 要技 术差异及裔要理由; 与前版的重要技术内容改变情况的说明; 与其他标准文件或其他文件的关系的说明; 实施过渡期的要求; 该标准导致废止或代替其他标准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的 说明; 指明哪些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哪些是提示的附录。 2 .基本部分信息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当需要时, 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一般不超过 5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 G/ T 2 4 6 7 .

5、3 -1 9 9 6 农药可湿性粉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可湿性粉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适用于编写相应的农药产品国家标准、 行业标 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该产品有效成分 一 ( 通用名) 其他名称、 结构式和基本物化参数如下: I S O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 C I P A C数字代号 : 化学名称 : 结构式: 实验式: 相对分子质量( 按 1 9 X X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 生物活性: ( 杀虫、 杀蜡、 杀菌、 除草, ) 熔点: 沸点: 蒸气压( 2 0 C) : . . . P a 溶解度( H / L , 2 0 C ) : 稳定性 : ( 对酸、 碱、

6、光、 热的稳定程度、 半衰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通用名) 可湿性粉剂的要求、 试验方法、 以及标志、 标签、 包装、 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符合标准的 一( 通用名) 原药、 适宜的助剂和填料加工制成的 ( 通用名) 可湿 性粉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标准的排列顺序为先国内后国外; 各级标准应逐级排列, 先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 同一级标准, 按标准号的顺序排列; 不同行业的标准, 按标准代号的字母顺序排列 G

7、B / T 1 6 0 1 -9 3 农药p H值的测定方法 G B / T 1 6 0 4 -1 9 9 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 B / T 1 6 0 5 -7 9 ( 8 9 )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 B 3 7 9 6 -8 3 农药包装通则 G B / T 5 4 5 1 -8 6 农药可湿性粉剂润湿性测定方法 G B / T 1 4 8 2 5 -9 3 农药可湿性粉剂悬浮率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 9 9 6 - 0 4 - 0 8 批准 1 9 9 6 一 0 9 一 0 1 实施 H G/ r 2 4 6 7 . 3 -1 9 9 6 G B / T 1 6 1

8、 5 0 -1 9 9 5 HG/ T 2 4 6 7 . 1 -1 9 9 6 农药粉剂、 可湿性粉剂细度测定方法 农药原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3 要求 ;.; 外观: 组成均匀的疏松粉末 , 不应有团块。 4 ( 通用名) 可湿性粉剂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 通用名) 可湿性粉剂控制项目指标 项目 指标 _派 二( 通用名称) 含t, %- ( 或 规足 范 围) “ ( 有害杂质名称) 含t. % p H值范围 悬浮率, % 润湿时间, s 细度( 通过4 4 f- 筛 , 写妻 加速贮存试脸 合格 注 I 所列项目 不是详尽无遗的, 也不是任何可湿性粉剂标准都书全部包括的, 可根

9、据不同 农药产品的实际情况, 加以增减。 2 在正常情况下。 加速贮存试验。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4 试验方法 4 , 1 抽样 按照G B / T 1 6 0 5 中“ 粉剂和可湿性粉剂的采样方法” 进行。用随机数表法确定抽样的包装件; 最终 抽样量一般应不少于2 5 0 9 . 4 . 2 鉴别试验 参照H G / T 2 4 6 7 . 1 中4 . 2 进行编写( 鉴别试验前, 应将有效成分提取出来) 。 4 . 3 ( 通用名) 含A的测定( 以化学分析为例) 4 . 3 . 1 方法原理 简述方法的主要步骤和基本原理。必要时列出化学方程式, 并尽可能用离子反应式表示。 4 . 3 .

