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29 蒸料罐技术条件 标准 SB T 10133-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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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 B / T 1 0 1 2 7 - 1 0 1 3 3 一9 2 S B / T 1 0 0 6 5 一9 2 S B / T 1 0 0 8 4 一9 2 炊事机械及糖果机械 1 9 9 2 -1 2 -3 0 发布1 9 9 3 -0 6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蒸料罐技术条件 S B/ T 1 0 1 3 3 - 9 2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料罐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行业使用的蒸料设备的设计、 制造、 检验。 2 弓 1 用标准 S B 2 2 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

2、 B 2 2 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件技术要求 S B 2 2 3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 B 2 2 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 B 2 2 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基本技术要求 S B 2 3 。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检验规则 S B 2 2 9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S B 2 2 8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涂漆涂塑技术要求 G B 3 3 2 3 焊缝射线探伤标准 G B 1 3 0 0 焊接用钢丝 G B 9 8 1 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G B 3 7 6 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 易法 G B 1

3、 9 1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Y B 2 3 1 热轧无缝钢管 J B 7 4 1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 术条件 J B 7 4 1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J B 1 1 5 2 钢制压力 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 B 7 4 1 钢制 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J B 2 5 3 6 压力容器油漆、 包装、 运输 WS -1 金属制件的镀层分类技术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 9 9 2 -1 2 -3 0批准 1 9 9 3 -0 6 -0 1实施 S B/ T 1 0 1 3 3 - 9 2 3 一般技术要求 3 . 1 蒸料罐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部标准及国家标准中 有关规定, 并应按规

4、定程序 批准的产品 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 . 2 蒸料罐应符合S B 2 2 2中有关规定。 3 . 3 蒸料罐卫生条件应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 中 第四 章。 3 . 4 蒸料罐中与料接触的零部件应便于清理、 擦洗。机械加工零部件表面粗糙度不低于 Ra l 2 . 5 , 3 . 5 蒸料罐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及对发生危险的预报、 预防装置。 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电 机、 电器不得漏电, 应设接地装置。 3 . 6 蒸料罐连续运转时, 减速箱内 温升 应不大于6 5 0 C , 轴承温度应不大于7 0 0 C , 3 . 7 蒸料罐空载和额定负载运转噪声应不大于 7 5 d B

5、. 3 . 8 蒸料罐中传动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运转灵活, 不得有停滞等现象。 4 压力容器技术要求 4 . 1 压力容器的材料 4 . 1 . 1 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对于没有 质量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内 容不全的材料应进行复 验。材料代用必须符合许可代用的有关规定。 4 . 1 . 2 钢板表面: 不得有气泡、 结疤、 拉裂、 折叠、 夹杂和压入的氧 化铁皮、 不得有分层; 允许有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一半的表面缺陷如薄层氧化铁皮、 铁锈由于压人氧化铁 乙匕 皮脱落所引起的不明显的粗糙划痕。辊轧造成的网纹及其他局部缺陷; c . 不允许焊补和填塞, 应用凿子或砂轮清理缺陷。 清理深度应不超过钢

6、板厚度下偏差的 范围 。 钢板的边缘允许有深度不超过 2 mm的个别发纹。 4 . 1 . 3 管材的尺寸偏差应符合Y B 2 3 1 中 第 3 项的规定。 钢管的内 外表面不得有 裂缝、 折叠、 轧折、 离层、 发纹 和结疤缺陷存在。 如出现上述缺陷应设法清除 掉, 清除后不得使壁 厚和外径超 过下偏差。 凡未超过外径下偏差的轻微凹 面及未超过壁厚下偏差的其它轻微缺陷可不清除。 4 . 1 . 4 受压容器所用焊接材料应符合G B 9 8 1 及GB 1 3 0 。中的规定。 焊接应采用4 3 1 , 焊接材料应注意防潮、 防锈, 使用前应烘干。 4 . 2 用火 焰切削的坡口 面应将熔渣

7、等清除干净, 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 分层、 夹渣等缺陷。 4 . 3封头 4 . 3 . 1 封头焊缝的布置应符合以下 规定: a . 封头由 两块或由 左右对称的三块钢板对接制成时, 对焊接距封头中心线应小于1 / 4 D g ( 见图1 ) , b封头由瓣片和顶圆 板对接制成时, 焊缝方向只允许径向 和周向的径向焊接之间 最小 距离应大于3 S 大于l 0 0 m m。 中心顶圆 板直径应小于1 / 2 D g ( 见图2 ) , 4 . 3 . 2 封头主要尺寸的基本偏差应按图3 和表1 的规定。 封头的直边部分上的纵向皱折深度 5 8 S B/ T 1 0 1 3 3 -9 2 3 5

8、 1 丑夕 l o o d k -ffl D 9 图一1 注D g为封头公称直径 图一 2 S为钢板厚度 C 探 刽q+扣吠 宁。 S B/ T 1 0 1 3 3 -9 2 表 1 封头公称直径D g的极限偏差直 径 公 差 e表面凹凸量c直边高度的极限偏差 l O m m时, b 3 S 且不小于 l 0 0 m m, 4 . 6 . 4 制造中 应避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伤, 对严重的尖锐伤痕应进行修磨, 使其圆滑过渡。 冷 卷筒体修磨处的深度不得超过钢板厚度的5 % 且不大于2 m m ; 热卷筒修磨处的壁厚不小于图 样规定的设计壁厚, 超出以上要求时允许采用焊补。 4 . 6 . 5 法

9、兰面应垂直于 接管或筒体的 主轴中 心线。 安装接管法兰应保证法兰面的水平或垂直 ( 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图 样规定) , 其偏差均不得超过法兰外径的1 0 0 ( 法兰外径小于l 0 0 m m时, 6 1 S B / T 1 0 1 3 3 -9 2 按 l 0 0 m m计算) 且不大于 3 mm e 4 . 6 . 6 半轴应按下 述要求: 两半轴各部位尺寸应符合图样要求; b罐体两轴孔对罐体中心线偏移不得大于1 . 5 m m; 两半轴的同 轴度镇0 . 6 m m e 4 . 7 焊接 4 . 7 . 1 压力容器的 施焊必须由考试合格的 焊工承担。焊工考试遵照J B 7 4 1 附录

10、一的 规定。 4 . 7 . 2 容器施焊前, 应根据图样技术要求以及施焊单位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 制定容器焊接 工艺规程。焊工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 47 . 3 凡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 以及改变已 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 均应在容器 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参照J B 7 4 1 附录二进行。 4 . 7 . 4 角焊缝的焊脚高度, 在图样无规定时, 取等于施焊件中较薄者之厚度。 对补强圈的焊脚 高度, 当补强圈的厚度S , i8 m m时, 其焊脚高度等于0 . 7 S , 且不小于8 m m . 4 . 7 . 5 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

11、不得有裂纹、 气孔、 弧坑和夹渣等缺陷; 焊缝咬边深度应不大于 0 . 5 mm, 咬边连续长度应不大于 1 0 0 mm ; 焊缝两侧咬边的总 a.卜 长不得超过该 焊缝长度的1 0 %; c . 角焊缝应有圆滑过渡到母材的几何形状; d . 打磨焊缝表面, 消除缺陷或机械损伤后的厚度应不少于母材的厚度; e . 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 4 . 7 . 6 当焊缝上发 现有不允许的缺陷, 经清除后需要返修时, 其返修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人 员的同 意。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 宜超过两次, 对经过 两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 如再 行 返修, 每次均需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12、 返修后, 应将返修次数、 部位和返修情况记入容 器的质量证书。 4 . 8 无损 探伤 4 . 8 . 1 封头、 筒体及其主要受压部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 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无损探 伤。 4 . 8 . 2 对接焊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须经 1 0 0 %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a . 如必须在容器焊缝上开孔, 则被开孔中心两侧各不少于1 . 5 倍开孔直径范围内的焊 缝。 b . 凡被补强圈、 支座、 垫板等所复盖的焊缝。 4 . 8 . 3 对本标准3 . 8 . 2 中规定两种情形之外的对接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检查, 抽查长度不少 于 焊缝总长度的2 0 % o 4 . 8 .

13、 4 焊缝的射线探伤按 G B 3 3 2 3规定, 其检查结果纵焊缝为 I 级, 环焊缝为 . 级合格。焊 缝超声波探伤按J B 1 1 5 2 规定, 其检查结果纵焊缝为 I 级, 环焊缝为 I 级合格。 嵌入式接管与简体或封头的对接焊缝, 射线探伤为 I 级合格, 超声波探伤为 I 级合格。 4 . 8 . 5 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中有不允许的缺陷, 应在缺陷清除后进行补焊, 并对该部 分 重复检查, 直至 合格。 进行局部探伤的对接焊缝, 发现有不允许的 缺陷时, 应在该缺陷部位的两侧延伸部位增加 检查长度。 增加的 长度由 检查部门决定, 若仍有不允许缺陷时, 则对该焊缝做1 0

14、 0 %探伤检查。 6 2 S B/ T 1 0 1 3 3 -9 2 4 . 9 压力试验 4 . 9 . 1 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 压力表的量程一般应为试验压 力的2倍, 但不应低于 1 . 5 倍和高于4 倍的试验压力。 4 . 9 . 2 容器的开孔补强圈应在压力试验以前通入压缩空气检查焊缝质量。试验时, 压力应缓 慢上升, 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 0 %, 且不超过4 9 k P a , 保压5 m i n , 然后对焊缝部位进行初次泄漏 检查. 如有泄漏, 修补后重新试验。初次泄漏检查合格后, 再继续缓慢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 5 0 %, 其后按每级为规定压