10、 2 试剂和溶液 按下述顺序列人: 8 )市售试剂。 b )溶液或悬浮液, 并写出其大约浓度; 。 ) 标准滴定溶液和其它标准溶液; d )指示液。 凡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 可用m o l / L表示; 其他溶液浓度可用g / L或%( V / V ) , % ( m / m ) 表示 C ( m/ m) 可省略 ; 稀释溶液的浓度可用V , +V : 或 V , -V : 表示。 4 . 3 . 3 仪器 应列人试验用特殊仪器、 设备, 并说明其主要特性( 技术要求) 和特殊要求。当这些特殊要求在方法 H G/ T 2 4 6 7 . 3 -1 9 9 6 中影响安全以及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11、时, 尤应写出。 特殊类型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 应按制图标准, 绘图说明。 4 . 3 . 4 试样的制备 试样由实验室样品制备, 应写出制备的步骤( 如研磨、 缩分等) 。并规定试样的特性( 如粒度、 大约数 量等) 。 4 . 3 . 5 测定步骤 应准确叙述分析中的每一操作步骤, 包括所有的不可分的预操作在内。测定步骤中, 可能涉及到仪 器校正试验, 工作曲线的绘制、 空白测定以及安全措施, 都应叙述清楚。 4 . 3 . 6 分析结果的表达 a ) 应列出计算公式, 简化公式, 写明公式中符号、 代号和系数的含义、 单位。 b )用下列字母表示计算公式中所代表的量, 如用m( i J

12、、 写斜体) 表示质量, V( 大写斜体) 表示体积, c ( 小写斜体) 表示浓度。 4 . 3 . 7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 应不大于%o 4 . 4 杂质含量的测定 按采用的具体方法编写。 4 . 5 p H值的测定 按G B / T 1 6 0 1 进行。 4 . 6 悬浮率的测定 按G B / T 1 4 8 2 5 进行( 还应写明称样t和烘干或萃取等具体操作步骤) 。 4 . 7 润湿时间的测定 按 G B 5 4 5 1 进行。 4 . 8 细度的测定 按 G B / T 1 6 1 5 0中的湿筛法进行。 4 . 9 加速贮存试验 4 . 9 . 1 方法提要 通过

13、加压热贮试验, 使产品加速老化, 预测常温贮存产品性能的变化。 4 . 9 . 2 仪器 烧杯: 2 5 0 m L, 内径 6 . 0 -6 . 5 圆盘: 直径大小应与烧杯配套, 恰好产生 2 . 4 5 k P a的平均压力。 4 . 9 . 3 试验步骤 将2 0 g 试样放人烧杯, 不加任何压力, 使其铺成等厚度的平滑均匀层。将图盘压在试样上面, 置烧 杯于烘箱中, 在下, 贮存天。 取出烧杯, 拿出圆盘, 放人干燥器中, 使试样冷至室温。 在2 4 h内, 完 成对有效成分含量和悬浮率的测定( 编写具体产品标准时, 应规定加速贮存试验合格的判定原则) 。 4 . 1 0 产品的检验

14、与验收 应符合G B / T 1 6 0 4 有关规定。极限数值的处理, 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5 标志、 标签、 包装、 贮运 5 . 1 ( 通用名) 可湿性粉剂的包装及其标志应符合G B 3 7 9 6 中的有关规定, 并应有生产许可证( 准 产证) 号和商标。 5 . 2 综合各生产、 加工厂的具体包装规定进行编写。 H G / T 2 4 6 7 . 3 -1 9 9 6 5 . 3 根据用户要求或订货协议, 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但要符合G B 3 7 9 6中的有关要求。 5 . 4 包装件应贮存在通风、 干燥的库房中。 55 贮运时, 严防潮湿和日晒, 不得与食物、 种子、 饲料混放, 避免与皮肤、 眼睛接触, 防止由口鼻吸人。 5 . 6 安全: 在使用说明书或包装容器上, 除有相应的毒性标志外, 还应有毒性说明, 使用注意事项、 中毒 症状、 解毒方法和抢救措施等。 5 . 7 保证期: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 ( 通用名) 可湿性粉剂的保证期, 从生产日期算起, 至少为 2 年。 在 保 证 期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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