15、力的 1 0 %的级差逐级增加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 l o m i n后将压 力降至规定压力的 8 7 %, 并保持足够长的时间进行泄漏试验, 如有泄漏, 修补后再按上述规定 重新试验。 4 . 9 . 3 按 2 9 4 k P 。 进行水压试验时, 压力应缓慢上升, 当达到规定试验压力( 2 9 4 k P a ) 后, 保持 时间3 0 m i n , 然后将压力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 O Y o ( 2 3 5 . AN) , 检查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是 否有渗漏, 如有渗漏, 应修补后重新试验。 5 . 铸造技术要求 蒸料罐的铸件应符合 S B 2 2 5的规定。 6 . 机械加工技术

16、要求 6 . 1 蒸料罐中尺寸公差与配合、 形位公差、 未注公差尺寸及未注形位公差均应按S B 2 2 3 的规 定选取。 6 . 2 圆柱齿轮、 蜗轮、 蜗杆的加工装配、 检验均应符合S B 2 2 3中的规定. 6 . 3 与滚动轴承相配的孔与轴的 公差带及形位公差应符合S B 2 2 3 中 的规定。 6 . 4 平锌与碑糟 的枯犬19隶应符合 S B 2 2 3中的钡 宁 7 . 装配技术要求 7 . 1 蒸料罐零件、 组件须经质检 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装配。 外购件、 外协件及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 不合格零件、 组件不得进行装配。 7 . 2 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安装, 并

17、符合 S B 2 2 4的规定。 7 . 3 连接罐体两端的空心轴、 实心轴当固定在二端轴承座后, 用手轻轻推动罐 体, 罐体应能转 动自如。 7 . 4 蒸料罐上所有紧固件必须旋紧, 不得有松动现象, 凡固定零件有相互位置要求的应有定 位销. 7 . 5 蒸料罐中减速箱体及各轴承配合端面处不允许有渗漏油现象。 76 蒸料罐中各通气管接头处不允许有漏气现象。 8 . 电器技术要求 蒸料罐中电器应符合S B 2 2 7 的规定。 S B/ T 1 0 1 3 3 -9 2 ,外观质t 9 . 1 造型美观、 大方、 整洁、 光亮。 9 . 2 喷漆 塑 应按 S B 2 2 8 的规定。 9 .

18、 3 罐体进出 料盖、 安全罩等经常拆卸零件应分离喷漆. 9 . 4 选用螺钉同 一部位应规格一致, 外露螺栓尾部不得参差不齐。 9 . 5 电镀件外观质量应符合WS -1 的规定。 1 0 对原料蒸煮后的要求 1 0 . 1 原料蒸煮后必 须是松散、 有弹性, 不允许有结块的现象。 1 0 . 2 检验蒸煮后的原料 , 蛋白质变性适度( 即消化率) 应在 8 0 %-9 0 %之间。 n 检验项目 及试验方法 1 1 . 1 检验所需工具和设备( 见表2 ) e 检脸项目检验工具 长度、 厚度、 直径、 间隙、 粗糙度、 形位公差 通用及专用量具 噪声 声级计 温度温度计、 半导体点温计 电

19、器 兆欧表、 钳形电流表 压力试验专用设备、 压力表( z 块) 蛋白质变性适度( 即消化率) 专用检验设备 焊缝质量检脸超声波探伤设备或射线探伤设备 1 1 . 2 蒸料罐质量 检验应按S B 2 3 0 的规定进行检验。 1 1 . 3 蒸料罐中 零、 部件尺寸公差应以图样标注尺寸公差为依据。 未注公差及形位公差按本标 准第6 章第1 条规定检验。 n. 4 根据总装图检查各部件尺寸及几何形状, 并按本标准第 7 章检验装配质量。 1 1 . 5 压力容器部分按本标准第4 章检验。 1 1 . 6 电器及外观质量按本标准第8 , 9 章检验。 1 1 . 7 蒸煮后原料质量按本标准第1 0

20、 章检验. 1 1 . 8 空、 额定负载噪声测定方法按 G B 3 7 6 8 的规定进行。 1 2标志 S B/ T 1 0 1 3 3 - 9 2 1 2 . 1 每台蒸料罐应按J B 8 的规定, 应在明显 的位置固定铭牌。 铭牌内 容: 产品型号、 名称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商标( 允许商标单独标志) ; b . 主要参数及产品外形尺寸、 单位、 时间、 产量; c . 配用电机型号、 功率、 设备重量; d . 制造厂名称; 出厂日 期( X 年X月) 及出厂编号; 1 2 . 2 蒸料罐应按技术文件规定, 在相应部位设计工作情况标志如调节标志、 加油标志、 运动 和旋转方向标志等铭

21、牌。 1 2 . 3 对有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按 S B 2 2 9 的有关规定 1 3包装 : 对蒸料罐的包装应按 J B 2 5 3 6 以及 S B 2 2 9 中有关规定。 蒸料罐包装前对零、 部件、 附件以及外露加工表面做防锈处理, 并采取防潮措施。 1 4运输 对蒸料罐的运输应按 J B 2 5 7 6 和 G B 1 9 1 中有关规定。 1 5储存 产品在贮存期间应注意防雨、 防蚀, 包装箱上的标志保证字迹清晰、 不得破损, 如有发生可 及时采取措施, 保证完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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